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自信:民族复兴大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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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制度自信(3)

制度问题与法律关系比较密切,试图改变中国现行制度的人便往往从法律着手,一些法律工作者成为专注于这一目的的主力。他们强调法治固然不错,然而他们强调法治的背后依然是西方中心论的惯常思维,我们可以称之为“新两个凡是”:凡是我认定的、符合西方标准的法制才是法治;凡是我不认可的、不符合西方标准的,都不是法治,而是人治。就更普遍的意义上说,“新两个凡是”还可以表述为:凡是符合西方标准,尤其是美国标准的,就是正确的、进步的、文明的;凡是不符合西方标准,尤其是不符合美国标准的,就是错误的、落后的、野蛮的。这种思维定式在当今中国理论界、舆论界非常普遍,司法领域或者在某些说法律工作者身上最具典型代表意义。

就法治而言,他们妄称文明的西方从来都有法治精神,而中国从来都是人治。因此,当“法治好、人治坏”成为不言而喻的前提时,法治必须学习西方,就成为唯一的结论。这种粗暴的学术行为不顾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极为发达的事实,不顾西方法律制度长期落后于中国的事实,不顾中西方法律有不同社会现实基础的事实,削足适履地要求中国的法律必须符合西方标准,同时给中国扣上“人治”的落后帽子。事实上,法治与人治并非绝对对立。首先,良法的制定需要人治,坏人不可能制定出良法。其次,良法的执行也需要人治,坏人完全可以将良法执行成恶果。中国传统的一个特征是“儒表法里”,也就是说,法律需要好人来制定、来执行,法治与人治应相辅相成。

与之相伴的还有一个问题,时常对人产生巨大的迷惑性,即司法独立。这里不对司法独立做学术上的讨论,只想指出一点,当今中国日夜谋图改变中国制度的那部分人,他们提出“司法独立”,目的就是让法律摆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范围之外的独立王国。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在这次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政法工作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这是一个完全正确的表述,也是对别有用心的“司法独立”的回应。

社会需要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如果党不能成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代表,那么,就要有其他人或机构来承担这一重要的社会角色。于是我们看到,说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说中国共产党有“自身利益”,说中国共产党应该派别化,说中国共产党应该与其他党派轮流执政,无非是说中国共产党不是客观独立、公平公正的代表。因此,鼓吹“司法独立”的“法律党”,鼓吹独立于党和政府之外的所谓“公共知识分子”的“专家党”就可以取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事实上我们还看到,这些“法律党”“专家党”早已经成为资本的帮凶、帮闲,成为在资本面前摇尾乞怜的“资用文人”,他们怎么可能真正做到客观独立、公平公正?

那位说中国共产党是“非法”组织、要求党内派别公开化的著名法律专家在阐述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利益时这样说:“我希望律师界要树立一个社会的理解,不是说要相信我们是公正的,相信我们在道德上是完美无缺的,我们是大公无私的,等等,完全不是的……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一个律师在国家里存在的根本……让律师承载过多的社会道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是不可以的。”任由这样的法律专家搞出“司法独立”,国家与社会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在“制度自信”问题上,当今中国法律界正逐步成为崇洋媚外的重灾区。

在强调“制度自信”的时候,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本质,同时清醒地认识到各种流行观点对于现行制度的“挖墙脚”作用。他们混淆概念、以偏概全,似是而非,根本目的万变不离其宗地指向改变中国的现行政治制度。我们应该承认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确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政治制度已经有过多次改变。然而,改变绝不是说放弃自己,完全照搬西方。我认为,当今中国的某些制度依然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例如,按中国现行制度,党、政府、政协、军队这些核心权力机构都同样任期、同步换届。这种方式容易导致换届时共振过大,对社会也造成不稳定的影响。从顶层设计的角度说,任期长短错开,换届时间交叉,会减少不必要的振荡,增加稳定性。所以说,坚持自己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结合现实需要,与时俱进而改变,不人云亦云,不妄自菲薄,不盲目迷信,这才是真正的“制度自信”。

三、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相辅相成

中国强调制度自信,除了政治制度,同样包括经济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提出了关于经济的几个概念,例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等。这些观念突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西方思维模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理论以及经济制度,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果打下了理论基础。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也应该与时俱进地探索和发展。然而,今天还有很多人拘泥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互对立的二元思维,似乎社会经济只能在其中二选一,要么是绝对的计划经济,要么是彻底的市场经济。持这种观点的人如果不是太幼稚,便是另有所图。中共十八大指出“不走老路,也不走邪路”,我认为在经济制度上可以理解为:完全的计划经济就是老路,彻底的市场经济就是邪路。

完全公有制下的计划经济并非绝对的好办法。社会经济十分复杂,试图用人为设计的完整计划来管理社会经济的每个方面,有明显的理想主义色彩。很多时候,“看不见的手”比计划更高效,社会管理成本也更低。但是,夸大“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认为社会经济完全靠“看不见的手”就能顺利运行,实际上与彻底的计划经济一样,也是理想主义的天真。两者不过是政治经济理想主义的两个极端。对于现实来说,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并不是水火不容、你死我活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俗点说,就是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并存。这种并存不应该被理解为只是一个过程、过渡和阶段,以为迟早要改变这种并存的局面,以为只有彻底改变才是所谓真正先进的经济制度。我们应该从实践中确信:国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的并存是社会经济公平、公正并长期保持活力和效率的必要前提,它不是过渡,而是常态。

我们可以从政府收入的角度简单考察这一问题。自古以来,税收都是政权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等级制度下,中央政权没有多少公共事务,税收受到贵族的制约,其能力有限。等级制度下公共事务较少的现象在平民社会发生巨大变化。例如,等级社会不需要为低贱者提供社会基本保障,也不需要提供普及教育;甚至等级社会的战争规模都较小。平民社会由于公共事务的扩大,政府的钱常常不够用。政府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依然是税收,增加税种、调高税率等。用税收增加政府的收入有较大的局限,增加税种、调高税率等常规措施都容易引起民众的反对,恰如等级社会中贵族的反对。政府增加收入的另一个办法就是发债,用债务方式增加收入,常常是寅吃卯粮,除非用通货膨胀等办法变相地赖掉债务,否则,很难真正地增加政府的收入。政府发债虽然有透支未来的危险,但也不必一概否定。例如,当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借债可以用来有效开发,提高创造财富能力,这样的话,适度借债是有益的。如果政府借债用于消耗性花费,那是很危险的。但不管怎么说,政府发债都应该有一个度。政府的收入还有一些是行政收费、司法罚款,以及政府财产的出租、有偿使用等。一般来说,税收占的比重最大,如果各种收费、罚款太多,不仅影响经济运行,还会引发民众不满,对于社会经济等方面会造成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