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梦实现的根本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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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中国梦与根本法(1)

中国梦,是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提出的重要指导思想。习近平把“中国梦”定义为:“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而这个伟大梦想就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一定能实现,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一定能实现”。

中国梦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宪法既是国家与民族梦想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也是其实现的根本法保证。

1.民族复兴

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梦想。《独立宣言》是美国梦的根基,自由女神是美国梦的象征。德国梦意味着统一团结,日本梦想持久的尊荣与和平。中国梦则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1)美国梦:法治自由

美国梦有广狭之分。广义上的美国梦指平等、自由、民主;狭义上的美国梦是一种信念,相信只要经过个人的不懈努力和奋斗,通过自己的勤奋工作、勇气、创意和决心,而非依赖特定社会阶级和他人的援助便能获得更好生活。《独立宣言》之后制定的宪法为美国梦提供了法治保障,奠定了个人自由和幸福追求的基础。

法治的中心含义是指政府和公民同受法律之治。美国人坚信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是他们梦想的基础,认为只有法治才能确保国家强大、社会有序和个人自由。在开赴北美大陆之际,他们通过《五月花号公约》明确彼此之间的约定。公约规定:“为了更好地管理、维护和发展这个自治体,将来,为公共利益随时制定和履行的公正的法律、法令和行政,我们都保证遵守和服从。”([美]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赵一凡、郭国良译,第5页,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在殖民地时期,《常识》一书的作者,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名称命名者、政治思想家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第二任美国总统、开国元勋之一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1735-1826)明确美国必须建立一个法治而非人治的政府才能确保个人自由。

《独立宣言》系统表达了法治与个人幸福的关系,认为个人幸福与国家强盛密不可分。为了实现幸福追求,决定结束殖民地时期邦联的松散状态,召开费城会议,起草并通过宪法,建立一个更加强大的联邦政府。美国宪法起草者、第四任美国总统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深谙家国关系,强调政府强大优于自我约束,认为政府的建立在于人性的幽暗。建立政府的目的在于克服人性弊端,克服这一弊端首先须使政府强大。

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第26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德国梦:统一团结

德国梦的中心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通过宪法爱国主义树立民族的道德共识和国家认同。历史上的德国小邦林立,分分合合,建立一个统一强大的国家始终是德国人民的梦想。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是德国历史上第一部统一宪法。这部宪法实行君主制,是普鲁士王国通过三次自上而下王朝战争,逐渐统一德意志的产物。作为德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主宪法,1919年制定的《魏玛宪法》建立了议会制和联邦制的统一民主国家。两部宪法虽然实行不同的国体,一为帝制,一为共和,但它们都强调德意志统一和民族团结。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两德分裂成为德意志民族心灵的创痛,重新实现统一盘桓在德国人民心中。在寥寥数语的序言中,《基本法》道明了这一深沉梦想和执着追求:“深知自己对上帝和人类的责任,渴望维护民族与国家统一。”

鉴于战后东西两德的实际分裂状况,制宪会议一方面通过将这部宪法命名为《基本法》表达对民族分裂的心理抗拒,一方面德国人民依然强烈地期冀未来的统一。在阐明根据制宪权力通过基本法的同时,序言表明:“这一行动也是为那些未能参加这个基本法的德国人采取的。”“我们呼吁全体德国人民,依然依其自由决定,实现德国的统一和自由。”1990年10月3日,两德实现了统一。统一后的德国并未终止这一梦想,其内容得到更为丰富的阐释。近半个世界的民族分裂和战败在德国人民心中留下的创伤需要继续修复,国家重建和身份认同成为每一个德国公民深层的精神和心理需求,民族团结、国家忠诚需要重新界定。作为新时期德意志民族阐发个体与国家关系及德国梦的具体指代,宪法爱国主义成为德国人民通过尊重宪法确定国家认同和个体身份的新表达。

(3)日本梦:尊荣和平

日本梦在于通过和平重塑国家形象,在国际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自脱亚入欧以来,日本民族一直希望通过强大自身确立在国际社会中的尊崇地位,但一度选择了一条错误道路谋求这一梦想的实现。日本崛起在给世界和平带来破坏的同时,既为亚洲相邻国家造成巨大罪恶,也为本国人民带来了灾难。虽然日本和德国都是二战的战败国,但由于民族梦想殊异,致使两个国家选择不同方式阐发梦想的内容。德意志民族战后专注于身份认同的再塑造,在反思的基础上通过宪法忠诚确立家国之间的关系,摆脱对曾经给世界带来战祸和戕害的国家爱憎交织的复杂感情。战后日本并非专注于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再认识,而是表达了重新在国际社会获得认同的强烈“宪法渴望”。

