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独立学院运行与决策分析
3263100000036

第36章 独立学院转设及前景展望(4)

⑤资产过户的费用过高

经调查了解,独立学院资产过户及变更登记,涉及到土地、房产、财政、税务、工商、银行、建设、教育行政以及社团管理等10多个部门,各部门政策不一,手续极其复杂。如资产评估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等,过户手续繁琐,规费昂贵。如果不予减免的话,学校资产过户后,实际损失很大。独立学院资产过户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土地性质变更等问题。资产过户的费用应当由交易双方共同支付,而作为独立学院资产过户的转让方本身是无偿转让自身的财产,而作为学院应当支付过户产生的各项费用。

最后,资产过户制度的再完善

转让是要对价的,而且应该是有偿的,这是一条交易中的普遍规律,政府在出台资产过户的文件时,也应该以相应配套合理回报的具体操作办法,充分平衡多方的利益,保护各方的极积性。

(1)明晰产权,给投资方明确的激励,提高投资方的积极性

独立学院的产权构成非常复杂,并非简单的社会捐赠,更多的是投资性的资产,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因此,将“合理回报”明确化就成为唯一可以弥补投资方损失的途径,现有法律对投资方的财产权和“合理回报”没有明确的保护,公司投资者的产权可以转变为股权取得合理分红,而强调公益背景下的中国独立学院投资方寻求合理回报之路却相当不顺畅,这不能不使很多独立学院投资方把注册公司等变通方式作为首选。在独立学院办学中,要求通过“合理回报”得到利益增值的投资方,由于具体实施上的难度和舆论歧视的压力,往往被迫通过暗箱操作来取得一些经济利益,这不但影响了投资方对独立学院的后续投入,又削弱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国家多方面的权威调研都证实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现实根基是投资而非捐资,在“合理回报”问题上,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独立学院光明正大地按政策正当获取。

《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时对原始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以及剩余资产归属上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学校存续期间,资产不再属于投资的企业,而是属于学校、属于社会,只有到清算时才能结算。而独立学院在存续期间,学院的资产不能转让,就难以引入新的战略投资。同样作为投资,注册公司和投入民办教育事业受到的保护却有着天渊之别。《公司法》中对投资者、股东的保护条款,比《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投资方的保护条款足足多了一倍。国家既然承认对教育的投资,特别是对民办学校的投资是一种对产业的投资,那就应该有产出,有产出的投入才是有效的投入,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原理。国家承认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投资办学的合法性,那么也应当承认投资回报的合法性,并应从税制等上加大改革力度,鼓励投资者将其经济回报作二次投资,切实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降低转让的费用

资产过户的费用应当由交易双方共同支付,作为独立学院的资产过户转让方本身是无偿转让自身的财产,作为学院应当支付过户产生的各项费用。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企业、联营投入被投资对象的土地,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报地方税务(分)局备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2条规定: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因此,七大规费中的“土地增殖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都是可以免交或缓交的。同时,独立学院的资产过户,不属于交易行为,且在过户过程当中,作为投资方并没有获利行为,所以也不应缴纳交易税及交易所得税。此外,公告费、评估费及验资费等也应予以免除,因为资产过户是政府部门的强制要求,而不是学校自己发生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取得举办方的理解和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重庆市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意见对民办学校完善法人财产权过程中的资产过户等相关费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3)拓展投资方新的融资渠道

独立学院资产转让后,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而投资方则无权处置资产,这为独立学院经费来源渠道带来了新的问题。一些投资方在建校之初,不惜将其它产业变卖或抵押,将资金投入到独立学院,现在这部分投入全部归学院所有,这样不利于保护投资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新的融资渠道的形成,资产一旦过户,原有的投资方如果想退出或想吸收新的投资方进入,都将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如果某投资方财力有限,不能达到教育部对本科设置的要求,想将原有的投资收回或增加新的投资方都十分困难,过户限制了资产的流动性。

过户的资产无法用来向银行抵押进行贷款,因此融资难将是独立学院无法逾越的障碍,在独立学院资产过户后,如何从独立学院实际情况出发,帮助独立学院克服融资难题,已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当前,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条就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鼓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投资公司以及其他企业或社会财团,为独立学院提供贷款担保”。湖南省从法理和实践层面对民办学校贷款难问题进行了探索性的破解,其经验值得各地借鉴。

