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三维信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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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对中国信用评级业的思考(7)

(五)信用评级机构的治理结构、收费模式与独立性

客观、独立的评级是获得市场信任、生存与发展的根本。现在的评级机构做不到这两点,主要源于治理结构的不合理与收费模式扭曲。

如果评级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那么就应该按公司治理结构来经营、管理公司。股东构成不能与市场交易方有利益冲突,不能与评级活动或被评对象关联交易;董事与监事会构成中应设立独立董事、监事。鉴于评级产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已成为事实上的准公共品,政府有责任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应向评级机构派驻政府观察员,加强监督,规范公司管理,加强评级透明度,强化评级披露制度。

现在的评级费用是从被评估对象收取的,不是向评级结果的使用人收取的。主要流程是被评估人申请、付费,评级机构初评,评级结果通告被评估人确认,或复评,无异议后公告最终评级结果,投资人等免费使用评级结果。被评估人可以对评级收费议价,可以事前知晓评级等级。而评级结果的使用人,如投资人等,不知评级方法、模型、指标与因素等,不支付费用,无成本,也无程序上的发言权与监督权。如此,人们有理由质疑,评级机构由于利益驱动,主观或客观地趋向于向其支付费用的被评估人。众所周知,拿钱买级别,这一直是评级业的行业诟病。

未来的评级业应彻底改革收费方式,改进评级流程。关于收费改革,以债项评级为例,费用应分拆成三项:一项是评级工本费,由被评估人或申请人支付;一项是评级结果公告费,由公告媒体支付;一项是评级报告费,由需要报告的专业投资人付费。所有付费的人都享有相应的消费者权益,评级机构有告知义务,并必须对其评级产品的生产过程与产品质量接受监督。

七、对信用评级业发展的预测与建议

(一)信用评级业态升级:从行为预测到资本定价

信用评级行业经历了百年沧桑,现存的所谓大的、着名的评级机构与从前的机构相比没有实质的发展,这些大型垄断机构存在很多问题,已经落后于日新月异的市场经济,不能满足多样化、更有深度的市场需求。种种迹象表明,市场已开始呼唤信用评级业的改变,信用评级自身发展应业态升级——从行为预测到资本定价。

从信用发展看,可能会经历两次蜕变:

第一次,信用从道德文化概念蜕变为经济现象与行为。在蜕变过程中,市场上的投资者、授信者们产生了要描述信用行为轨迹、寻找规律、预测信用风险的需求,信用评级产生了。这是市场经济的收获。

第二次,信用从经济现象与行为蜕变成虚拟资本,信用作为人文资本在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流通与交易,全社会需要对这种新型资本进行价值发现,并最终定价。通过信用资本定价,信用价值一旦被确定,就应像真实资本一样,能够保持相对稳定,有利于交易,而不会像信用评级那样,等级波动,价值不确定,投资者与授信者们经常无所适从。

未来的信用评级机构就应是信用资产评估机构,未来应创新一套新型的信用资产财务报表,由新型的信用资产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由信用资产评估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与社会责任。未来一个企业要想融资应提供两份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与实物资产相关的报告,资信评估公司提供的与信用资产相关的报告。

信用是资本,是人们财富总和的一部分。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可以凭借信用资本参与社会的交易、分配。信用资本带给人们的利益更强大、更多样化,既包括经济利益比如资金等,也包括社会利益比如信誉等。信用作为资本存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经济运行方式从以自然资源为主导转向以人为本的标志。

信用资本的形成与积累由信用主体决定。信用主体既是信用资源的拥有者,也是信用资源和财富的生产者、创造者、维护者。信用资本的大小、多少取决于信用主体对信用的追逐、对信用的认识以及对信用行为的自我控制力和实现力。

信用评级的实质是资本定价。信用资本这种资源和财富是信用主体拥有的,每个人拥有多少不同,那么这笔资源和财富的价值量究竟有多大,不能由拥有者自我评定,而是由社会第三方或管理机构来界定,或直接购买和交易这笔资源和财富的交易方来决定,所以社会要有相关的评价机构,要进行各种各样的信用评价活动。

信用资本的价值由社会评价,这种评价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评价信用资本的经济价值,进行信用交易风险评价,衡量的是违约概率与风险损失的大小;第二类是进行社会规则和秩序的评价,即合规性评价,衡量的是信用主体遵守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的守信情况;第三类是进行诚信道德和信用基本素质的评价,即诚信度评价,衡量的是信用主体是否具备诚信意识和精神原则。这三种评价都是社会需要的,都是客观存在的,都是为社会服务的,它们各有侧重,互相补充,构成信用资本价值评价的全部,为市场经济的成熟及多元化、为信用主体发挥信用资本作用及发现和确定信用资本价值提供了一种机制。

