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近代以来日本的中国观第三卷(1840-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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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作为“经略”的“修好”(6)

明治四年辛未五月

御名国玺

奉敕右大臣从一位藤原朝臣实美花押外务省调查部编纂:《大日本外交文书》第4卷,东京:日本国际协会发行,1938年,第177—178页。伊达宗城像

据柳原前光的《使清日记》柳原前光的《使清日记》中1871年5月18日至7月28日,录入外务省调查部编纂《大日本外交文书》第4卷,东京:日本国际协会发行,1938年,第181—200页;7月29日至12月10日,录入上述《大日本外交文书》第4卷,第224—236页。5月18日伊达宗城钦差大臣一行从横滨乘坐美国邮轮出发,26日到达上海。27日命品川忠道到奥利地领事馆,寻求奥利地与中国的条约,得到1869年7月26日奥利地与中国签订的条约。为中国与奥利地签订的《通商条约》与《通商章程》、《海关税则》。6月2日从上海出发,6日到天津。安顿好之后,9日,日本钦差一行整装去会见李鸿章等,互致问候,李鸿章特意询问日本使节迟来的原因,并表示自己虽然受命为全权大臣,但是由于公务繁忙加之疏于贸易事务,特奏请江苏按察使应宝时应宝时(1821—1890),字敏斋,永康芝英人。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中恩科举人。屡应会试不第。咸丰初,考取国子监学正,先后居南京、上海,留心洋务。因协助曾国藩、李鸿章参加镇压太平军之功任上海道尹。创办龙门书院,延聘名师育士;又立普育善堂,收容贫苦老幼。升江苏按察使兼署布政事,任内施政惠民,死后赠内阁学士衔,准上海建祠以祀。著有《射雕词》2卷传世。(上文李鸿章之函稿应敏斋即应宝时)为帮办,天津海关道陈钦参与其事,因此今后有关条约具体事务由应宝时等负责。翌日,李鸿章、应宝时、陈钦等回访。李鸿章曰:“贵国与弊邦接近,人文夙开,风俗相似,修好通信实两国之庆。如西洋各国,订条约虽及数年,因为言语不通、风俗亦异,因此彼我不能全情好。如贵邦,则过五年,交谊将更厚,真可欢喜。”其意颇谦恭周密。12日,两国钦差等到山西会馆互看全权大臣凭据,并会餐。之后,中方条约事务委员、长芦候补盐大使邱濬恪与日方外交官笔谈,当时情状可见一斑。邱云:今早李中堂回署后向应、陈两位大人及小弟云:东国衣冠文物,令人钦仰。此番诸大人来此,情交备至。昨已告知总理衙门,今早接回信。回信云:东国向系文明之邦,与中国又系同文之国,况地壤接连仅一海,实为比邻之邦。今番通好通信,礼节详明,情殷意笃,自必倍加亲睦,力矫西人旧例,以见我两国之交谊迥与他国不同也。李中堂特委小弟来将此意告知诸位大人。

少丞云:今日拜晤中堂及应陈两位大人,既面承盛意,今又承先生笔语,深知贵国款待之殷,感曷可云。

大丞问:当今贵朝有两皇太后,别有东西两官之称,闻垂帘听政,两皇太后系何人女,请教。

邱云:……

大丞又问:贵邦官制专效前代,制度沿革之也。执大政者归大学士、协办大学士等,而其下有内阁学士,不知内阁学士之权亚协办大学士否?

邱云:国初以大学士、协办大学士辅政,自设立军机之后,国家大事皆归军机处大臣。若大学士协办大学士有军机大臣官衔者,则全掌政柄。无此衔者则辅之内阁学士等官,即随同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办事者也,亦系京堂大员。

大丞又问:方今军机处大臣为谁乎?

邱云:宝鉴、文祥,此两位执政柄,而奏其事者以恭亲王为之也。

长少丞问:一省之中有州有府有县有路,州之与县似不相统辖。府则包州县者,今几州几县以一府乎?路有厅,厅亦辖州县数处,或省下有不置路者,而路亦似不必系省。其大小内外分割统属之概如何?若京师顺天府,想必有知府以管地方事务。不知京城亦归知府之辖乎?抑京城别属政府,知府只知京城以外之事耶?

邱云:……

又问总理衙门官员。

邱答:宝鉴、文祥,而以恭亲王总其成。

又问候补者何故。

邱叹曰:天津中有候补三百员。

问:何其多?

