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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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广播电视监管制度(6)

在广播电视领域,发达国家和新兴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法律治理,同时辅以政策规制。从无线广播电视的诞生兴起,到公共广播电视、商业广播电视及其监管体制的确定,再到有线电视、卫星电视、数字电视、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的发展,一般是先制定法律,后进行实践,同时辅以政策。比如英国,为了改变由英国广播公司独家经营电视的政策,1954年制定电视法,成立独立电视公司发展商业电视;为了改变由英国广播公司独家经营广播的政策,1972年制定无线广播法,准许开办商业广播;为了发展有线电视,1984年制定有线电视法,设立有线电视局监督管理有线电视业;2003年制定通讯法,合并多个监管机构,设立通讯管理办公室,统一监管广播电视和电信业务。美国制定的广播电视法律政策更多,不仅国会通过了许多法律法案,FCC也制定了许多政策规定,如1927年无线电法、1934年联邦通讯法、1946年FCC节目政策蓝皮书、1962年教育电视设备资助法、1963年超高频频道接收法、1967年公共广播法,1972年FCC关于促进卫星通讯自由的天空开放政策、1984年有线通讯政策法、1990年儿童电视法和反电视暴力法、1992年有线电视消费者保护及竞争法、1994年国际广播法、1996年电信法、1999年卫星接收促进法案、2006年数字电视传输和公共安全法案。

韩国作为新兴发展中国家,其广播电视的运营机制、结构调整、监管体制等都以法律为依据,1963年通过了第一部广播电视法,确定国营、民营并存体制;1980年通过言论基本法,禁止商业广播电视;1987年通过广播法,恢复商业广播电视;1991年通过有线电视法,发展有线电视;2000年颁布新的综合广播法,对公共广播机构、独立监管机构、商业广播电视活动进行全面规范;2004年修改广播电视法,允许开展卫星数字多媒体广播(SDMB)业务。由于法律的出台往往需经过多次研讨,多方协商,达成共识,有利于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防止出现偏差和朝令夕改,降低政策法律实施的成本,从而实现广播电视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

我国广播电视监管的现状是政策规制重于法律治理,从党的方针政策到国家的方针政策,再到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对广播电视的新闻宣传、文艺创作、事业建设、技术规划、管理体制等各方面进行了规定。比如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批转广播电视部党组<关于广播电视工作的汇报提纲>的通知》(中发[1983]37号)规定:搞好广播电视宣传必须坚持自己走路的方针,扬独家之优势,汇天下之精华,以新闻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广播电视宣传改革;调整事业建设方针和技术政策,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四级办广播、四级办电视、四级混合覆盖,努力做到县县、乡乡、队队通广播电视,户户、人人能够听到看到广播电视。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2号)对广播电视有线网络的企业化改制、有线电视与电信业务分工等进行了规定。2001年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对广播电视集团化改革、投融资政策等进行了规定。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对广播电台、电视台、传输网络、影视剧等节目制作的运行机制,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的发展,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建设以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进行了规定。2006年中办、国办《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6]24号)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创作、重点工程、体制改革、政策保障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对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目标任务、工程建设、长效机制、组织领导等进行了规定。

邓小平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但是由于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广播电视等宣传文化领域立法一直滞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1989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宣传、思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实行依法管理;要通过立法,把公民在言论、出版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把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加以确定和具体化。这为我国广播电视立法指明了方向。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强文化立法,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要求: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抓紧研究制定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电影促进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抓紧修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2009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要求加强文化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依法加强对文化产业发展的规范管理。我国广播电视行业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重而道远。

