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洛川县军事志(公元前406年—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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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兵役(4)

6.新兵交接与运输1960年前,交接兵以乡镇(公社)为单位,新兵由地方干部带队送到集中点,县征兵办公室协助接兵部队,对新兵进行全面观察,重点抽查,淘汰不合格者,如数补齐;县征兵办公室将新兵名册、应征公民登记表、体检登记表交给接兵部队,当场点清人数,双方签字盖章;交接完毕后,退兵不再补换。新兵从离县之日起,一切费用由接兵部队负责。1961~1968年,采取“划片交兵,适当调整,互相照顾,质量均衡”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矛盾。1969年,实行地方干部协助接兵部队送兵的办法,新兵集中前,由送、接双方干部负责组成临时党支部,新兵以人民公社为单位,编成班、排(兵员征集少的公社联合编成班、排),指定新兵骨干为宣传员、卫生员,加强交接后的组织领导。此后的几年,由接兵部队将新兵接走。1984年实行地方送兵到部队,接兵部队派个别干部做联络员。新兵送到部队后,逐一点名交接,向部队介绍新兵情况,交接档案材料,并结算送兵途中各项费用。1986年后,改为完全由部队接兵的办法,交接地点在县政府所在地,交接新兵的工作程序是:点名交接、移交档案、签字盖章、清点服装、交接双方领导讲话等。县征兵办公室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协助接兵部队做好安全起运工作,并组织欢送。

四、招飞选滑

洛川县接受招收空军飞行学员(简称招飞)、选调滑翔学员(简称选滑)工作任务是从1959年开始的。当时招收对象主要是即将毕业的高、初中学生,年龄16~21岁。由县兵役机关具体负责。

1961年,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从本年度高、初中应届毕业生中动员选调飞行学员的通知》和陕西省选调飞行学员办公室003号通知及军分区兵役工作会议精神,洛川县接受选调1名飞行学员的工作任务,县兵役局积极协调,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选调飞行学员办公室。在洛川3个中学204名男性应届毕业生中进行了动员,报名率达到90%。经体检政审合格19名,只有黄章公社安乐田1人被征召为飞行员。1978年,城关公社屈宏礼被选拔为滑翔员。

五、优抚和安置

(一)抚恤与优待

抚恤与优待工作一般为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优待。1951年,洛川县优待对象达928户、4673人,其中包耕109户、327人;代耕全劳3853个,半劳1284个。1956年,取消包耕制,实行优待劳动日、定期定量补助优抚款的办法。1957年,优待劳动日49户、131人,4362个劳动日,其中烈属29户、97人;军属11户、64人;残废军人32户、142人;复员军人4户、12人。1958年,对41户优待对象优待劳动日4571个。1963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63户、127人,退伍老红军6户,残废军人16户,享受劳动日优待的67户、328人,优待4723个劳动日。1964年全县有174名烈、军属和慢性病的退伍军人,县上优待劳动日8474个,发放优抚款13900元,并照顾了棉花、布票、粮食等。

1977年,对义务兵家属实行“减免负担、优待工分”的办法。1978年,将在乡残废军人抚恤金每个等级平均提高3.76元。至1983年,全县共优待983户、3962人,32000多个劳动日,优待粮食13270斤。

1984年后,对义务兵家属实行“以乡统筹,优待土地、粮食和现金”三种优待办法。年优待标准:土地3亩或粮食1000斤或现金不低于150元。当年全县共签订优待合同200份。

1987年,将优待方式修改为“以乡统筹,优待现金”,优待标准为120~200元。1989年,洛川县颁布了《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办法》,并将优待标准逐年提高。2004年8月,为曾参加对越作战、因企业改制下岗的16名一、二等战功荣立者重新安排了工作,并根据政策解决了下岗待遇、医保、城市低保、养老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同时适当地减免了其子女的学费。2005年,洛川县将农村义务兵的优抚标准由2000年的200元提高到500元。

