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三维信用论
3163900000046

第46章 对中国征信业的思考(6)

在征信市场国际化和竞争激烈化的趋势下,政府将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是妥善解决保护国家信息安全、抵御外国征信企业对我国征信行业冲击与征信国际化背景下我国征信领域必须对外开放的矛盾。要积极通过竞争来培育我国征信企业发展壮大,使本国征信企业能够抵御外国企业的冲击,同时要稳妥地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等环节的不同特点,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对外开放。对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领域的经营开放应加以一定限制。

征信产品设计、评级评分模型开发等信用信息加工领域,可适时对外开放,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帮助我国征信企业技术进步。

(五)正确认识“征信活动”与“诚信评价”

搞好征信体系建设,首先要明确其在社会经济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和职能。从宏观上讲,投资、消费都是影响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从社会经济管理制度建设上看,两个方面都必须建立与完善。目前,我国进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就应该重点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上,即一方面抓诚信建设,为商品市场服务,为消费者服务;另一方面,抓征信体系建设,为货币资本市场服务,为境内外投资者服务。

从市场经济运行来看,信息不对称存在于各个市场。市场主要分为商品市场、货币资本市场等。在商品市场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是为消费者服务,解决的方式主要是监管者的管理和社会机构对生产者与商家的诚信评价披露。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现阶段,商品市场的秩序比较混乱,厂商诚信问题比较突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很容易受到侵害。消费者对解决诚信问题的呼声很高,监管者进行的市场秩序整顿和社会咨询管理机构进行的诚信评价活动都是必要的。

这种诚信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诚”,评价活动揭示的核心是合理消费的风险,评价的指标体系与具体方法与征信及资信评估是不同的,考虑的内容主要是政策规定、消费者习惯、宗教、文化、民风民俗、现阶段社会秩序状况等。

目前这个市场上的产品需求很大,已经成形的具体产品及服务也很多,比如监管部门的诚信等级分类、行业管理的诚信标准及对诚信企业的分类等。

在货币资本市场上,交易的内容不是具体的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形成的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实质是信用交易。征信与资信评估进行的是信用风险评价,不是为消费者服务而是为投资者服务。评价的核心是偿还的可能性。

所以,征信与资信评估的方法、内容及揭示的目标等都是围绕着偿还进行的,评估的内容与范围主要是交易者的信用能力、市场状况、竞争程度、行业发展、政策等。这些与诚信评价是完全不同的。在我国,信用交易商品种类少、规模小、投资者少、市场不成熟等原因决定了为货币资本市场服务的征信与资信评估的市场需求不会很大,服务种类也很少。

由于货币资本市场商品的特点是可以抽象的,在国际市场上各国货币资本市场产品有趋同的趋势,因此征信与资信评估的方法及产品的生产与服务也有趋同的趋势。简言之,征信与资信评估的产品与服务在国际市场上有可能统一、标准化。

因此,各国征信与资信评估业的发展,不仅要考虑境内投资者的需求特点,更要兼顾到境外投资者的需求,也就是说,征信与资信评估机构的产品与服务更应该注重与国际接轨,必须坚持专业化。

由此看来,我国现有的以征信及资信评估命名的或者是从事这方面业务的一些机构应该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个是立足于商品市场为消费者服务,生产和制作诚信评价产品,提供相关服务。该领域的监管部门可能是多个,可以是各个政府职能部门。该行业的特点更具中国特色,行业发展规律将循着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轨迹。另一个是立足于货币资本市场为投资者服务,生产和制作征信与资信评估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其监管者应该只有货币资本市场的监管者。其行业特点更具国际化,行业发展规律将循着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路径。

(六)关于政府信用信息开放:分类与有序

目前征信领域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就是“开放”,主要是指政府信用信息开放,似乎“开放”是必需的、完全的、迫在眉睫的。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好几个层面,不能一概而论。总体上说,我认为政府信用信息开放应该是在市场成熟的情况下、在政府信用信息合理分类并实现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有条件地、有序地开放。关于政府信用信息合理分类及管理问题,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委托我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已有部分成果,将另文讨论。在此简单介绍三种基本情况:

政府拥有的基础信用信息。我认为这类信息的“开放”问题不存在,无须讨论。

因为政府职能部门拥有的信用信息多数是由监管职能产生的,是自然形成的,主要服务于监管,无须向市场开放,也不是一个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讨论的社会性问题,而是政府内部的事情。至于各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问题,是在政府管理体系内部信息互联互通的问题,也是一个政府内部管理问题,不涉及社会征信建设。目前我国政府的信用信息绝大多数还属于基础信用信息,暂时没有必要向社会开放,不应把这个问题社会化。

政府加工整理的信用信息。这类信息的“开放”问题我认为有必要讨论。这类信息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具体的社会需求方开放。当然“开放”是要在可被公开的信息已界定的前提下,在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渠道已具体化的条件下进行。

如果这些问题都没有被界定和具体化,那么公开将带来恶果。

从理论上说,信用信息具有人工性,即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但人要主观感知,同时信用信息具有有序性,即信息本身是杂乱无章的,要按照人的主观目的去采集和整理出来,所以政府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必然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要付出超过监管职能需求的信用信息加工劳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此会付出超额劳动,产生成本,也会产生系列信用信息深加工产品,这是政府信用管理工作的附加值,而这也正是社会所需要的,会满足来自于社会的某一种具体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信用信息深加工产品就应该开放,可以有偿转让以实现其附加值,使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成本和收益平衡。