邱云:国家升平之时,未开捐纳之例,候补者极少。自用兵以来,开捐纳一例,候补官满天下。多金者得进,少财者不得进。如弟系同治元年进士出身,至今碌碌风尘,为金少故也云云。

长曰:弟在上海读《墨余录》,始知捐纳之一例,为盛世一弊也。弊邦无此事,可称大幸。先生之叹,弟亦深怅怅也。

邱曰:古今同概,惟可为知者道。

长曰:候补之员亦有官禄乎?

邱曰:没有。某幸承李中堂办理津海关税务,故仅得糊口也。

长问:贵邦人有谱名官名之别,如何?

邱答:官名即居官之名,谱名即居家之名。现在皆有官名谱名,仍用官名。

又问:然则乳名乎?

曰:然。

曰:官谱之别,古人亦有之乎?

曰:无。《大日本外交文书》第4卷,第192—193页。6月15日,权大丞津田真道、权正郑永宁带《日本国清国条约书》草稿(模拟中国与普鲁士的通商条约而作成)到应宝时公馆,会陈钦于其席间,陈云:“某等亦分作约书,为修好条规、通商章程、海关税则,明日到贵馆呈上,以便会同酌议。”6月16日,应宝时、陈钦回访,出示条约书草案:《中国日本国修好条规》十八条、《中国大日本国通商章程》三十款、《中国海关税则》。日方大臣、大丞、权大丞、少丞、权正、大佑等接之,应、陈当面对日方的草案“完全照抄西约”提出异议,曰:阅昨日尊稿,乃完全照抄西约,只是单方面的态势,与我政府之所望大相径庭。我国与贵国隔一带之海,嗣后宜相互往来以厚邻谊。既然为唇齿之邦,不可与西洋各国之只有彼来而无我往者同。且昨秋以来,自贵国亦有通信之谊,我政府亦含格外之恳亲,可以相互订立永久不拔之条规,依此旨意,以我李中堂为首,日来再三熟议筹酌,作成此约,专待贵国钦差来临。本来两国通用之条约,如比邻往来之贵国可行始然,但现在两国均有西人来通商之故,如海关税则通商章程,照各国固有之例,使其商民等遵守,否则难以内外一致。因而有关交际之事项载于修好条规,属于贸易之条例载于通商章程。如此虽然分册,但其中之条理大概引用西约,故体异而义同。惟因我国与贵国同文同俗,只是改换其横文,稍稍上下添削其龌龊鄙俚之文句,作字面上的改动而已。希望贵大臣及诸位熟览,如觉得其中有不妥当之处,犹承高评,共同酌议。必用此稿案以定约,以表两国邻谊之特异,此为我政府一同所冀望也。《大日本外交文书》第4卷,第239—240页。对此,日方表示熟览校阅中方方案之后近日再赴公馆商议。17日,日方大臣等一同阅读会议中方条约方案。日方认为中方方案完全异于泰西之例,觉得条款中难以接受的很多,决定翌日与应陈二氏会晤要谈这些意见。此意见由伊达宗城等形成如下文书:昨接尊稿约底,展阅再三,深悉台意专欲特异于西例,以示两国别开生面之义,实出贵国优待邻邦之隆情。既知所感激,又不能无所周处,故敢布腹心。夫修好通商之款,虽由两国主权订立,其休戚必与别国相关,此弊邦之所以留心注意于此行者也。日前伊钦差发东都时,各国公使有来送行者,诘以此行将与清国结盟连衡等说,伊钦差应之曰:但看他日约成,便知其实。一笑而别。是以拟议须照贵国准予西人成例一体定约,庶不生嫌疑。去年柳原等来津,欲奉本国信函面递总理王大臣。则云:不可遽令来京致与泰西各国历届成案不符,是知邻好之不足以破西人格也。今观来稿,将其条款错综套脱,令人大费解说,方知事例大约与西人同。而其不同者,亦复不少。与伊钦差拟议所望,大相径庭矣。又其每款所有两国应如何行云云,及海关税则,有不可彼此一体照行者,何则两国各有安置远人得宜成案,专定来者遵行,以昭划一。故除其中两国同例可遵外,不可求诸贵国,亦不可加诸己国以紊常例耳。天下之人,聚此一国,必明条约以敦交际。则此条规,即天下人之大道。一人得而行者,千万人亦得而行。凡西人之所望于我,我之所拒于彼,必援别国条例为辞。故交际之道,只可划一,不可特异闻例,自破条规,以招彼之觊觎也。今两国欲于天下人中,特立好看字面之约,何益于事?且其条规章程,断断不可轻重之于西例。欲重之也,西人妒而分之;欲轻之也,西人侮而诋之。况今两国,均有西客旁观出入颇生枝节。两国所议之约,或有参差,非惟不能通行,且谓使者不力,亦何面目归国反命乎?如我两国真诚至好,不重在条规,而重在交际,今贵国将条约必欲立异,仅改字面,徒使西人怀疑含妒,恐非两国之福。贵国于西人事,以不治而治,阅历已久,自有老谋深识,明烛其故,何待他人喋喋而论?当今之计,惟有互相切磋琢磨,内求强富,外御其侮而已。诚能心照意援,如其条约章程,不若姑徒(疑为“徙”之误植)西人跟迹,不露声色,以稳其心之为愈也。惟冀谅察,仍依原呈约稿,改删一二字面,或有应加数款,即可添入其中,以便早日酌议定妥是望。《大日本外交文书》第4卷,第240—241页。双方所呈方案,与各自的期望都“大相径庭”。中方强调中日之间的特殊关系,应该签订互惠的条约,日方则强调西方各国的因素,主张中日条约诸款应该与西方的条约划一,藉以由此获得西方列强已经在中国获得的各种权益。