二、监管目标:公共性、竞争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广播电视频谱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广播电视媒介属于社会公共舆论工具,广播电视监管源于社会公众利益,公共性是广播电视监管的总体目标,竞争性和多样性从公共性衍生而来,服从于公共性的目标。公共性是指超越个人和特定私人组织的特殊利益而追求社会共同利益,公共性主要强调广播电视在国家安全、社会发展方面应当承担的公共义务(包括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向所有公民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向聋哑人和少数民族等提供服务的义务等),体现平等、公平、民主、正义、责任等价值观。竞争性是指维持市场的竞争态势,防止出现市场失灵和市场垄断,竞争性主要强调广播电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使有限的广播电视资源发挥最大效益,体现效率原则。多样性是指促进人们思想观念的多样性、精神文化的多样性,多样性主要强调广播电视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地位,推动百家争鸣、百花齐放,防止千篇一律、舆论一律、思想僵化,最大限度保持社会的活力,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许多国家广播电视法里都规定了广播电视监管的目标任务,概括起来就是保持公共性,维护竞争性,促进多样性。比如法国1986年传播自由法规定设立独立的最高视听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广播电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广播电视业者的待遇平等,维护自由竞争;监督节目内容质量,促进国产节目的生产创作,弘扬法国的语言文字和文化传统。加拿大广播法规定:加拿大广播政策要遵循加拿大社会的双语性和民族的多样性,要关心原著居民的要求,反映他们的生活状况和理想,要不断表达加拿大的统一性,维护加拿大的文化独立性和多样性。

澳大利亚1992年广播法规定设立广播管理局,要求澳大利亚广播管理局对不同类型的广播电视服务实行不同层次的管理政策,以达到广播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包括:(1)促进广播电视机构有效地向澳大利亚全体公民提供娱乐、教育和信息节目;(2)为广播电视发展提供有利的管理环境,促进竞争,满足受众的需要;(3)掌控有影响力的广播电视机构的条件下提倡多样化;(4)保证澳大利亚公民有效地监督广播电视机构;(5)促进广播电视机构反映澳大利亚的统一性和文化的多样性;(6)鼓励节目提供者提供高质量、有创造性的节目;(7)鼓励商业性和社区性的节目提供者满足公众需求,公正真实地报道有关公共利益的事件,适当报道本地重大事件;(8)鼓励节目提供者在提供节目素材时尊重社区标准;(9)鼓励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对节目提出批评;(10)确保少年儿童免受有害节目的影响。韩国2000年广播法第20条规定设立韩国广播委员会的目的是:保障广播电视的公共属性,履行广播电视的公众义务;保持中立;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内容质量的提高;维护广播电视业的公平竞争。美国联邦管制法典第47篇是专门管制通讯产业的有关法规,对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任务和目标进行了规定:FCC的任务是保证全体美国公民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并不受歧视地获得迅捷和有效的国内外通讯服务,无论该通讯服务是通过无线电、有线电、卫星还是线缆来实现。

FCC的战略目标主要在宽带、竞争、频谱、媒体、国土安全和自身现代化等六个方面:(1)宽带:FCC应制定管理政策,促进在宽带服务领域的竞争和创新,推动宽带设施领域的投资,监控宽带服务业务在美国国内外的进展。(2)竞争:FCC应确保建立一个广泛健全的通信服务竞争框架,鼓励创新,促进在国内外的竞争,使消费者真正实现通信服务的选择,从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3)频谱:FCC应鼓励对频谱资源进行最有效、最合理的利用,以此来推动通信技术的研发创新并迅速投入应用。(4)媒体:FCC应修正媒体规则,使媒体所有权规定能够在一种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下,有利于竞争和多样性,有助于模拟向数字制式的强制性转换。(5)国土安全:FCC负责组织对全国的通信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该设施在受到破坏时能够迅速修复,确保普通公共卫生和安全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享有有效的通信服务。(6)自身现代化:FCC应通过出色的管理展示其良好的业绩和成效,保持FCC独立和批判的专业使命,并与充满活力的通讯市场保持一致。

墨西哥2006年修订后的广播电视法第5条规定:广播电视服务涉及公共利益,具有加强民族融合和改善人类共存方式的社会功能,应当力求做到:(1)强调尊重社会道德的原则,人类尊严和家庭关系;(2)避免对儿童和青少年和谐成长造成负面影响和扰乱;(3)有利于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保持民族特色、国家风俗习惯和传统,保护语言财产和提高墨西哥民族价值观;(4)加强民主观念、国家团结和国际友好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