(4)产权流动才有利于学院的合理发展。

现代社会下,财产的价值在于流动。独立学院产权作为要素资源,同样需要流动。只有流动才能实现产权的优化重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而资本要素资源的流动重组则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只有适应产权流动性需求,才能不断产生资源的新组合,使社会资源得以优化配置。独立学院投资方有可能退出或吸纳新的投资方,只有产权的流动,才会进一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不断拓宽独立学院融资渠道,才会进一步促进独立学院的发展。国家应该承认独立学院投资方对学校的财产权。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认为,根据新出台的《物权法》关于“保护物的归属,而不是无偿剥夺”的立法精神,应该允许独立学院投资方通过学校董事会的形式实现其对民办教育的产权;允许投资方在不损害学校资产、不造成学校资产流失的情况下,对学校财产的继承及转让,通过产权的流动重组实现社会资本“有进有退”和“进退有序”,通过存量转让或引入新增投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确保独立学院的快速发展。资产过户这个政策出台的时候,后面的有关学校资产法权、税收等配套政策没有跟上去,所以引起了理论和法律上的置疑和忧虑,引起了各方的担心,这是可以理解的。对于资产过户涉及的问题一定要慎之又慎,一些地方以立法的规定作为一种尝试和探索这是值得肯定,但真正的规范性的操作还需要全国人大审议论证,最终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确定,还需要一些配套的措施来规范,从而达到预期的目标。目前,独立学院的工作重点应该是落实扶持和鼓励政策,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已经不能仅靠教育部门来解决了。如对独立学院的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其他部门如财政、税务、人事、民政等的综合协调,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是一个系统的过程,需要长期的努力。

10.2.3 独立学院无形资产评估与作价问题

10.2.3.1 独立学院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概念及特点

现代企业理论在资产管理方面认为,无形资产作为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重要经济资源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起着关键的作用。无形资产,一般是指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主要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重要经济资源。它一方面具有“无形”的特性,另一方面又有资产的共性,既具有收益性,能和其它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一样为企业带来效益。财政部在2009年8月20日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高等学校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且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135

无形资产除了有着一般资产的共性以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性。

1.无形资产的独占性。无形资产仅与特定的经济主体有关,在法律、契约或政府特许的保护下,禁止非所有权人无偿取得和占有。一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只能由单一个体独享。对于重复开发的无形资产,法律不仅不授予其专有权,而且还将予以禁止。

2. 无形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可多次分离性。经济主体主体之间发展的无形资产交易,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是统一的,即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是一并获得或失去,而是能够进行分离的,并且能够进行多次分离。

3. 无形资产作用过程的独特性。这一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附着性。无形资产往往附着于有形资产和金融资产而发挥其固有功能。各种知识性的资产一般都要物化在一定的实体当中;二是共益性。无形资产可以作为共同财富,由不同的主体同时共享。通过合法的程序,一项无形资产可以为不同的权利主体共同享用,也可以在其所有者继续使用的前提下,多次转让其使用权;三是积累性。一方面,无形资产的形成是基于其他无形资产的发展。另一方面,无形资产自身的发展也是一个不断积累和演进的过程;最后是替代性。一种无形资产总会由更新的无形资产所取代,特别是在技术领域,无形资产的更新主要取决于该领域内技术进步的速度,取决于无形资产带来的竞争。

(2)独立学院无形资产的现状

独立学院是国家为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而做出的重大决策,初衷在于使得优质社会资金与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有效结合。在由公办民助二级学院向独立学院转换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独立学院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规范发展阶段,产权不清晰是当前独立学院最为明显的隐患。

独立学院是多种性质的投资主体进行的资本投入,具体包括货币资产投资、实物资产投资以及无形资产投入。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方主要采用货币及实物资产投资,提供办学资金、土地、建筑、设备等有形物质,母体高校则主要以无形资产投入,双方以契约的形式规定责、权、利。独立学院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无疑是依托了母体高校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积淀而形成的品牌优势和声誉,通过合作的方式迅速获得其品牌的使用权,跨越了塑造自我品牌的漫长阶段,避免了较大的教育风险,从而获得社会的认可。母体高校的品牌价值为学院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由于独立学院契约签订的过程是投资方与母体学校多次博弈的结果,也是双方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的制度选择,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和有限理性的存在使得契约明显是不完全的。从全国独立学院的协议看,大多数独立学院是采取上交管理费的方式,管理费所占比例为实收学费的10%-30%之间。这种分配方式简单,可操作性强。但是,由于没有进行相应的成本核算及具体的制度规范,管理费上交的比例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容易出现过高与过低的两种倾向,未能准确反映母体学校实际的品牌价值。仅有少数独立学院采用了股份制形式的合作方式。这种股份制形式则较好地体现了母体学校的无形资产价值,是一种可贵的尝试与探索。

(3)独立学院当前存在的问题

①无形资产产权不明晰

独立学院是2003年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对原有公办民助二级学院进行了重新的清理和规范,一些独立学院实际是在原有公办民助二级学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由于当时申报时间紧,国家没有操作性及指导性强的产权方面的政策指导,很多高校在与原投资方重新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中,对产权这方面基本没有涉及,合作办学协议中约定既不全面也不规范,更重要的是,现存契约对资产增值部分没有进行产权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