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广播电视艺术学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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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广播电视艺术的“传—受”关系(2)

首先从广播电视新闻的传受情形来看,广播电视新闻的传播者,一般来说其主要职责就是信息的传达,担负着从信源筛选信息再转而传播给受众的任务。传播者筛选信息的权利决定了传播的内容、质量,甚至决定了传播的动机和思想。他们从成千上万的信息源中,挑选出他们认为有价值的信息,然后传达给受众。新闻注重纪实性和时效性,要求传播信息的真实可靠、准确及时,因此,信息也相对确定。加之新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及意识形态的倾向性,新闻传播者在信息的选择和加工方面所受到的局限性较大,他们更多是代表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的政治意愿。即便是西方国家的公共电视台,也往往充当着某个阶级、阶层或者财团的代言人。广播电视新闻的传播渠道和方式也较为单一,受众绝大多数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表现为一种信息单向流动的方式。因此,在广播电视新闻传播当中,传者作为“把关人”的角色更加凸显。如果说他们以“传达真实”为主导原则的话,那么受众则主要体现为一种“受教者”身份,多是以“寻求真相”为目的;或者说,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传—受”之间是以“真实性”为纽带而形成一种切实的关联。

相对于新闻传播而言,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信息则主要是属于人们精神娱乐与审美体验层面上的,涉及人类精神生活中的感觉、情感、娱乐与体验领域,因而,传播风格的多样化、传播接受的广泛性以及传播过程的体验性成为其主要特点。就广播电视艺术传播过程而言,一方面,传播者对于艺术信息的选择与再创造的空间很大,并且拥有较大的信息组织加工自主性,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和艺术手法体现艺术特点和个性;另一方面,艺术信息由传播者到受众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广播电视艺术再加工与再创造的过程,受众所接受的艺术信息带有传播者强烈的个体或者群体特征。事实上,在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双重的产品”,亦即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文本既可能是一种现成的艺术品,同时由于媒介的介入,经过传播者明显的加工与改造,而成为带有传播者的意识形态特征的艺术品。再者,广播电视艺术传播过程中的受众也不是简单的接受者,他们在接受艺术产品的过程中,带有明显的主观判断性和鲜明的好恶态度,对于信息的反馈更为积极主动。往往是在“求美”、“求趣”的心态下,受众希望在获取艺术信息的同时,更多的还是享受体验的愉悦,获得精神上的休憩。

综上所述,就广播电视艺术的“传—受”关系而言,传播者与受众之间无疑应该是相对平等、互为轩轾的。这种“传—受”关系对于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效果影响巨大。如果说,在广播电视传播当中,新闻讲究的是具备时效性的事实,那么,艺术就是对于一种永恒如斯的精神的体验与追求。新闻传播的特质在于事实的客观性,新闻报道或许会存在角度和观点的不同,但是在新闻报道“真实性”原则之下,客观事实应不以传播者的立场不同而改变,也不应因受众接受的差异而不一。而艺术传播则不同,由于传播者的立场选择、信息的加工以及每一个接受者对于艺术的理解都不相同,形成了诸多艺术传播的奇观。一台综艺晚会的直播,一部电视(连续)剧的热播,就可能造成万人空巷;一首好歌的流行,就可能造就出一个受人热捧的歌星。而这一切无不可以从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传—受”关系中得到解释。而且由于广播电视艺术传播易于反馈和互动的传播特点,因而受众的接受与反馈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可以说,“传—受”关系乃是处于整个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直接决定其传播的方向、质量和效果。

第三节 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场

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体现出一种明显的传播场效应。也就是以广播电视的“传—受”关系为核心,贯穿于从传播者到受众的全过程。就其中的要素而言,它应该包括广播电视节目的编导策划、节目制作、艺术评论、广告宣传乃至受众定位及艺术市场等众多环节,并以此构造出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传—受”之间的一个生动有效的交流场。

那么,究竟怎样理解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场呢?我们首先从场的物理学意义以及社会科学研究中两个重要的场理论来了解什么是“场”。

“场”原本是现代物理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被用来描述物体周围传递重力或电磁力的空间,是与实物相对应的另一类以空间连续状态存在的物质形式或能量状态。物理学中的场,实际上就是一个相应的力的有效作用范围,如引力场、电磁场,就分别是引力、电磁力的有效作用范围。

自然界本身就是一个场,受到引力作用的万事万物都被纳入这个空间。但在这个场中又有很多其他客观存在的场,因为“事物是处于一个三维空间的事物,它总是通过立体的形式对周围的事物发生着作用。它也以同样的形式接受着周围其他事物的影响。因此对处于一个特定空间的事物而言,它都被一个立体的力量系统包围着,这个立体的力量系统便是一个场”。场与场之间互相联系,并有力的存在。也就是说,在我们浩瀚的宇宙里,各种各样的场,不仅在内部实现着力的交换和作用,而且,各个场之间也在进行着力的交换,构成系统。我们可以形象地想象,整个世界就如一个大盒子,这是最大的引力场;而各个小场就如大盒子里面的小盒子,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着。

场的客观存在,改变了过去我们所认识的简单的物质之间的作用关系。根据物理学“场”的概念及其内涵,“场”的构成至少应该包含两大基本元素:其一是“时空”。一个场有自己的独立存在空间,在这个空间范围内才能发生力的影响。我们一般所提到的电磁场,甚至是引力场,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时空范围之中,任何脱离了电磁空间的事物将不会受到电磁力的影响。其二是“力”。场既然存在于一定的时空,那么,哪些元素能够纳入这样的时空,是由一种或多种相互作用的力决定的。也就是说,很多抽象或具体的物质因为某种特定的彼此施加的力而被限制在这个场的时空之中,而不至于脱离开去。

“对于一个以特定事物为中心的场而言,这个场是由多种不同形式的事物的能量表现出的不同的力量化合而成的。”②这个力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场由于具有力的核心,所以其作用力也往往呈现辐射性的发散。辐射性对以特定事物为中心的场而言,事物中心的场力量最大;越是远离这个中心,其力量就越小,甚至消失。

格式塔心理学最先把物理学中的“场”理论引入社会科学研究中,用场理论解释人类知觉感知事物的过程,认为知觉不是诸感觉相加的总和,而是对整体的感知。人有心理场,并认同认知对象的“场”的相互作用,人的意识经验就如同一个类似于“电场”、“磁场”的动力场,这种力既可能是引力也可能是斥力,并有向四周扩散的效应。

德国心理学家库尔特·勒温的“心理场”在格式塔心理学中最为有名。他认为最好把场理论“理解成一种研究方法,一种分析因果关系和建立科学结构的方法”。“场即生活空间(life space),也就是‘个人’加上(心理的和非心理的)‘环境’。”勒温认为,心理场就是由一个人过去、现在的生活实践经验和未来的思想愿望所构成的总和。人和人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心理场。心理场和自然场一样,也是一个立体三维的场,周围的任何事物都必然影响到这个场,同时已经形成的心理场又对周围的事物产生反作用。

在“心理场”的基础上,柯勒、卡夫卡等学者开始利用“场”来分析审美现象,到阿恩海姆这里经进一步扩展而更加系统化,使得“场”成为艺术尤其是视觉艺术审美的重要概念范畴和分析方法,以此来说明艺术作品的系统整体性,同时更指涉人们的审美心理、单单经验的动力结构,以及审美主体和客体的同型同构关系。场域的概念由此扩展至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成为一种分析问题的独特方法。人们开始在“场”的结构方式下去分析社会、文化、心理的各种现象。当大众传媒在构建和维系社会及文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时,社会科学家也开始在“场”的结构中去分析大众传媒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