6月18日,日方大丞、权正到应氏公馆,中方委员江苏候补同知张秀芝、江苏候补知府褚兰生陪坐。大丞拿出上述意见书,有如下对话:大丞云:……毕竟现在两国订立条约,其根据,即我国来贵国之时,应承袭贵国所与泰西各国之成例,而贵国人民来我国时亦不能不如此。对其他外国有所轻重,甚为不当。因此前日所赠条规,流于新规,不仅于双方不合适之处不少,而且因此近乎破坏外国之从前成规,故以我方所提出的邻交和约为本、加以评议,而应该加入修好条规中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增补酌议。……

应云:……然贵国所送之约书,只是以贵国人来我国为主,但是在条约相互签订完成之后,我国人民在贵国经商者,亦可以拥有各国同样的权利吗?

权正云:经商之事为我国官府所爱护,但不能说可以获得与各国同样的权利。

应、褚、张云:这是什么原因?相互签订条约之后,不能获得与各国同样的权利,其理不通。

大丞云:相互签订条约是没有问题,而且没有像此前的所谓未签订条约。这次我国钦差大臣到贵国签订条约,只得专就我国民到贵国营业为主;贵国人民来我国通商,严格设立规则,则由贵国之全权来我邦相待签订条约。因此,与西洋各国在我国严格订立条约相比不同。

应、褚、张云:这才了解了所论之旨趣。《大日本外交文书》第4卷,第196页。应宝时的提问可以说击中了问题的关键,日本不允许中国在日本拥有与西方各国同样的权利,却要求其在中国获得与西方各国同样的在中国的权利,这在中国方面显然是不平等的。6月21日,雷雨交加。褚兰生、邱濬恪二位造访日本使节,述应宝时、陈钦之意,并拿出应、陈的回函。日方大丞、权正与褚、邱谈及见此函“愕然”,且“觉得书函中勃然有一团愤气”,“再论恐怕有伤两国和气”。应、陈二位的回函如下:昨接来函,以条规须照西约,不欲别开生面,恐启西国猜疑。似于送去条规尚未逐细体会,试为执事略言之。贵国特派大臣前来,原为通两国之好。若以迹类连衡,虑招西人之忌,则伊大人不来中国,痕迹全无,更可周旋西人,岂非上策,何计不出此?乃于到津后,始鳃鳃过虑耶?日前送去条规,以贵国素晓汉文,非泰西各国可比,故议论悉求允当,词意必极周详。然亦并无奥义深文,何至遽费解说?真耶伪耶,殆托词耳。又条规两国并说,不与西约一律,良以贵国与中国相去较近,非但贵国市舶络绎前来,即中国贾帆,亦联翩东渡,迥异泰西辽远有来无往。故措词均用综括,以昭平允。其海关税则,彼此有互异者,固已载入章程,未尝强不同者使之同也。去岁执事来津,曾言贵国遣使之意,不重在通商,故条规即以修好为名,以期不拂贵国雅意。中国原无成见,不过因人以诚求,我即以诚应耳。来函乃谓特立好看字面,并云断断不可轻重于西例。果尔,则是同文之国,亦须抄袭俚俗字面,乃为有益耶?旦不知送去条规,较西约何者重何者轻?希即一一指明,用开第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