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近代以来日本的中国观第三卷(1840-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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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作为“经略”的“修好”(11)

6月16日,柳原一行回到长崎向外务卿作了书面报告。7月9日又向太政官正院递交了详细的《复命概略》。《复命概略》结尾处写道:“今般奉委之役,失信之责我负,与夺之权归彼,甚为至难。若一着有误,恐怕都有关交际之续绝。此非前光等可以不才膺命承办,犹定彼蕴奥而得结成,虽全仗国廷洪福,亦为清相李鸿章周折之所致。微臣探索实地之形势,思考今后之设施,没有什么更好的变策。夫彼此共为自主之国也,于其交际不能相互压制逼屈,只能归结于条理之所在。希望揆情度理,深察公义之大道,速仰公平允当之裁示而应其垂命,急饬郑少记使其知照清国官员。”《大日本外交文书》第5卷,第297—298页。可见柳原前光对此行亦自知理亏而心有余悸。对中方批驳最甚的要求裁撤修好条规第二条的问题,7月13日副岛种臣也表示:“修好条规第二条之约,原据清美之约例而立,惟在推广其友谊之情,出于列国普通和亲之公理,可以原封不动保留。”太政官正院也于7月23日对此意见表示赞同。同上书,第298、299页。所谓改约之事就此告终。

2“玛也西”号船事件

近代中日关系史涉及各个领域,虽然近年来的研究取得了不少进展如王晓秋所著《近代中日文化交流史》(中华书局1992年)、《近代中国与日本——互动与影响》(昆仑出版社2005年),伊原泽周所著《从“笔谈外交”到“以史为鉴”——中日近代关系史探研》(中华书局2003年)、王芸生所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由一八七一年同治订约至一九三一年九一八事变》(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新版)等,2006年开始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开始出版“近代中日关系丛书”。日本岩波书店2006年推出近代中日关系史年表编集委员会《近代中日关系史年表(1799—1949)》,可谓集该领域研究之大成。但还是有许多史实尚待发掘,也有许多史实需要重新认识。如1872年“玛也西”号船事件,在过去很长时间都没有引起中国学者所重视,直到近来才有研究华工出国史以及近代中日关系史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对该事件的历史背景、事件经纬、国际影响及其在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的意义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探讨。中国的中日关系史及日本外交史著作,如上注中列举的著作之外,孙乃民主编的三卷本《中日关系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米庆余所著《近现代日本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10年)也没有论及此事件。近来出现了几篇关于此事件的研究论文,如胡连成《1872年马里亚老士号事件研究——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的一件往事》,《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韦庆远:《晚清华工出洋与澳门的“苦力贸易”》,载郑培凯主编《九州学林2004·冬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王士皓:《“玛也西”号船事件及其国际影响》,《史学月刊》2009年第5期。这些研究为我们弄清这一事件的历史真相,提供了重要的线索。由于有的研究只是侧重于中国方面的史料,有的研究虽然详细利用了日本方面的史料,但视野局限于事件本身,因此对其在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的意义的认识还值得重新思考。本节力图将此事件置于当时的国际形势特别是中日关系的大背景中,在解读中日双方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力图重新审视此事件的历史意义,特别是日本方面在此事件上的种种企图。

关于1872年秘鲁“玛也西”(Maria Lus)号船事件审判经过的最早记录,是1874年5月当时处理该事件的法律顾问、美国人佐和希儿(George.Walles.Hill)编纂的《白露国马厘亚老士船裁判略记》。该书有审判该事件的日方最高指导者、当时的外务卿副岛种臣所写的序和负责具体审判事宜的神奈川县权令大江卓的“弁言”。此前关于该事件的研究者很少论及此书,现将副岛的序和大江弁言详录于此,以资参考。序文曰:玛利亚尔船裁判事件,其本意实在保护所谓船客之权利,而未尝不在于制人奴买卖之弊风焉。当时人或以此举为启衅来难行险冒危,余言:仁义所在,则吾国家所当务固取安全之道,何危疑之有?议遂定,固有此事。录成刊行后之有司者,将以有考焉。

