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广播电视艺术学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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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广播电视艺术的传者与受众(1)

为进一步揭示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传—受”关系的特质,需要分别具体解析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中的传者与受众。作为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当中“传—受”关系的主体,他们分别处于传播过程的两端,成为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施动者与受动者,决定着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进程、质量与效果。因而,对于把握和理解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过程、特征与价值来说,传者与受众各自的角色、身份、立场、类型及构成等元素的确认,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一节 传者:身份、立场与姿态

所谓传者,也就是传播者,是与接受者(或“受众”)相对应的信息来源的一方,是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制作和传递的个人或群体,是“传播发生的首要因素,是启动传播过程的最初动力要素”。在一种已确立的“传—受”关系当中,传者决定着信息的采集和传播方式的运用,因而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与链条中,传者是信息传播的施动方与主导者;对于传播效果的取得、传播价值的实现,传者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广播电视艺术传播来说,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与体制的设定,传者至今仍然处于传播活动的中心地位。

那么,如何认定广播电视艺术的传者的身份?或者,从传者的主动性来说,传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姿态与立场?这些也就成为我们理解和把握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中传者的精神及其特质的主要方面。

一、身份:究竟谁是广播电视艺术的传者?

对于广播电视艺术传播来说,究竟谁是传者?或者说,究竟是谁在真正行使传者的权利?就广播电视媒介的特殊性而言,传者的身份是如何被确认的?

换言之,广播电视艺术的传者究竟包括哪些人?是制作人、节目总监、栏目策划,还是编导、记者、节目主持人?传者,是个体,还是一个群体?进而,在一个群体当中,他们又分别担当起怎样的职责与角色?诸如此类,也就成为确认传者身份、审视其传播行为所不可回避的问题。

“传者是谁?”这一问题的提出以及传者的身份认同,涉及到的是广播电视的传播主体的确立。虽然对于作为当代大众传播的广播电视来说,由于其传播体制的原因,其传者原本就不是某一个体,而是一个集体,或者只是属于一种“匿名”状态,但是,在一个有效运行的广播电视传播体制当中,为了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还必须对广播电视艺术的传者加以辨别与指认,更需要对传者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传播媒体的竞争加剧,信息的传播与交流越来越便捷,形式越来越多样,传者的身份也就越来越难以辨认。从而,传者身份的认同,不仅涉及广播电视的一些具体的从业者,涉及社会的主导性的价值取向、道德及审美意识,而且还涉及广播电视的传播体制,广播电视所反映的意识形态以及广播电视传播的市场定位,等等;而所有诸如此类的现实因素与权利关系,无不是在传者的主体身份、立场选择及其传播行为当中得以体现。

故而,一方面,在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当中,传者身份的确认与其价值立场的选择,无疑成为传者的目的性和主观倾向性的体现。而传者身份的确认又主要体现为这样一种现实的文化认同(culturali dentity),即基于个人对于他所属的文化传统及其现实利益的认同。广播电视艺术的传者需要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与现实目的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以实现自我身份的认同,其间就包括自我的角色定位及对于置身其中的文化传统的了解与认知,如传统价值观、风俗习惯、行为方式等。

另一方面,随着广播电视的技术进步、生产体制的变迁,特别是广播电视走出意识形态宣传,走向文化消费市场的趋势之下,又不免产生传者身份的认同危机;或者说,处于官方立场与消费市场的夹缝之间的传者,为应对生存的竞争,也为艺术传播价值的实现,总难免会为自己的身份定位而焦虑不安。

事实上,作为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传者的身份合法性的体现,他既是信息的加工者,又是传播的“把关人”。传者在实施传播活动的时候,除了需要优先考虑自己究竟具有什么“核心优势”、“核心产品”,还必须考虑如何保证这些“产品”的品格与效益(包括艺术价值、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甚至,为了保证艺术传播的质量与效果,更需要创造自己的节目品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传者的身份认同与价值实现与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品牌节目(栏目)的创造有着很大的关联。

进而言之,在广播电视整个传播系统中,特别是对于受众而言,无论是记者、编辑、演员、导演,还是策划、制作与监制,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传者不再是单纯传递信息的个体,而往往是一个群体;或者可以说,传者的行为总是某种集体意志的体现,或是某种社会公众立场的表达,所以,传者对艺术信息的加工和表达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左右着公众的情感和大众的趣味。而人们的价值观念又主要受人们的现实利害关系以及与此有联系或由此派生出来的审美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对于广播电视艺术传播来说,合格的传者不仅是社会现实的记录者,而且是某种社会文化与审美理想的倡导者与践行者。记者、摄像、编辑、导演、策划、监制等,由于视野、水平、作风、积累不同,制作播出的节目的价值也会不同。或者说,当记者或摄像采集到各种素材,由于编导人员的立场和水平不同,也会做出不同的处理。这种对于素材的删节和编排处理上的不同,当然会直接影响广播电视节目在社会上所引起的反响和反应。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作为传者所从事的传播业务的质和量,与广播电视节目艺术价值的实现具有非常密切的相关性。

二、立场:“软喉舌”抑或盟友

作为当代大众传播主要媒介的广播电视,其传者更需要面对丰富多样的信息和十分广泛的受众,传者的态度和立场更是直接决定了传播效果和目的。

广播电视的重要的社会职能包括合理合法地采集信息,正确而科学地解释分析信息,有效地加工信息与艺术地传播信息等。传者无疑是这种社会文化职能的体现者。但是,大众传播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并不具备纯粹的客观中立性,而是依据媒介一定的立场、方针和价值标准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的取舍选择和加工活动。如前所述,信息的选择不可避免地受到媒体的经营目标、受众需求以及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媒介的立场和方针一致或相符的内容会优先入选并得到传播。广播电视艺术的传播者作为大众传播的传播主体,其传播目的当然不是仅仅为了个体的情感分享和情绪抒发,而是具有明确的政策指向性:或者代表国家与政府,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或者代表某个阶级、阶层、利益集团,反映主流或非主流的民意诉求。总之,大众传播者都是站在某一立场上进行传播活动的;传者的立场不同,选取和传递的信息必然也不相同,但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规范的制约。