这部“和平宪法”序言规定:“日本国民希望永久和平,深信支配人类相互关系之崇高理想,并信赖各国人民爱好和平之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等之安全与生存。”“我等致力于维护和平,并由地球上永远除去专制、隶属、压迫与偏狭,以便在国际社会上占一光荣之地位。”日本孜孜以求的是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统一和安全不同,统一执着于内部民族团结,安全放眼外部环境。对比德国,日本梦关心国家安全和国际地位甚于个人身份认同,缺乏德国民族对国家战争形象的焦虑,以及个人与国家关系的认同与归属担忧。

(4)中国梦:富强、振兴、幸福

历史上的中国,国力强盛,文化灿烂曾经创造了辉煌的中华文明。但近代以来,内忧外患,民不聊生,中国社会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救亡图存,实现民族复兴成为无数仁人志士的梦想与追求。

孙中山在1894年兴中会成立章程中写道:“是会之设,专为振兴中华。”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承担起领导中国人民振兴中华的神圣使命,周恩来提出“为中华崛起而读书”。改革开放初期,“团结起来,振兴中华”这一口号振奋人心。

2012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并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系统阐发了这一思想,在出访俄罗斯、非洲国家和出席亚洲博鳌论坛等讲话中做出了进一步论述。

中国梦的实质是国家强大、民族振兴与人民幸福。

宪法序言阐述了1840年鸦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百年坎坷经历。“一八四零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1982年宪法序言。)“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1982年宪法序言)“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1982年宪法序言)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建设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1982年宪法序言)“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1982年宪法序言)

2.立国文本

作为确立国家成立、存在和运行的文件,宪法之于中国梦实现尤为重要。美国学者将宪法的作用分为四个方面: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府;组织各政府机关之间及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相互关系;界定和保护个人自由;使政府得以永续。

(1)确认和巩固国家权力

确认是肯定和承认,巩固是保证和加强。确认国家权力指宪法以法律方式明确某一阶级或者政党取得并掌握国家政权的政治事实,使其成为一种宪法事实。巩固国家权力指通过实施宪法使宪法的精神、原则、理念与具体条款在实践中得到贯彻,并不断强化。

宪法不仅以法律方式确认国家政权的归属,而且还规定各种权力内容以及如何行使,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机构基本原则,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这些内容从本质上体现了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它们以人民或者以人民代表的意志体现出来。宪法以法律方式确认这些内容,将实质意志形式化和法律化。

根本法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宪法实施巩固国家权力。宪法实施使宪法确立的精神、原则和理念被全社会所接受,内化为社会全体所崇尚的价值与精神准则,提升社会全体守宪与护宪精神,客观上起到巩固国家权力的作用。宪法实施还可有效调节各种社会政治法律关系,使社会不同国家机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力、权利、利益关系与冲突得以缓解,定分止争,巩固国家权力。

(2)界定和保护基本权利

宪法的产生与公民基本权利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最早的权利文件,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规定了个人权利,其他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是贵族与臣民联合起来争取权利的成果。1627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都是意在限制王权专断,确保个人人身、财产与精神自由不受侵犯。1789年诞生的《人权宣言》作为法国历部宪法的序言,是宪法的应有内容。

宪法通过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保障公民权利。无论是组织各种国家机关,还是监督国家权力运行,宪法通过宣称权力属于人民,确保公民行使政治权利,参与政治过程。宪法宣示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公民享有各种具体的基本权利奠定了基础,明确了国家权力的归属,人民在政治上是国家的主人,在法律上以公民身份享受各种基本权利。

当今各国无不在宪法中以列举方式规定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在宪法文本结构中的地位有所不同,效力也有一定差异。有的国家将公民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序言中,有的国家规定在正文中,有的国家规定在修正案中。在判例法国家,法官还可以通过司法创制宪法未列举的权利,承认一些新权利。在效力上,有些基本权利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有些基本权利仅具有纲领作用,作为政策指导原则,指导国家立法,通过法律具体化。

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虽然是最高的,国家机关可能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立法机关有权为了公共利益和目的限制基本权利;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有可能侵犯公民权利;司法机关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这些都影响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我国宪法规定了宪法监督制度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确保公民基本权利落到实处。

(3)规定国家根本制度

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该条是我国宪法理论立论的基础与根本,工人阶级领导、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是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前提,是一切宪法理论研究的“前理解”,构成宪法解释的指导原则。

首先,工人阶级领导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确立宪法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地位的宪法规范依据。不同于西方国家宣称的“全民国家”,我国宪法明确国家权力的归属,规定国体,确立各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在我国,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治上的代表,其作为执政党是工人阶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领导地位的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