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洛川县军事志(公元前406年—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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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兵役(1)

洛川县历史悠久,兵役制度建立较早且名目繁多。自秦、汉至明、清,境内曾先后实行过征兵制、募兵制、府兵制、世兵制等类型兵役制度。民国时期,实行过北洋政府的募兵制、国民政府的征兵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断改进兵役制度,在志愿兵役、义务兵役的基础上,实行以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一节清代及清以前兵役

一、秦汉征兵制

公元前330年,秦魏“雕阴之战”后,洛川之地归秦。秦国实施郡县征兵制。为保证征兵制的实施,秦国建立了相应的“傅籍”制度。凡到应征年龄的男子,必须向官府登记,称为“傅”,随时接受征调。秦民服役类型分为更卒、正卒、戍卒三种,服役时间分别是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都城一年,屯边一年。

秦汉时期,洛川之地隶上郡。秦汉王朝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凡适龄男子均服两年兵役,役期及役次一般根据战争需要而定。由于秦始皇无限制地滥用民力,兵士长期在外征战,社会经济基础遭到严重破坏,征兵制度变为强拉硬抓。西汉初年实行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增多,征兵比较顺利。汉武帝时,兵连祸结,征战不绝,兵源日见枯竭,国家不得不采取募兵制,以佐征兵不足。至西汉末年和新莽时期,社会动乱不已,征兵制已难以实施,募兵制日渐流行。东汉统治者开始实行征募并行的兵役制度。至东汉末年,州郡官长自行招募组建军队,豪强地主乘机扩大私人武装,募兵制已成为主要兵役制度。

二、隋唐府兵制

府兵制是一种寓兵于农、农兵结合的兵役制度。府兵21岁入伍,60岁免役,平时参加农业生产,闲时操练,轮流保卫京师或戍边,战时应征参战。唐玄宗年间,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户大量逃亡,加之战事频繁,府兵征战多逾期不归,征发府兵已难以进行。

三、宋代募兵制与明代军户制

北宋时期,洛川成为宋、夏战争的战略要地。宋军兵员就地征募,招募对象主要是灾民、营伍子弟、土民、囚徒及平民。

明代,实行军户制。以军卫法部署全国军队,在各省度其要害设立卫所,以卫所维系军籍,以军士隶于卫所。这些卫所实行军民分籍的军户制,军户归属军籍,并世代承担兵役义务,非经朝廷开豁,不得随意更籍。正统末年以后,军户制废弛,募兵制逐渐成为主要兵役制度。

四、清代世兵制

清律规定:编入八旗的人称“旗人”,属某旗即为某旗人,子孙后代皆以旗为籍,按旗注册;旗兵为旗人世袭,父死子代,世代为兵,非旗人不得入籍;一旗内也不随意跳越;上三旗与下五旗、满蒙八旗与汉军界限森严。

第二节中华民国时期兵役

一、募兵

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初期,洛川驻军复杂。各军实行募兵制,扩充实力。招募对象多是一些被遗散的闲官游勇和无业者,他们因连年战乱,就业困难,便以吃粮当兵为生计,待机收编或应招。

民国二十一年(1932),西安绥靖公署成立,陕西省募兵由绥靖公署统一督办,结束无政府的募兵状态。每年各军招兵,由绥靖公署统一下达招募指标和指定招募区域,各部队不得自行超额招募或越境招募。民国二十五年(1936),国民政府正式颁发《兵役法》,企图使兵役制度由募兵制完全转变为征兵制。但随着抗日战争的爆发,国民政府正常征兵已不能满足各部队兵员补充之需要。因此,在实行征兵制的同时又兼行募兵。民国三十三年(1944)冬,国民党正式令各省发动10万知识青年从军运动,并制定下发《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征集办法》等法规,发动受过中等教育、年满18~35岁、身体合格的知识青年志愿从军,并根据国民党员、三青团员的党团员比例,下达任务。

民国三十五年(1946)6月以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急需扩大兵员,其军队募兵由雇买顶替演变为强拉硬抓,洛川县募兵者更是有增无减,直至民国三十七年(1948)4月国民党在洛川统治的彻底结束。

