书城经济三维信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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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对中国征信业的思考(1)

一、征信概述

(一)什么是征信?

征信(CI/CR,Credit Investigation or Credit Reporting)是指对信用主体(市场参与者)的信用或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报告的中介服务活动,主要作用是消除或降低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根据《征信基本术语》,征信是对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等处理活动,并对外提供与其信用状况相关信用信息产品的经营活动。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

根据信用管理理论,征信的基本含义是以了解企业资信和消费者个人信用为目的的调查,包括对一些与交易有关的数据进行采集、核实和依法传播的操作全过程。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法人或是自然人),征信可以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

不同种类的征信服务,在操作方式方法上亦有不同。一般来说,个人征信是一种主动式征信。大型个人信用局力求取得所在国家或地区全部居民的信用记录,至少是一个城市全部经济活跃人口的信用记录,而不论被记录者本人是否愿意,也不在意是否有委托调查在前。如果授信机构需要了解一位信用申请人的信用记录,直接向个人信用局表明是合法的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用户,或者得到被调查人的认可,然后就可以订购到被调查对象的即期信用报告。个人信用局将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卖给客户时,不再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在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个人征信都在本国或本地区内进行,不允许将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出售给外国人。

企业征信则必须受到信用交易中授信方的委托,才进行调查。即使征信机构的企业征信数据库中有被调查对象的信用记录,负责调查的人员也会再下现场,核实一些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在信用管理行业内部,征信服务是一种基础性服务。它对受委托的调查,以一种或若干种调查和分析报告类的征信产品作为交代。在服务的深度方面,征信服务是最基本的信用管理服务,更深层次的征信服务是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所谓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是指征信机构帮助企业建立或改进其信用管理功能的服务,旨在完善一个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信用管理技术手段。它是信用管理专家在对企业进行诊断的基础上,根据对企业现行信用管理功能的评价和需求,提出规避客户风险的解决方案和预算,方案往往借助于包括多种调查报告、专业软件和小型数据库在内的各类征信产品的组合,来承担企业日常的信用管理工作。

事实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征信行业的服务方式已经从主要经营征信产品转变为全方位地向客户提供信用管理顾问和策划服务,信用管理的全球一致服务和信用管理外包服务也开始盛行。这些新服务形式的发展,既可以为没有必要建立独立信用管理部门的小企业建立专业信用管理功能,又可以在帮助大型跨国公司降低信用管理成本的基础上,在全球取得与母国同等质量和价格的征信服务。

(二)征信有哪些方式与渠道?

从被调查对象的立场而言,征信方式有主动征信和被动征信。征信数据的公开,又分强制公开部分和自愿公开部分。对于征信机构,经常使用的征信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同业征信、联合征信和金融联合征信。

同业征信是由征信机构在一个独立或封闭的系统内部进行征信和提供征信服务的征信工作方式。在理论上,同业征信可以是同业个人征信,也可以是同业企业征信。采用同业征信的方法,征信机构主要从同属于一个行业的企业采集征信数据,信息资源仅在业内共享,所生产的征信产品也只在业内应用。在这个系统内部,原始信息的提供者,经常也是征信机构信息产品的使用者。也就是说,这种征信机构的主要信息源和客户仅来自同行业的企业,征信机构不会向行业以外的社会和公众提供其征信产品和服务。显而易见,使用同业征信方式的目的,就是在一个体系内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会员式服务。

联合征信是指征信机构根据协议,从一家以上的征信数据源单位采集征信数据的形式。联合征信有两个特征,一是允许向所有拥有征信数据的单位采集征信数据;二是通过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的单位之间存在数据资源共享的关系。

征信数据源单位指的是任何掌握征信数据的政府和非政府单位,特别是商业银行、公用事业单位、邮政、移动通信公司等,它们有偿或无偿向征信机构提供征信数据。最理想的联合征信是包括十几个政府部门在内的所有掌握征信数据的单位都能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并保证征信数据的更新速度。对于征信机构,其征信工作方式能从同业征信方式扩大到联合征信,除可以扩大其征信数据的数量以外,必然会改善其包括信用评分在内的征信产品质量。

联合征信取得的成果,如果是属于企业征信性质的联合征信,征信成果应该是完全商业化的,在传播方面完全没有障碍,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如果是属于个人征信性质的联合征信,产生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传播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信用交易的授信方、个别政府部门和当事人本人可以订购。理论上,几乎所有提供征信数据的征信数据源单位都有机会使用。

金融联合征信是一种个人征信形式,既不同于同业征信,也不同于联合征信。

其实质是要采用联合征信的方式,制作美国信用局式的“全面信息”信用调查报告,但是仅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并不支持零售信用领域的授信工作。从采集信息角度看,金融联合征信是一种联合征信,金融联合征信机构需要广泛采集个人征信数据,因为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需要全面的消费者信用信息。从用户角度看,金融联合征信又像同业征信,因为只有会员性质的金融机构(甚至只有商业银行)和当事人是征信产品的唯一限定用户。金融联合征信的成果用于支持金融机构的授信决策,消除金融机构与申请信用工具的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金融联合征信的操作是金融机构向指定的征信机构提供企业或消费者的信贷记录、偿贷记录、信用卡付费记录、与银行往来情况记录等,由征信机构将征信数据处理后,生成调查报告,然后再向所有金融机构提供征信服务。由于企业征信的情况不同,金融联合征信一般是一种个人征信,因为消费者个人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数据是形成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的最重要数据项,而且非常不易获得。