现阶段我国还尚未具备信用信息大量开放的条件,因为法律条件和社会环境还都不允许。信用信息的开放应该是循序渐进的、有秩序的,应该以不被滥用并且稳定发展为基本前提。

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这里的“其他部门”主要指非政府职能部门,即公益事业部门、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这些部门的信用信息开放问题很明确,完全由市场决定,无所谓开放或不开放。在市场有需求的情况下,这些部门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放各自的信用信息,是否采取有偿方式出售信用信息;在没有需求的情况下,这些部门的信用信息即使是无偿的,也不会有人要。实际上,这类信息的“开放”问题应交给市场,以需求为导向,由市场运行做出选择,同时法律上应鼓励把这些部门的信用信息开放且有偿开放。

(七)政府信用信息整合方式:数据库与平台

怎样对信用信息资源进行整合?这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社会上一直存在着一些困惑和争论,即要不要由某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出面在全国搞统一的大型信用数据库,信用信息的整合究竟应该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整合方式是国家强制还是自愿联合。

其实,这些问题只在政府行政管理征信活动中存在,是政府管理的范畴。总体上看,每一个管理部门,无论是职能委办还是地方政府,都应该从自己的职能出发,建立自己的征信管理数据库,根据信用管理状况对被管理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各个管理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交换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不用再建数据库。比如省地县各级政府,都应该建立并使用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然后实现全省交换共享、互联互通。

征信数据库并不是规模越大、数据越多越好。信息是有自己的特点的。征信信用信息有四个特点。一是专属性。由于信用自身的特点,目前信用信息分散在很多部门,经贸委、海关、税务、工商局等都集中了一部分信用相关信息。这些信用信息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信用主体的一些专属情况,所以都有征集与管理的必要。在一定程度上这些专属信用信息就能够满足专属职能部门对信用主体管理的需要,没有必要把这些信息用物理的方式集合起来。如果要把这些庞大、分散、有特点的信息在短时间内集合到一个指定的大型数据库里,在集合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信用信息失效、丢失、遗漏、匹配错误等各种问题。二是可复制性。信息可以跨越空间和时间传递,以低成本复制。因此,针对当前各部门已存在的、有需求的信息共享即可,即复制和传递信用信息,而没有必要建一个物理上的超大型统一数据库。三是不对称和不完全性。信息不可能完整刻画目标对象的全部情况,信息的作用恰恰是要尽可能地减轻信息不完全性的影响。因此,从理论上看,无论是多么完整的、大型的信用数据库都不可能完全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问题。信用数据库规模过大、信息项分类庞杂反而会降低信息的传递速度,影响信息价值。四是有序管理性。信息浩如烟海,杂乱无章,需要将信息按一定目的集中起来,为管理服务。如果没有目的没有管理与应用,信息集中再多也没用。

信用信息管理好才是信息,管理不好就是垃圾。

我个人的看法是,目前政府行政征信管理最主要的问题是互联互通,因此有必要建立国家级和省部级交换平台,并出台国家级和省部级征信交换平台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有计划、有步骤、强制性地要求各个职能委办与地方政府的征信数据在平台上进行交换,实现以征信信息为基础的失信惩戒、守信奖励的具体管理,以此具体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信用意识,注意自己的信用行为,最终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八)现有各政府职能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如何发展

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较为分散,几乎各政府职能部门,例如人民银行、发改委、国家经贸委、海关、税务、工商部门等都集中了一部分信用相关信息。针对这个现状,各部门应该按各自的管理职能强化数据库建设,对现有数据库应该保留维护并继续加强。这其中确实也有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数据库,比如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目前我国金融体系还主要以银行体系为主导,整个融资活动中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活动占80%,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保险市场更为发达,社会融资不只在银行。我国的这一特点使信用风险更加集中于银行,对与风险控制相关的信用信息制作要求更加专业化、更有针对性,要求更能有效地解决银行授信资产的安全问题,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和金融安全。从这些情况来看,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服务更专业、更全面,社会各界对其需求也比较大、比较迫切。因此,可以以该系统的信息为基础,在有条件、自愿的前提下,逐步整合一些相关信息。也就是说,虽然各个政府职能委办都在搞数据库,但并不是说数据库建设都要有统一的蓝本。相反,金融领域数据库更核心、更专业,发挥的作用更大。人民银行可以牵头整合一些有用的数据库,而不用搞超大的数据库,也不用涉及数据库的所有职能。

未来我国可能会形成以工商、海关、税务、银行等几大部委为主的几大重要数据库。它们作为信用信息的重要拥有者,从事生产和制作部分公共信用信息产品的服务,并向社会提供,是整个信用体系的基础供应商。在它们周围将会存在并且逐渐发展出一批专业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原始信息产品的采集和加工,并制作成满足终端市场需求的应用性金融报告产品或综合信用产品。这些产品或具有针对性,或具有综合性。

六、思考与建议:2013中国征信元年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公布,3月15日施行。从此,我国征信业开始了新的里程。中国征信业巨变在即。

(一)制定征信法律体系规划,加快政府信息共享与开放

2012年及以后的几年,我国征信业在法律方面首先面临制定和构建法律体系规划的问题。规划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拟在多长时间内,出台哪些征信法律法规,出台的先后顺序等。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一个完整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应解决如下关键问题:政府及公共机构内部之间信息共享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是否强制、共享程度等;政府及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的法律约束,如公开的范围、内容、具体方式等;对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支撑性约定及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保护范围与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