而大江卓的《弁言》则简明地记述了该事件的原委与处理该事件的重大意义。其全文如下:明治五年六月,白露国之Maria Lus船于东洋航海途中遭遇暴飙而被损伤,为了修复船只而驶入横滨港。船中载清国人二百三十余名,其实皆为贩奴。碇泊之际,船长与客发生一大难事,最终竟向本县控诉,此乃开此审判之起因。然起初众议纷纷,或疑其事悖于我政府之权理,或驳以不要各国领事之劝告,其余内外异论百出,率以我政府无权干预为主旨。唯有前外务卿副岛君以其事起于我管内,断然主张政府应有担当之义务。政府亦认为其说的确而从之,遂以特命委任于予为听断其讼。予于是与本县前典事林道三郎及法律顾问G.W.Hill等胥议其事,亲临鞫审数回。此时正当各府县新设法院,一切讼狱事务皆归其管辖。而唯将此事列为非常特例,仍特命予专任此事。托付之厚,寝食难安。朝坐厅庭夕检法案,参酌商量万国之律例,深思熟虑数旬始剖断其是非,以得奏结局之成案。抑此一案关系外国,事体极为重大。其审判之当否将涉宇内之公评,且于本邦为亘古未有之审判,无程规律例可为准据,其间又于寻常审判之外加上种种未尝有之驳议,待其成案一出,往日之纷纷议论着亦渐缄其口。于是困屈无告之难民二百三十余人提撕之下直释束缚,而使其获得自主自由之权以归故国。盖贩奴之事向为我国律之严禁,欧美文明之国亦甚赞此举,以为开明之先务。今此一案起于本邦,不啻为绝好机会,于内以开文明开化之一大基础,于外足以传诵万国为公法之一斑。虽然如此,如起初无副岛君之确论,继而如非Hill之赞成,何以得有如此结果?此实在是由于副岛君识虑之爽迈,而予之心思竭力于斯者亦不可谓不多。窃惟以为如及今不述之以传,异日谁能得详知此事?故命Hill备录其事之颠末及审判之顺序,揭以的例、附以论说而加以编纂,更令林道三郎译述之,近来再嘱一等翻译官何幸五郎加以订正,并附原文以便内外读者。便遂以《白露国马厘亚老士船裁判略记》之名刊行公布于世。其意一在以其处理之公平无私而宣示中外,一在欲以本邦开明之一大端绪而弘扬于遐迩。读者如能熟稽其记载,可以为法学之一助,长其见识,发其才智,以供他日之实用,则斯书虽蕞尔,其有裨益于政务岂可谓浅鲜哉。佐和希儿(George.Walles.Hill)编纂、林道三郎译述、何幸五郎校订:《白露国马厘亚老士船裁判略记》(大江卓《弁言》),横滨:横滨抄纸分社印行,1874年。收入《明治文化全集》第6卷“外交篇”,日本评论社,1928年。此《弁言》全文不到一千字,虽未涉及将事件的具体审判细节,但是其原委与意义可以说已经非常简明扼要地表述出来。

基于对此事件的已有研究成果及上述日本方面的最早记录,我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重申此事件的国际性意义。

第一,从该事件的开始,中国劳工逃出“玛也西”号被英国军舰救起到事件审判结果最终由俄罗斯沙皇裁定,以及具体的审判过程中始终有多国使节及律师参与其事,可见该事件的审判的顺利展开是以国际公法为依据多国合作的结果。如清政府派往日本处理该案的陈福勋所言:“此案,本无原告,今得以在日本之横滨查拿就获,实系英兵船打救黄木庆投水救后,业已送还该匪船,而该匪船将黄木庆割发鞭打囚禁,又被英兵船察知其情,申请英公使,照会外务省衙门,转饬该管神奈川权令,严行查办,甫能水落石出,得以破此从来未破之巨案。其日本之功力,固不待言,亦英、美两国和衷共济所致。”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三),中华书局,1985年,第993—994页。1873年正月初六南洋大臣张树声在总结该事件时亦称:“惟秘鲁国船擅在澳门拐去华民二百余人之多,行抵日本横滨地方,经该国官截留讯办,知会中国派员前往悉数带回,实由日本及英、美各官认真襄办,俾该华民得庆生还。”也特别赞赏日本方面“出力出资,极敦邻谊,尤堪嘉尚”。并报告了对各国有功于此事件者给予奖励的情况。同上书,第1001—1002页。而且横滨的华商也为此事件做出了重要贡献,据同一史料记载,“玛也西”船主即“拐匪喜雷拉,以数千金之资,延请律师两月之久,意图颠倒是非。经横滨之中华董事陈瑞章、胡琼翰、韦麟毓等,邀集华商集资千余金,代该难民等亦延讼师一名,辩论数堂之久,于八月二十四日,甫将此案断定,亦公法之难逃也”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一辑(三),第993页。