(三)三大征信领域

征信领域是针对某种征信服务的主要用户所在领域定义的。每一种征信业务都服务于特定的征信领域。目前我国正逐渐形成三大征信领域,即金融征信领域、商业征信领域和行政管理征信领域。

金融征信领域以金融业主管部门为主导进行建设,以金融机构为主要用户,以授信申请人为主要征信对象。该领域的信息来源也是金融机构,从其获取企业和个人的正面与负面授信信息,用于金融机构的授信信用风险管理,并在金融体系内信息共享。

商业征信领域以行业协会组织及其会员为主导进行建设,以政府、企业、个人为主要用户,以企业和个人为征信对象。该领域的信息来源较为广泛,一般是交易性交换或有偿性获取的,主要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筛选和评估等,为企业授信、雇主用工、投资合作、贸易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决策信息。

行政管理征信领域以政府及其主要职能部门为主导进行建设,以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为主要用户,以企业和个人为征信对象。该领域以电子政务为基础,以信用信息整合为切入点,实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形成反映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状况的基础数据。

(四)征信发展的基本条件——法律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机构是否可以合法取得当地各种真实的企业、消费者个人信用和各行各业的行业发展数据,并能够合法销售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结果。换言之,由法律法规保障的企业、个人和社会数据的商业化是建立征信服务的绝对必要条件。否则,征信机构即使取得质量合格的征信数据,在销售根据所采集数据制作的征信产品时,有可能受到来自社会和政府的指责。关于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只要征信机构被允许合法取得数据,而法律又有“提供假数据是违法”的相关条款,征信业者总是能够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取得或筛选出高比例的真实数据。

所谓征信数据开放的法律保证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有关法律界定可以开放的数据,即由法律规定何种征信数据可以公开的取得,反之确定必须保密的或自愿公开的数据。在发达国家,被视为应该保密的数据一般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二是由法律规定是否有必要限制征信产品的传播范围。例如欧盟规定,欧洲的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只可以在欧盟国家范围使用,信用报告机构不可以向欧盟以外的国家直接销售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三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掌握征信数据的机构和企业必须向社会开放有关征信数据。例如很多欧洲国家规定,所有企业和相关政府管理机构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区间内,向社会开放企业财务报表。四是各征信数据源提供的数据必须相当真实,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以上是最基本的法律保证,它涉及信用管理行业能否顺利发展。根据征信国家的经验,我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建立还有一段相当长的路要走(即使将其列入立法的五年规划之中),但政府的有关法规是应该先行建立的。

(五)征信发展的保证——标准

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需要建立新的市场规则,需要得到必要的管理体系的控制,征信产品、征信数据库、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软件开发和网上征信服务等都需要有统一的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可以分为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两类。通用标准,适用于许多行业,也适用于信用管理行业,例如行业分类、行业规模分类、职业分类、网络安全、保密协议等。专用标准是指那些只适用于信用管理行业的标准。根据征信产品和信用管理服务的特征,专用标准主要包括征信数据库检索系统、企业资信评估符号体系、普通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版本、普通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版本等。世界各国的信用管理行业发展情况不同,在设立国家标准问题上的差异也很大。

就国家标准建立的方法而言,一种是根据自己的国情,设立独立的国家标准体系;另一种是全面接受合适的国际标准,并对国际标准做出在本国通行使用的认定。采取前一种方式的优点是国家标准适合自己国家行业发展状况,有利于使征信产品和信用管理服务本地化;主要缺点是不利于征信产品的海外销售,同时还需要投入一定的研究费用。这种方式下,征信机构及其用户企业可能采用适应“双轨制”的软件和产品。全面接受国际标准的优点是可以一次性地与国际接轨,而且长期稳定,无须经常修改;主要缺点是对本国的一些征信机构可能要求过于严格,使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无法生存,不利于市场的迅速发展。

标准中的技术问题之一是行业分类编码。对于信用管理行业,行业分类编码的基本作用是客户分类管理和数据检索。确定这样一套行业分类系统非常重要,不仅信用管理行业需要,其他行业也需要。对于这样一套编码,首先要求它必须能充分反映一国的工商业发展状况,并且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它还必须长期稳定,不能经常修改。在主干设计上,它最好能够与其他国际标准对应。最后,还应该申请国家标准化组织和地区性行业联盟的认可。目前,世界上最常见的行业分类编码是标准工业编码(Standard Industry Classification,SIC),它是美国最主要的编码体系之一,也是一种美国的国家标准。半个多世纪以来,SIC 编码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的使用习惯,并且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接受。在各国出版的国际流行的工业、商业、贸易、市场工具书、文件等出版物上,SIC 编码都是主要的检索点之一。

1997年,北美洲的美国、加拿大、墨西哥三国分别批准了建立北美经济区的NAFTA 协议,三国希望促进北美的经济一体化进程。为适应北美新经济结构,NAICS 的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于1997年4月正式批准了北美工业分类系统(NorthAmerica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NAICS)作为新分类法取代SIC,这个分类系统简称NAICS编码。比较SIC 编码体系,NAICS 编码体系更注重实践性,可对新兴行业和合并的行业进行比较方便的确认和分类,其适应性更加广泛。它具有更强的辅助企业信息分类处理功能,甚至考虑到人力资源方面的应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