思考本次国际金融危机,我们发现市场需要信用资本定价,信用评级的等级结果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信用评级的业态该升级了,应该从行为预测升级到资本定价。新的信用资本定价即将产生,这将是21世纪信用经济的收获。

(二)政府监管:按市场需求建立分级监管制度

在现代信用经济中,信用评级产品与服务不是普通的商品,信用评级机构也不是普通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是资本,信用评级机构是对资本价值的定价机构。

在新的信用经济中,企业与人们将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各自的资本价值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信用价值定价的权威性、公平性将成为市场高度关注的焦点,成为社会性问题,直接影响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资本定价的信用评级必须放在政府信用监管的框架下。在新的全球经济结构调整完成后,信用评级将成为各国政府信用监管的主要内容,在全球范围内将产生新的信用评级监管框架。

信用资本是信用主体私有的,信用资本的评价是由社会进行的,这种社会信用资本评价是多元化的。所谓多元化社会信用资本评价,就是指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目的多元化、评价结果应用多元化。但无论怎样多元化,从性质上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公共性、非公共性与准公共性。

1.现代市场需求:广义的信用评级

公共性信用资本评价。凡是评价目的是出于社会管理需要的、评价行为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评价结果用于社会的,这些评价活动都属于公共性信用资本评价。

评价过程应该公开透明,包含评价结果在内的报告与公告等就是公共产品。属于这类的,大体上包括诚信度评价和合规度评价。具体来说,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民间组织开展的诚信评价、政府职能部门开展的信用监管评价就属于这个类别。这类评价往往是用于社会对信用主体的综合判断,是信用的一种综合形象反映,是社会信用监督的一部分,是社会对信用资本存在、信用资本价值认可的一种方式。

非公共性信用资本评价。凡是评价目的是为了自己管理需要的、评价行为不会对社会产生直接影响的、评价结果用于自己授信和管理的,这些评价活动都属于非公共性信用资本评价。其评价过程没必要公开,也不应该被要求公开,其评价结果就是非公共产品,是自用的商业性产品。属于这类的,大体上包括银行信贷授信管理中对客户的信用评价,企业信用销售中对客户的信用评价,担保公司、信用保险机构等在提供担保和信用保险服务时对客户的信用评价等等。这种评价活动不属于社会信用监督范畴,其实质是自我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是授信主体对客户是否拥有信用资本、客户信用资本高低、信用资本价值大小确认的一种方式。

准公共性信用资本评价。这一类是备受争议的。这类的信用资本评价活动主要包括信用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活动。比如资信评级机构、征信报告机构、资信调查机构的信用报告、信用评价活动。他们与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等开展的信用评价有本质的区别,不是诚信度、合规度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不用于社会信用监督,与银行信贷授信、企业信用销售的信用评价活动也有本质区别。

这种准公共性信用资本评价活动的准公共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它评价的目的与行业协会、政府职能部门的信用评价不同,它不是为社会公共监督、组织自律、行政监管服务的,所以它不具有完全的公共性。

另一方面,是指评价结果的用途与银行信贷授信、企业信用销售的信用评价不同,它不是为了自我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所以它不具有清晰的非公共性。

第三方面,是指它的评价目的和评价结果具有社会影响,影响社会公众的投资判断和选择,甚至影响投资行为本身。例如在债券发行过程中,资信评级机构对发债主体和债项的信用资本价值评定级别高,债券发行规模就会扩大,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就会更加活跃。美国的次贷危机也是由于资信评级机构对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资本价值评定级别很高,才出现二级市场频繁交易,规模无限扩张的危机局面。所以,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

2.区分广义与狭义信用评级,按市场需求特点做监管安排

公共性信用资本评价。应建立为公众服务的严格监管制度。这种公共性的产品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发挥其有效披露和揭示信用风险的警示作用,使得守信者受惠,失信者受罚,形成良好的信用奖惩机制。

非公共性信用资本评价。应建立内部监管制度。这种自用的商业性产品使得银行的信贷授信管理、企业的信用销售以及担保公司、信用保险机构的担保业务更加规范化和有序化。

准公共性信用资本评价。应建立行业监管制度。政府应制定监管规则,投资者、民间组织作为监督主体,评级机构承担责任与义务。

任何一个市场的承受能力都是有限的,供给与需求都是需要平衡的,资本市场也不例外。在资本市场上,债务发行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需要把自己的信用资本最大化,使自己的信用资本定价不断提高、债务发行规模无限扩张,这与市场能够接受的信用资本有限量之间必然形成矛盾。市场有一个合理的平衡区间,超出了这个平衡区间,就会爆发信用危机。现代信用评级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就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