二、征兵

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直到民国二十五年(1936)国民政府颁布《战时募兵编制办法》后,才正式在洛川实施。自民国二十六年(1937)至民国三十一年(1942),洛川共征缴壮丁4072名,为全国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民国三十三年(1944),蒋介石号召10万知识青年志愿从军(时称“青年从”),8月,洛川有108名青年入伍。安民村村民王健(其父及叔父均系抗日烈士)报名入伍,陕西省政府主席祝绍周赠予“一门忠义”匾额,令第三行政区督察专员兼保安司令余正东亲自悬挂,以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三十四年(1945)9月,国民党政府宣布全国停止征兵,后为适应内战需要,于民国三十五年(1946)10月又颁布《新兵役法》,恢复了征兵,强拉壮丁之风亦盛。

(一)兵役种类及役期

民国二十二年(1933)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与常备兵役两种:国民兵役由18~45岁男子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之,平时受正规的军事教育,战时征集入伍;常备兵役分为现役、正役、续役三种,平时征集检点合格,年满20~25岁之男子入营服役三年,期满退伍后服正役6年,再转服续役至40岁。民国二十五年(1936)8月,《兵役法实施条例》又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18~20岁)、前期(20~25岁)、中期(25~40岁)、后期(40~45岁)四个役期,将常备兵役分为必任义务制与志愿制两种,同时还有禁役、缓役、延役、停役、回役、除役等规定。民国三十二年(1943)3月,陕西根据国民政府修订的《兵役法》,将国民兵役分为初期、甲种、乙种三类。初期兵役由年满18岁之男子服役两年;甲种兵役由初期役满适合常备兵现役需要之超额者服之;乙种兵役由初期役满而未服常备兵役及甲种国民兵役者服之,至年满45岁停役。常备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现役由年满20岁征集入营者服役两年,步兵军士及特种兵、专业兵服三年;预备役由现役期满者服之,至45岁除役。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再次修订《兵役法》,增加了补充兵役,并将其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补充兵役之现役由适合常备兵役之超额男子,每年征集一部分人入营服之,由管区施以4~6个月训练,期满退伍;补充兵役之预备役,以补充兵役现役期满者服之,直至45岁除役。

(二)征兵办法

洛川县征兵事务由县政府兵役科(后改为军事科)负责承办。民国二 十七年(1938),征兵数额根据洛川团管区司令部下达后,再分配到乡、保。按兵役法规定,县、乡、保要在征兵实施前进行壮丁身家调查,造册登记,先行报县,以备征集。根据上级命令和军队需要,按月或季分期分批征集交拨。除免、缓、禁征者外,凡适龄壮丁一律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参加抽签。抽签以乡、保为单位,县政府派员监督,中签者应征,未中者缓征。由乡、保、甲递次送交县兵役科(军事科),然后再送团管区后方补充团编组训练,并向指定部队输送。

为满足军队日益增多的补兵需要,洛川县根据上级指令,还实行一些特殊的征兵办法:一是实行征、训、交一体化。民国二十七年(1938)1月,组编全县义勇壮丁常备队,作为兵员补充之基础,先训练后交拨,使征召、训练、交拨统一起来。民国二十八年(1939)9月,县国民兵团按每月(或季)征兵额编组训练常备队,每月征兵额概由常备队拨补。随后,国民政府又实行《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壮丁及抽签实施办法》,以裕兵源。二是实行“一甲一兵”运动。民国二十九年(1940),洛川县为了应付国民政府配赋激增的情况,遵照国民政府军政部关于推行“一保数兵、一甲一兵”的指令,规定国民兵除应予免役、缓役、禁役者外,一律按“一甲一兵”的原则,由甲长会同本甲绅耆,造具名册,具结取保,以待征集。签约壮丁如有逃避,即责令其属、甲长及联保人员限期追还,否则从这些人员中择其适龄者抵补。甲长、保长如不能完成征额,便要罚充兵役。县长不能完成任务,根据欠额多少,给予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三是“征兵竞赛”。在国民政府征兵额多、困难较大的许多年份,洛川县根据陕西省推行的“征兵竞赛”活动,于民国三十年(1941)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间,临时组织督导团和演讲队,深入乡村巡回演讲督导,各乡、保之间分级竞赛,成绩良好者,主官可以记功受奖,不及格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有的乡、保不择手段,四处抓兵,或趁机敲诈勒索。

