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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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法学基础知识概述(1)

【学习目标】

本章对法的概念、特征进行了阐述,着重分析了法的渊源和效力、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等法律知识。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掌握法的概念;

掌握法的本质与特征,理解法的作用;

掌握法的渊源和效力;

掌握法规范、法体系和法部门的概念及相互关系;

熟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形式。

技能要求

1.能够区分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运用不同的社会规范调整社会生活。

2.能够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

1.1 法的概念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1.1 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因此法不可能是各个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而只能是在经济上、政治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应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部分人(阶层、集团)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其全部意志的体现。它只规定和调整有关统治阶级基本利益的社会基本制度和主要社会关系。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的特征

根据法的概念,法具有以下3个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可”是指国家对某些社会上已经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

(2)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人们可以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义务是指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约束。法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把社会关系调整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容许的模式之中。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是,不同社会规范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例如道德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之处就在于它是一种国家强制力,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强制。法的实现要以一定的国家权力为后盾,是通过国家特定专门机关(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来实施的。

1.1.2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或功能。法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可以概括为两种:一是法的规范作用,即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则本身所具有的作用;二是法的社会作用,即法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中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违反这些规定的制裁来指引人们的行为。具体来说,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两种模式:一是授权性的可以选择的指引,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二是义务性的不可以选择的指引,要求人们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一定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2)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即法通过设定一定的标准,以此来判断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违法的性质和程度。通过这种作用,法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3)预测作用。法的预测作用表现在: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减少人们行动的偶然性和盲目性,以便用最小的代价和风险取得最有效的结果。

案例1-1

现在马路上车辆越来越多,为什么大多数人还是认为在路上行走是安全的呢?这是因为人们相信,在通常情况下驾车人会遵守交通规则(否则交警会处理他们),只要自己也遵守交通规则,司机就不会危害自己的安全。这一简单的例子很好地说明了法(交通法规)对人们日常生活的预测作用。

(4)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法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法的强制作用也是实现法的其他规范作用的保障,没有法的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就会产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效就会受到影响。总之,法律失去强制作用,也就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5)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法的教育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既可以教育违法者本人,同时又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使其引以为戒;另一方面,通过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确认和保护,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示范与鼓励的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1)法在调整政治关系中的作用。政治的实质就是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中,不仅有敌对阶级之间的斗争关系,而且还有本阶级内部的团结关系及友好阶级之间的合作关系。因此,法在调整政治关系中的作用也相应地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第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规定和确认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确定他们各自的行为界限,建立个人意志服从整个阶级意志的服从关系;第三,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阶级之间的关系,照顾和调整彼此之间的利益。

(2)法在调整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法根源于经济又反作用于经济,成为服务与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创立、确认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第二,确立交换和分配的规则;第三,解决各种经济纠纷。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可能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可能起到进步的作用,一种可能是消极甚至是反动的作用。衡量的主要标志是看它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是起到促进作用,还是起到阻碍作用。因此,法只有为先进的生产关系服务,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3)法在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在阶级对立的社会,统治阶级在运用法确认和调整阶级关系、维护其政治和经济统治的同时,还必须运用法来管理全社会的公共事务,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由一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具有全社会意义的事务,例如交通运输、卫生管理、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环境保护等。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性质的差异,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公共事务的内容和范围会有所不同,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革,这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法必然会日益增多,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地位也会越来越重要。

1.2 法的渊源和效力

1.2.1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通常是指法的表现形式,即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同时又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通常规定有关本地区实行的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工作制度及其他重大问题。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综合性的基本依据和活动准则。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

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律。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

7.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政治、经济、贸易、军事、法律、文化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法的渊源之一。

1.2.2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在什么地点间、什么时间和对什么人适用,包括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对人的效力。

1.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行器。但由于法律的内容和制定机关不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也不同。具体来说,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例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除有特殊规定者外,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在局部地区生效。一般指地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该地区内有效。例如,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制定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生效。

(3)在域外生效。这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区域范围外具有效力。这一般体现在民事、婚姻家庭、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中。

2.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1)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3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新法公布实行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自然失效;新法取代旧法,同时在新法中明文规定旧法废止;法律因完成其历史任务而失效;法律本身规定的终止生效的时间届至;有权国家机关发布决议或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律或法规。

(3)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一般来说,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实和关系,即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大多数的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法律也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3.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什么人,即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4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原则。即一国法只适用于本国公民,只要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均受该国法的约束,但对于外国人,即使在该国境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

(2)属地主义原则。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原则。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