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论新闻学学科地位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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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理想·理念·理性——兼论新闻工作者的荣辱观(2)

2.客观

“客观”,也是新闻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专业理念。

“客观”,是指新闻报道要按照事物的本来面貌实事求是地进行描述和反映,切忌将报道者个人对事物的观点和意见与事实报道本身相混同。

我们通常所说的新闻的“客观”,一是报道内容的客观,是指新闻报道者所报道的事实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事物、人物、事件和现象,必须是实际生活中确确实实发生的事情,新闻报道者不能虚构、夸张,更不能无中生有,任意编造。二是报道形式的客观,是指新闻报道者在报道新闻时不宜直接在新闻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而是采用客观叙述的方式,将自己对新闻事实的观点和意见寓于所报道的事实之中,通过所报道的事实的内在逻辑力量来对受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新闻的客观性原则涉及了新闻报道从内容到形式的一些主要操作规范。其具体要求包括:报道者报道新闻时只客观叙述事实,不夹带个人的感情和偏见;新闻报道要尽量使用直接引语,提供新闻事件当事人和知情者的原话;新闻报道要交代事实出处和消息来源;新闻报道要全面(即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立体、全方位、全过程)地反映和报道事物,要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报道者在报道中一般不发表个人议论,不掺加自己的意见;新闻报道要注意将消息与言论区分开来,一般情况下评论文章应署名。

客观性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报道原则,它还是一种体现新闻职业精神的专业理念。坚持新闻报道的客观就意味着,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要坚守新闻传媒作为社会公共媒介的责任,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尽可能实事求是地向他们提供能够反映现实生活真实情况的事实信息。它要求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不能抛开社会公共利益,仅凭自家或个人的兴趣与好恶去摒弃那些不符合其利益要求的新闻事实,任意掩盖事实真相,或是仅仅去搜罗那些有利于自身利益、能够证实自家观点的事实材料。

我们提倡新闻报道要“客观”,提倡在新闻报道中要尽可能采用“客观地叙述事实”的方式,但却反对把客观报道绝对化,不恰当地夸大其作用,搞“客观主义”和“有闻必录”,特别是把客观报道新闻同反映立场倾向完全对立起来,这既不符合新闻工作实际,也不利于正确地认识和把握客观性原则的科学内涵,更好地发挥其积极、有效的作用。

3.公正

“公正”,按一般的解释,指的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的意思。

新闻的“公正”,其实质就在于体现新闻报道的公平与平等,体现传播者在新闻报道中的无私与正直。显然,它也应当是新闻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和基本专业理念。

新闻公正性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新闻媒介应为受众提供全面的新闻信息和平等地选择和使用媒介的机会;新闻媒介应为新闻事件所涉及的矛盾双方(或多方)提供平等利用媒介发表意见的机会;新闻报道者在报道新闻时对新闻事实和新闻事件所涉及的矛盾双方(或多方)宜采取中立立场;新闻报道者不应当随意发表影响某个人或某个机构的名誉或道德品质的非官方的指责和控告,而又不给被控告者以知晓和申辩的机会;新闻报道者对自己在报道中出现的差错和失误应当迅速、认真地做出改正并致歉,以示对社会与公众负责。

新闻公正性原则的关键在于,新闻媒介及新闻工作者要抛开私利和成见,要站在社会与公众的立场,公平地对待新闻报道所涉及的人和事,真正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公理和民意为标准,决定对报道内容与报道方式的选择和取舍。特别是对那些有争议的矛盾双方或多方,更应该采用不偏不倚的立场,公平地报道他们之间的争议和矛盾,平等地给予他们利用媒介陈述自己观点和为自己进行辩护的机会。

从实践看,我们一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有时站在媒体自家和个人一己的立场,根据自身的兴趣与好恶,按照个人的立场与观点去选择、报道、评价和解释新闻事实,并通过这种选择和解释去误导群众和社会舆论。这些做法显然是违背新闻的公正性原则的。

“真实”、“客观”、“公正”是新闻传播中三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工作原则和专业理念。这其中,“真实”是基石,是依据,是保障,是决定性的。

4.责任

“责任”,通常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情”。按此解释,新闻媒体的职业责任,是指新闻媒体在分内应当做的事情。当然要承担责任,需要相应的自由权利做保障。

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由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承担着多方面的角色和功能,因此,它所应当做的“分内事情”很多,所应承担的责任也很多。不过,作为一种信息传媒和社会舆论机构,新闻媒体的责任主要体现为社会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