(二)退伍军人安置

1.志愿兵复员安置1950~1957年,洛川县主要接收安置复员志愿兵。1950年8月15日成立洛川县复员委员会,民政科、武装科承办具体业务。当年将接收的复员军人进行了妥善安置。1952年改复员委员会为转业建设委员会,县政府、人武部共同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复转军人的审查、接待、护送、供给和安置。复员军人回到县、乡时,各级领导和群众组织欢迎会和座谈会,向他们介绍家乡的建设情况,帮助解决其生产和生活困难。安置工作按照“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加强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对复员军人做了妥善安置,其中大部分回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安置到工厂、机关、人民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占11%。1956年接收退伍军人125人,其中分配到机关单位工作的41人。以后,对家居城镇和具有专业技术的复员军人,由政府按照“归口包干”的原则进行安置,使其各得其所,各有所业。对原来从机关、单位、学校参军的,及时帮他们复职、复工、复学或安置就业,招工时对复员军人优先录用。截止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志愿兵559人,其中符合条件的81人被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

2.义务兵退伍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洛川县民政部门对复退军人在生产、生活、疾病、住房等方面都进行了妥善安置。1958年以后,退伍回乡义务兵按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由县政府给予妥善安置。家在农村者(荣立二等功以上者除外),由县、乡、村安排生产和生活,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工时,优先录用复员退伍军人。家居城镇、符合安排工作条件者,实行固定工制度,由县政府安排工作,入伍前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者,允许其复工、复职,原是学校学生者予以复学。1959年安置的15名退伍军人中,有10人分别担任了农村干部,一人进入交通运输系统,两人被分配至行政单位。1961年接收退伍军人25名,其中公安民警18人。1983年9月民政部按[104]号文件规定,对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应作区别对待:对被判刑和被开除军籍、除名以及服役不满一年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据统计,1983年以前复退军人中担任村干部34人,村民小组干部107人,赤脚医生9人,乡镇企业职工56人,汽车、拖拉机驾驶员65人。1986年,陕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参加对越作战人员的卓越贡献,作出了关于自1979年以来荣立三等战功以上的农村籍退伍军人统一安排国家正式工作,全民工待遇。洛川县人民政府还为参战的义务兵每人规划了一处庄基地。1987~1990年,全县共安置荣立三等战功以上的农村籍退伍军人188人。1990年12月1日以后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其档案中必须具备《士兵登记表》和《入伍批准书》,如有复印或涂改的,安置部门一律不予承认。凡城镇退伍军人持农业户口《入伍通知书》及持非农业户口《入伍通知书》而未加盖陕西省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安置专用章的,不予安置。

3.干部复员转业安置干部复员转业是保证干部队伍正常新陈代谢的重要环节。根据各个时期国家建设的需要和部队实际,现役军官达到或超过最高服役年龄者、因伤病残不能坚持部队工作者、因军队编制员额减少等原因需要退出现役者,做复员转业处理。干部转业后保留干部身份,由政府安排适当工作及职务。在分配中,认真实行计划分配与推荐选用相结合的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干部“四化”要求和本人具体条件,参照其在部队担任的职务,安排适当工作。少数因转业安置有困难或本人自愿,退出现役做复员处理,复员干部不保留干部身份,原则上回原籍安置。

六、预备役建设

(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洛川县兵役局根据《兵役法》规定,对服预备役人员进行登记。凡40岁以下的男性复退军人,将来可以回部队服役者,均编入预备役,其余做退役处理;30岁以下者,编入一类一等预备役,31~40岁编入一类二等预备役。复员军人回乡后10天之内,持部队证明到县兵役局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兵役局根据退伍军人原所在部队师以上首长签署的意见和本人具体情况审查登记。

1958年秋季,根据中央军委指示,民兵工作和预备役工作合二为一,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停止。

198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转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决定在全国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洛川县从1981年开始,每年对退伍军人进行一次预备役登记和核对。退伍军人是否服预备役,由部队团以上单位根据其年龄、身体状况签署意见,是专业技术兵的,还要填写相应的专业号码。凡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退伍返乡的都要到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预备役年龄规定为:服一类役为18~28岁;服二类役为29~35岁。1985年,全县退伍军人总数为1183人,其中专业技术兵591人;服一类预备役的612人(其中专业技术兵318人),服二类预备役的571人(其中专业技术兵273人)。

(二)预备役军官登记

199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正式颁布实施,10月,中共洛川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根据《预备役军官法》有关规定,对全县已登记并确定职务的军官进行了授衔。此后每年,洛川县都要对预备役军官进行登记核对,并在搞好正常登记统计和建卡归档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对预备役军官进行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军政素质,增强其服预备役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