在当代中国,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原本就处于一种“软喉舌”的境地。一方面,传者作为在政府甚至政党的体制内的各类从业者,需要本着对国家、对政府(甚至政党)、对受众负责的价值立场进行传播活动;另一方面,与新闻传播相比,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又明显地表现出态度温和、机制灵活的一面,强制性较弱,不会引起受众的排斥心理。

所以,广播电视艺术的传者除了作为某种意识形态或者某种利益的代言人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身份,那就是作为受众的盟友。如前所述,广播电视艺术传播要实现良性发展,“传—受”关系的设置与调整显得尤为重要。从以往的政府主导到现代消费社会的转变,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就是,广播电视受众比起以往增强了很多主动性,他们已经不仅仅满足于被动地接受信息,而且更需要与传者的互动和沟通;甚至作为消费的主体,面临不可忽视的市场因素,更需要传者从“传道”而走向与受众的“共谋”以至“共赢”。因此,广播电视艺术的传者不仅仅要作为政府、阶级或阶层的代言人,更重要的还是要与受众一起,共同建构起一个艺术传播与交流的“场”,对于广播电视艺术进行再创造与再评价。作为广播电视艺术的传者,其编导创作绝不仅是对于艺术的简单传达,而要将自身对于艺术的理解与体验带入节目制作与传播中来,受众在接受时必然会随之产生体验的共鸣,使艺术价值得以实现。从而,在艺术的交流与传播过程当中,受众对于作品的接受与反馈本身就是一个艺术再创造的过程。传者之于受众的接受与反馈,也是一个立场的校正和角色转换的过程。而且,正是在这种交流往复之中,真正实现了传受双方的角色转换,突出其“盟友”意义。

三、姿态:从宣教到服务

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主要是通过各种类型的广播电视文艺节目制作与播送而作用于人们的感官,进而影响到精神意志和情感体验,以至潜移默化地影响到特定时代、特殊的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念与精神诉求。这种影响也许是浅易而局部的,也许是深远而广泛的。随着大众传播观念及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广播电视传播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广播电视受众日益增多,受众对于信息的关注度也在迅速增加。同时,与信息传递的媒介与方式相关,传者采取什么样的立场与姿态,势必会影响到受众相应的接受态度与方式。事实上,大众传播的受众从来都不仅仅是(或者不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来选择信息的,而是受制于媒介的性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传者的姿态与立场的设定。当然,在信息量爆炸的当下社会,受众在海量而庞杂的信息面前,如何选择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自觉自愿地接受,也就成为决定广播电视艺术传播成败的关键。

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要达到传播的良性循环,促进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发展,传者的姿态的选择无疑十分重要。

就传者的立场与姿态而言,传者与受众分别处于传播链条的两端,传受双方应该是平等的。然而,事实上,就广播电视的传播模式分析,由于广播电视传播的技术与体制的原因,其传者原本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宣教者”与“布道者”的地位,成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喉舌”与代言。随着广播电视传播体制的改革、市场的形成、观念的变迁,传者与受众之间才开始寻求一种平等的立场与姿态;传者以一种平和的心态选择信息、表达信息、接受反馈,而不是高高在上,不接受受众的意见,甚至轻视受众。当然,这种平等的立场与姿态又不是一味的媚俗,制作出一些色情、暴力的节目以取悦受众。“曲高和寡”和“品质缺乏”无疑都是应该杜绝的。所以,取代“宣教”立场的应该是一种平视的姿态,亦即传者与受众平等的交流,实现从信息到精神的沟通。这样,传受双方才能够真正实现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比如,曾受到诸多好评的央视《东方时空·生活空间》就是以“讲述老百姓自己的故事”,实现了传者立场从宣教到服务的转变;而《实话实说》栏目以及更多的谈话类节目,也是因为在传者(节目制作人、主持人)与受者(现场嘉宾、观众场外的电视受众)之间,体现出一种平等交流的姿态而为受众所广泛接受。

从而,在当代广播电视传播技术发展及市场体制形成的基础上,一方面,传者摆脱了“宣教者”的立场,努力寻求一种相对独立的情感表达,仿佛只是涉及到受众的爱好与时尚的趣味,与传者的社会责任无关,甚至变成一种“为艺术而艺术”、为流行而流行;另一方面,传者所传达的又有可能放弃了艺术的独立性而心甘情愿地与一般消费品为伍,因而使得艺术品也就成为一种商品,广播电视艺术传播变成了当下文化产业的一部分。

总之,广播电视艺术传播作为一项文化产业,虽然同样具备一般的社会功能、经济功能、说教功能、娱乐功能等,但是,作为现代文化产业乃至信息服务业的一部分,广播电视艺术的传者更需要满足广泛的社会大众的审美娱乐需求,以“服务于民众”为其职业操守。当代广播电视艺术传播需要广大的传者爱岗敬业,竭诚为大众服务。从而,在艺术传播当中,传者自觉地以受众为本位,从受众角度出发,制作出受众需要的、喜欢的、欣赏的高品质广播电视文艺节目,为人们提供富有教育性、艺术性和娱乐功能的文化消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