充当社会耳目。新闻媒介要把监测周围环境,及时、准确、充分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各种有益、有用和有效的信息作为自己的使命,以帮助公众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自己的言论和行动,更好地趋利避害,更加有效地生存和发展。

充当民众喉舌。新闻媒介要做民众的代言人,充分反映和代表他们的利益和意志,为他们提供反映情况、表达意见的有效渠道和手段,帮助他们行使好自己参政、议政和监督政府的权利。

充当舆论向导。新闻媒介作为舆论机构不但担负着表达和反映社会舆论的任务,而且还担负着影响和引导舆论的任务。它要做舆论的向导,坚持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为国家和民众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充当政府镜鉴。新闻媒介要通过对政府施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提出批评建议,进行有效监督,来帮助政府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失误,纠正工作中的错误,以便按照社会的需要和民众的意愿调整自己的执政行为。这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与公众代言人对政府实行监督的必然要求。

充当国家卫士。新闻媒介要担负起捍卫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做国家和社会的捍卫者与守护者。

充当文明使者。新闻媒介要在传承文明,教化道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由此看来,担负社会责任,也是新闻工作者应当具有的一种专业理念。而从我国的新闻实际工作看,许多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出现都同一些媒体和新闻从业者没有恪守这一专业理念有直接关系。

三、遵循基本新闻职业规范,善于理性把握自己,做品德高尚、行为理智、行动自觉的新闻工作者

“理性”,指的是一个人思想和行动上的理智与自觉。它通常是指人们根据以往的实践和认识所形成的符合常理、常规的一种明确的意识与理智的行为。理性要靠人们的自律意识来维系,要靠人们的自觉行动来体现。

我们说新闻工作者要讲“理性”,是指新闻工作者在日常的工作中要明确哪些行为是正确的、有益的、光荣的,是符合职业规范和社会规范的,从而是可为的,而哪些行为是错误的、有害的、耻辱的,是不符合职业规范和社会规范的,从而是不可为的,进而提高自觉意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做一个头脑清醒,行为理智,行动自觉的职业人。

新闻工作中的许多环节往往都是由新闻工作者独自思考、独自判断和独自完成的。这种职业行为上的自由特性决定了每一个新闻工作者都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具备高度的行为理智和行动自觉,要能够把握好基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绝不能够轻易越过职业规范下的道德和法律底线。近年来新闻界出现的虚假报道、“有偿新闻”、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问题,就都与新闻工作者缺乏道德和行为理性,在理与非理、德与非德、法与非法之间出现了偏差和失误,越过了一些基本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有关。

例如新闻报道中的有意造假现象就是新闻工作者失去理性的一种恶劣表现。

一个新闻职业人应把维护和保证新闻的真实作为自己的道德底线。而一个社会人则应把讲究和信守诚信作为自己的道德底线。总之,无论是一个新闻人,还是一个社会人都不能够撒谎和造假。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越过了道德底线,就是非理性的了。

再如“有偿新闻”问题。“有偿新闻”的要害是“以权谋私”,用刊发新闻做“权钱交易”和“钱稿交易”。这是一种严重的行业腐败行为,也是一条不该越过的道德和法律底线。而近年来新出现的“有偿不闻”(指接受人家钱财而帮助其隐瞒事实,“隐情不报”)现象,则是“有偿新闻”的变种,其实质依然是在搞“权钱交易”和“钱稿交易”。

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既然选择了这个职业,就应该摆脱名与利的诱惑,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理性地把握自己,努力克服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倾向,防止以权谋私、以稿谋私,坚决清除“有偿新闻”,净化我们的媒体。

又如低俗之风问题。近年来新闻传播中的“泛娱乐化倾向”越来越严重,出现了很多低俗不堪的报道。一些无聊的挑逗、庸俗的展示、肉麻的搞笑、低级的调侃充斥媒体。有的媒体为了取悦受众,甚至将人间的苦难作为娱乐来进行炒作,这简直可以说连一点人性和人道都不讲了。

新闻传播应当讲社会责任,讲人文关怀,讲传播效果。娱乐什么,怎么娱乐,如何取得有益的娱乐效果等等,都应当认真对待,绝不能不负责任地任意炒作“新闻”、“娱乐”受众。

综上所述,一个新闻工作者只有树立远大的新闻职业理想,坚持科学的新闻专业理念,自觉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善于理性地把握自己,才有可能确立起正确的荣辱观,真正成为一个品德高尚的、有益于人民的、无愧于自己的职业荣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