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的故事:中国人的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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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官司也风流——那些漂亮的诉状和判词

中国古代的法官们处理纠纷的时候比较灵活,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从事实出发,遵从圣贤的教诲,酌情处理,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正是这一点,让我们可以在古代的判例中领略他们不群的风采,看到很多精彩绝伦的判词。

中国古代以文章取士,所以能够出任官职的人通常都是熟读经典、满腹经纶、文采斐然,有着深厚的文化素养、独到的见解、不羁的个性和一支生花妙笔。加之古代的法治观念不强,法网没有现在周密,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可以引经据典、斟酌情理、自由裁量、即兴发挥。所以,如今一板一眼、枯燥乏味的判决书往往被古代的法官写得精彩纷呈,独树一帜。与判决书相媲美的还有古人别出心裁、不拘一格的诉状。更令人神往的是他们在断案过程中彰显的风度与神采。

古代人的贞操观念是现在无法想象的。男女之间如果没有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私下交往、偷情,不容于礼法,要受到严厉的惩处。在明代,有一个叫张松茂的青年与邻家女孩金媚兰两情相悦,郎才女貌,于是背着家长暗地里交往。结果,一不小心,东窗事发,被金媚兰的家长抓了个现行。要是放在今天,为儿女婚事愁得睡不着觉的父母知道孩子有了对象,高兴还来不及呢,权当没看见就行了,最多也就是叮嘱两句:“早点回家,太晚了外面不安全。”可是,在古代这可是违背伦常、败坏门风的大事儿。

金家人气急败坏,当即将张松茂扭送到了衙门,要求官府严惩这个勾引良家少女的无赖少年。金媚兰苦苦哀求,也无济于事,带着满脸泪痕、鬓发凌乱地跟着到了公堂之上。恰好处理此案的是一位省部级高官——福建巡抚王刚中。要是换了一个因循守旧、食古不化的道学先生处理此案,可能完全是另一种结局了。

王刚中身为封疆大吏,自然是久经历练、洞察人情、阅历丰富,他放眼向堂下一看,俨然是一对金童玉女,男的眉清目秀,女的端庄娴静,从里到外透着一股子书卷气,哪里像淫娃荡妇、奸邪之辈啊?就这么一眼,王巡抚心中顿生一股爱惜之意。他略一思忖,心中有了主意,便随意地问道:“你们两个可会吟诗?”

张松茂和金媚兰一个战战兢兢,一个泪眼婆娑,听大老爷这么一问,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满脸的问号,但还是马上点头说“会”。在一旁的金家人也是一头雾水,但王巡抚断案,他们也不敢插嘴,只好耐着性子静观其变。只见这王巡抚东张西望、左顾右盼,找什么呢?吟诗得有个题目啊,找命题呢!

恰好在公堂的房檐下面结了一张蜘蛛网,有一只倒霉的蝴蝶撞到网上,被黏住了,动弹不得。王刚中抬手一指,对张松茂说:“就以蛛网上的蝴蝶为题吧,你要是能当场作出一首诗来,我就放了你。”

这张松茂真不是等闲之辈,虽然心慌意乱,但依旧才思敏捷,王巡抚话才落地,他心中诗已成篇。“只因赋性太癫狂,游遍花丛觅异香。近日误投罗网里,脱身还藉探花郎。”最后这一句分明是在拍王刚中的马屁,因为王刚中当年科举就高中探花。王巡抚听了,心中更加高兴,“真是个才子啊!人才难得,人才难得!”

他又转向了金媚兰,指了指公堂上悬挂的一副竹帘,“你也来做首诗吧!”金媚兰的才华不让情郎,“绿筠劈成条条直,红线相连眼眼齐。只为如花成片断,遂令失节致参差。”

王刚中听完禁不住击节赞赏,“好一对才子佳人啊!真是天作之合,佳偶天成。”巡抚大人的诗兴大发,当堂赋诗一首,权当是判决书了。“才子佳人两相宜,致富端由祸所基。判作夫妻永偕老,不劳钻穴窥于隙。”其中的一句“致富端由祸所基”,大概是因为金家人嫌弃张松茂家境贫寒,所以反对他和女儿的婚事,王刚中才告诫他们不要把钱财看得太重,万贯家财往往是惹祸的根苗,平平淡淡、生活幸福才是最重要的。

张松茂和金媚兰听到巡抚以诗断案,成全了自己,简直像做梦一样,喜极而泣,连连叩头谢恩。一旁的金家人瞠目结舌,本想借此机会好好惩治一下那个穷小子,断了他的念想,免得耽误女儿的终身大事,没想到这巡抚一时兴起,大笔一挥,竟然判令两个人成为合法夫妻了。可是巡抚大人的话他们哪敢不听,只好回去筹备婚事了。

王巡抚断案虽然于法不合,但却入情入理。中国古代的法官们处理纠纷的时候比较灵活,不拘泥于法律条文,而是从事实出发,遵从圣贤的教诲,酌情处理,追求一个公正的结果。正是这一点,让我们可以在古代的判例中领略他们不群的风采,看到很多精彩绝伦的判词。

清代,福建泉州有一座风月庵,风月庵里有一位身在佛门、胸怀风月的小尼姑,青春年少,凡心未了,与一个孙姓青年彼此爱慕,生了还俗的心。可是,出家人本应该六根清净,断绝七情六欲,还俗结婚,先不说会不会触犯国法,单是舆论的谴责,口水也能把人淹死。小尼姑苦思冥想,辗转难眠,终于下定了决心,干脆递上一纸诉状,请官老爷批准自己还俗成亲,如果官老爷见自己词真意切,动了恻隐之心,支持了自己的诉讼请求,那么,谁也不敢干涉、议论了。