(三)役政腐败

国民政府《兵役法》曾强调“三平原则”:适龄男子不分贵贱皆应服(平等),按人口比例平均分配征兵数(平均),对任何人一视同仁(平允)。但事实并非如此。当时虽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不征”的规定,但“二丁抽一”现象比比皆是。有的以雇顶之,即使一户只有2丁,实际已抽过3丁。《兵役法》有明确规定,保长等大小官吏、公堂庙宇管理人员皆可免缓兵役,有的人便多方托情,使子弟在乡、保或机关、军队挂名公干,或投亲靠友,均获缓征、免征,而实际的兵役负担,不分城、乡,大 都落在贫穷人家头上。穷苦百姓该缓征的不缓,该免征的不免,被强行征集。壮丁在交拨或开拔途中,像牲口一样,“日则绳牵,夜则禁闭”,为示惩戒,将逃跑抓回者打个半死。加之国民党军队中,对士兵不仅动辄训斥辱骂,鞭笞体罚,而且口粮、被服和军饷被层层克扣,伙食费、医疗费被贪污,常常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有病得不到救治,致使疫病流行,死亡严重。因而,民众把入伍当兵视为洪水猛兽,把兵役视为“瘟疫”,极端恐惧。为了逃避兵役,尚未被征集的壮丁,往往隐瞒谎报年龄,或自伤自残,或逃往异乡,或外出躲避,或举家流亡,或宁肯变卖田产,雇人顶替,也不愿子弟当兵。尤其是国民党发动内战后,兵役法规形同虚设,代之而起的是疯狂的拉兵、抓兵,使得整个社会鸡犬不宁,怨声载道。

鉴于当时征兵中的贪赃舞弊,老百姓抗避兵役和新兵逃亡严重,兵员征集补充异常困难的情况,国民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1940)6月颁布《妨害兵役治罪条例》。《条例》规定:应服兵役壮丁隐匿不报者,处3年以下徒刑或拘役;对编选现役壮丁名簿有不实之记载者,处7年以下徒刑;对缓、免、停、禁、除役出具虚假证明者,处5年以下徒刑;对兵役人员放纵壮丁潜逃者,处5年至12年徒刑。为防止新兵逃亡,各级管区和部队加强联络,规定新兵以籍贯住址相近者编组,取本县5人联保联坐,互相牵制。各连队组织侦探网,派可靠士兵或便衣侦探,随时随地密查暗访,如有逃兵嫌疑,随时公报。由于整个国民党政权腐败极深,贪赃枉法之风盛行,加之民心向背,厌恶兵役,虽有惩治兵役弊端的严刑酷法,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无法扭转兵役的颓势。

三、退役制度

自民国元年至抗日战争以前,国民政府和地方军阀实行募兵制,需则招募,不需则遣散,故未实行正规的退伍制度。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兵役法规均规定了官兵服役期限及退伍办法。士兵服役期满应予退伍,常备兵服役期满应予归休,因疾病、事故经核准者,亦准归休;服现役军官免职、撤职、停职3年不能回任者、考绩连续3年不及格者、届满最高服役年龄不能晋升者、体弱病残不能继续服役者,均作退役处理。但由于战事不断,法规难以实行。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才正式办理复员退伍。

(一)军官退伍

抗日战争胜利后,从各部队退伍回原籍洛川者较多,县政府开始接收回乡退伍军官安置事宜。其后,由于国民党发动内战,军官退役人数锐减。退伍在乡军人要接受教育、训练、演习点阅等,战时以国民党政府命令召集,具有预备役性质。洛川根据《陆军在乡军官会组织暂行规则》的规定,成立“洛川在乡军官分会”,由县长兼任会长,对在乡军人依法管理,有时抽调部分在乡军人担任地方警备勤务诸事。

(二)士兵复员

士兵复员退伍始于抗日战争胜利后。民国三十六年(1947)2月5日后,由县团管还接手办理士兵退伍事宜。国民党发动内战后,士兵复员者减少。

四、国民军训

国民军训以社训、集训、普训三种方式进行。民国二十五年(1936)施行的《兵役法》规定,年满18~45岁之男子,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平时受规定之军训,战时由政府征集之。为适应这一要求,是年冬,洛川县成立社训总队,按照国民政府中央军委与行政院颁布的《社会军事训练实施纲要》,普遍施行社会军训。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中央军委又颁布《义勇壮丁管理规则》,洛川县将已训壮丁编成义勇壮丁总队,并制订征召服役办法。民国二十八年(1939)10月,社训总队、义勇壮丁总队一律取消,改设国民兵团,负责国民兵训练,直至国民党在洛川县的政权垮台乃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