第二,日本方面在这一事件处理上开始虽然出现意见分歧,但是由于当时外务卿副岛种臣的努力,最终表现出积极的处理态势。副岛种臣在这一事件的解决上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促使副岛决心解决此事件有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国际舆论使然。事发之后,于6月29日,当时的英国驻日本代理公使R.G.Watson给副岛种臣的信中就说,秘鲁船长对中国劳工的非人道的虐待之举,“事关支那国体,不仅欧洲而且文明各国也都非常憎恨。且贵国与支那为邻国,已结邻好,而在贵国境内竟有如此虐待支那人者,于贵国政府而言不应置身事外,定会尽快妥善解决。迄今为止,可恶商贾未曾污染贵国地面,贵国政府如果想加以制止,其他外国人民亦将尽力而为,一同解决此事。关键的是要毫不犹豫地决定以尽快告示世人”。并且进一步激励他说:“于贵国管辖之内出现上述情况,不仅有违主客之道,而且对贵国政府也甚为失敬。”日本外务省调查部编纂:《大日本外交文书》第5卷,东京:日本国际协会发行,1939年,第419页。当天美国驻日的代理公使Charles O.Shepard在给副岛的信中也表示同意英国驻日代理公使的意见,认为应该对这种行为加以严惩。《大日本外交文书》第5卷,第420页。就在接到英美驻日外交官员信函的翌日(七月朔日),副岛种臣便给大江卓下令,要求他负责对此事件至急审理并上报。

其二,当时日本的外交形势使然。虽然当时的司法卿江藤新平(1834—1874)和神奈川县令陆奥宗光(1844—1897)对处理此事持消极态度,但是有英美外交使节的支持,加之当时岩仓使节团正在欧美巡游,其主旨即在欲为条约改正铺平道路。要想成功实现条约改正,与欧美各国平等相处,必须在制度、观念上进行全面的文明开化,向西方看齐。处理好“玛也西”号船事件,正是向国际社会宣扬日本开明的一个“绝好机会”。日本的条约改正虽然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是“玛也西”号船事件的成功处理,对尚未签订条约的国家,日本的裁判权得到了确认;同时也加快了日本自身的废除人身买卖制度的步伐,娼妓艺妓随后都得以解放。

其三,副岛种臣本身的豪迈个性及其对万国公法的了解使然。副岛种臣自幼受尊王倒幕风气的熏染,具有一腔为国分忧的豪情。他1853年在京都游学时就写下了这样的诗句:“玉帛朝贡绝,山陵草古木。天子方忧思,人臣焉安处。”《苍海全集》卷一,见岛善高编《副岛种臣全集》第1卷,东京:慧文社,2004年,第9页。副岛学问的根基虽然在“皇汉学”,但对洋学也有所造诣。他1864年被佐贺藩派到长崎作为大隈重信(1838—1922)等“英学生”的监督,自己一面随沃贝克(Verbeck, Guido Herman Fridolin,1830—1898,荷兰人,美国“荷兰改革派教会”宣教师)学习英语,一面教诸生汉学。他学习了《新约圣经》、美国的《宪法》,并且Verbeck赠给他北京同文馆丁韪良翻译汉译的《万国公法》,他对此进行了仔细的研究。这些对他日后的政治和外交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解决“玛也西”号船事件过程中,副岛在与各国驻日外交使节的交流时,是将以“正道与仁义”或“正义与仁义”来处理该事件作为一个共通的观念。见副岛种臣1872年7月30致法国临时代理公使函(《大日本外交文书》第5卷,第479页)、8月15日致驻横滨葡萄牙公使函(同上书,第501页)、8月23日致美国公使函(同上书,第503页)。8月24日的判决书也表明此审判是“以普遍的万国公法的定论与各国法庭中普遍通用的天然的正义公平之大理”《大日本外交文书》第5卷,第503页。来作为指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