大老爷接到了小尼姑的诉状,啼笑皆非,他转念一想,年轻人男欢女爱、郎情妾意,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儿。这么年纪轻轻就强迫她守着青灯黄卷,虚度年华,实在有些残忍。想必当初遁入空门也是有难言之隐。如果不准她的所请,结果两个人按捺不住私通,东窗事发之后不仅当事人要受到严惩,自己也要落个教化不力、管理无方的罪名。

结果,这位大老爷真的动了恻隐之心,提笔写了一首打油诗——“准准准,准你嫁夫君。去禅心,超梵心;脱袈裟,换罗裙,免得孙(僧)敲月下门。”将贾岛的名句“僧敲月下门”巧改了一个字,一篇判词写得既俏皮,又散发着浓浓的人情味。

在古代,不像现在,寡妇再婚,天经地义。过去崇尚的是从一而终的贞洁烈妇,寡妇改嫁,可是一件天大的事儿,经常得闹到公堂上,请法官给个说法。清代有个寡妇打算改嫁,无奈受到婆家人的百般阻挠,邻里之间也是指指点点,风言风语。寡妇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告上公堂,请地方官给自己主持公道。这诉状可以说写得言简意赅、一针见血,总共才十二个字——“翁壮叔大,瓜田李下,嫁与不嫁?”

地方官看了这张诉状,二话不说,痛快地批了三个大字——“嫁!嫁!嫁!”这地方官固然是性情中人、成人之美,不过也是深思熟虑之后的明智决定。在当时,如果翁媳之间、叔嫂之间出现乱伦的丑闻,不仅当事人是死罪,就是地方官也要承担领导责任,吃不了兜着走,所以,嫁了大家都省心。

明朝皇帝明代宗,赐给宁王一只稀有的丹顶鹤,因为出身不凡,这只丹顶鹤不仅锦衣玉食,还配备了随从,专门伺候它遛弯儿。一天,宁王的仆人带着这只丹顶鹤在街上大摇大摆地逛,一是让这宝贝散散心,二是显摆一下宁王的地位和皇帝的恩宠。可是没成想,一条老百姓家养的土狗看不顺眼了,“瞅你那趾高气扬的样儿,端个膀子、翘个尾巴横逛,马路是你家的啊!不就脑袋上多撮红毛吗?怎么不看看你才两条腿,我还四条腿呢!”

土狗也不管这东西什么来头,扑上去就咬,把皇帝御赐之物咬得扯着嗓子尖叫,美丽的羽毛漫天飞舞,顿时黄尘滚滚。土狗打了胜仗,心满意足地溜达着回家了,闻声赶到的主人可吓坏了,跪在地上,浑身发抖,磕头如捣蒜,连声求饶。“咬坏了宁王的宠物,我怎么赔得起啊!”

宁王的仆人哪里肯依啊,饶了你,我怎么回去交差啊?当即扭着土狗的主人直奔公堂,一纸诉状递到法官的面前,上面就八个字——“鹤系金牌,系出御赐。”原来,这丹顶鹤还戴着皇上御赐的金牌呢,难怪这么跩!八个字的诉状透着骄横之气,背后有宁王撑腰,自然是鼻孔朝天,地方官也不放在眼里。

这法官也不含糊,根本不买账,挥笔判道:“鹤系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不关人事。”想来这法官也是比较有骨气的,不屈服于宁王的权势,锄强扶弱。法官的判词铿锵有力,入木三分,而且合情合理,让人无从辩驳。宁王的仆人气得干瞪眼,只好牵着发蔫的丹顶鹤,垂头丧气地回去交差了。

当然,在古代判例中,这种戏剧性、文学性的判词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判词还是比较严谨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代文人张船山曾经断过一起“拒奸杀人”案,判词就写得有理有据,事实清楚,分析透彻。不妨来看看。

一个叫陶文凤的人垂涎弟媳妇的美貌,几次三番地调戏,但都没有得逞。一天,他趁弟弟陶文麟出门走亲戚的时候,知道弟弟晚上不能回来,就准备借机威逼强奸弟媳。于是,当天晚上,他撬开弟弟家的窗户,一只手提着刀,一只手拿着两个银元宝,跳进了房间里,一边威胁一边引诱,让弟媳妇丁氏跟自己发生性关系。

丁氏临危不乱,表面上应允。两个人都脱光了衣服,丁氏上了床,引诱陶文凤。陶文凤欲火焚身,失去了理智,也不疑有诈,把刀放在床下,跟着上了床。这丁氏眼疾手快,趁机跳下床,操刀就砍,陶文凤猝不及防,当场就被砍死。人命关天,事情报到了官府。

张船山审理案件之后,写下了这样一篇判词:

“审得陶丁氏戮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强奸,情急自救,遂致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于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初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又相验凶器,为一劈柴作刀,正与刀痕相符。而此作刀,为死者文凤之物。床前台上,又有银锭两只。

“各方推勘:委系陶文凤乘其弟文麟外出时,思奸占其媳丁氏,又恐丁氏不从,故一手握银锭两只,以为利诱;一手持凶刀一把,以为威胁。其持刀入房之时,志在奸不在杀也。丁氏见持凶器,知难幸免,因设计以诱之。待其刀已离手,安然登榻,遂出其不意,急忙下床,夺刀即砍,此证诸死者伤情及生者供词,均不谬者也。

“按律因奸杀死门载:妇女遭强暴杀死人者,杖五十,准听钱赎。如凶器为男子者免杖。本案凶器,既为死者陶文凤持之入内,为助成强奸之用,则丁氏于此千钧一发之际,夺刀将文凤杀死,正合律文所载,应免予杖责。且也强暴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勇气加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