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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论中外不同文化语境下的媒体责任观(1)

题注:本文是我在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举办的《跨文化对话:媒介伦理与新闻专业主义》国际学术会议上所作的主题演讲稿。文章分析和对比了中外不同文化语境下的媒体责任观,在此基础上论述了中国和西方国家在媒体责任问题上的一些带有共性的传播理念和行动要求:真实而公正地报道和评述新闻,满足公众的知闻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做社会与公众的耳目喉舌;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尊重公民人格尊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做社会的捍卫者;履行社会公共文化的使命,不传播低俗不雅的东西。

本文发表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

2009年10月9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提出,新闻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他指出:“当今社会,媒体对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的辐射日益加强,对人们思想、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影响日益深入。正因为如此,对各类媒体来说,树立和秉持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各类媒体要被公众广泛接受、受社会广泛尊重,不断提高公信力和影响力,就应该遵守新闻从业基本准则,客观报道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明多样性的现实,充分反映世界各国发展的主流和趋势,热情鼓励发展中国家发展进步。”

胡锦涛主席的讲话,表达了中国领导人对媒体责任问题的立场和观点。中国领导人在世界媒体峰会上能够同来自世界各国的,持有不同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和新闻价值观念的媒体机构的代表谈论媒体责任问题,这说明在这一问题上,各国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是有着共同的认识基础和行动准则的。

例如,胡锦涛提出的新闻信息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传播”,新闻媒体要“遵守新闻从业基本准则,客观报道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明多样性的现实,充分反映世界各国发展的主流和趋势,热情鼓励发展中国家发展进步”等等,就是对媒体工作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基本要求,也是各国媒体,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也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都应当承担和秉持的责任与义务。

本文试图对中外不同文化语境下关于媒体责任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作一些解读。

一、西方国家文化语境下的媒体责任观

在西方国家,对媒体责任问题的认识是伴随着对新闻自由问题的理解而形成的。

1788年,被誉为“自由开创之父”的托马斯·杰弗逊,在支持制定旨在保护新闻自由的联邦宪法修正案时,表明了他对传播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观点。他在给托马斯·麦迪逊的信中谈到,“联邦政府将永远不限制新闻业乐于出版的一切东西,但是这个宣言并不放弃追究印刷虚假事实者的责任。”他认为,“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应该做……’。新闻业有义务向公众提供可信的、准确的和重要的消息与意见。‘如果新闻业不能履行它的职责,那么,人民将迫使新闻业变得负责’。”

作为美国宪法和人权法案主要写作者的托马斯·麦迪逊也是“责任论”的积极倡导者。他认为,“自由不是终极的责任”,新闻业的主要责任应当是维护新闻业的独立性。传播者拥有自由出版的权利,但是要为出版“虚假的事实”承担责任,你选择了自由,就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由本身就体现着责任。

西方新闻界“责任”意识的真正觉醒,是从20世纪初以普利策为代表的一些报人强化新闻的专业化为标志开始的。

年轻时期曾经以黄色新闻同赫斯特展开激烈竞争的普利策,在晚年开始把新闻的专业化作为自己的职业理想。他批评当时一些报纸的商业化倾向,提出报业应当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并在自己主办的《纽约世界报》上积极开展鼓吹社会改革的实践。后来,他又出资创办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设立普利策新闻奖,其用意均在于倡导和推广新闻的专业化理念。他的那段镌刻在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的名言就充分表达了他的这一理念:

“我们的国家与报业休戚相关,升沉与共。报业必须有能力、大公无私、训练有素、深知公理并有维护公理的勇气,才能保障社会道德。否则,民选政府就会徒有虚名,成为一种赝品。报业的谩骂、煽动、虚伪、专横将使国家与报业一同堕落。塑造国家前途之权,掌握在未来新闻记者的手中。”

在普利策看来,媒体同国家“休戚相关,升沉与共”,担负着“维护公理”、“保障社会道德”、“塑造国家前途”等重大社会责任,而媒体工作者应当以履行好这些责任为职业道德基础,真正做到“有能力、大公无私、训练有素、深知公理并有维护公理的勇气”。

普利策还把国家比作是一艘航行在大海上的轮船,而把记者比作是站在船头的“瞭望者”。作为瞭望者,记者在一望无际的大海上需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仔细观察和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险滩暗礁,随时将海平面上发生的各种情况报告给船长、船员和乘客,以使轮船能够根据气象和水情的变化,及时调整航速和航向,从而顺利地越过激流,绕过暗礁,避开险滩,驶达胜利的彼岸。在普利策眼里,媒体和记者的责任何其大也!

但媒体的“责任”问题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观念和工作原则的提出,是在20世纪中叶。1947年3月2日,美国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斯领导的“新闻自由委员会”,经过3年时间对全国新闻自由状况的调查,提交了一份名为《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的研究报告。报告认为,美国的新闻自由正面临着危机,大众传媒已不能满足社会与公众的需要,正在成为少数人手中的传播工具,而使新闻自由陷入危机的主要原因就是,新闻业“不能判断责任和不能承担需要新闻业肩负的责任”。

这份报告系统阐述了新闻自由是附有义务的道德权利的思想,阐释了自由与责任的关系,从根本方向上奠定了媒体社会责任学说的理论基础,标志着“社会责任理论”的诞生。

1956年,西奥多·彼德森在《报刊的四种理论》(施拉姆主编)中,根据这个研究报告的基本内容对媒体的“社会责任”作了较为全面的理论阐释,并正式提出了“社会责任论”的概念和命题。

社会责任理论强调媒体要履行社会责任,要对社会与公众负责,而当其不能履行这一责任的时候,其他社会机构可以加以干预,必要时,政府也可以借助法律法规等手段对其进行干预。

关于这方面,《报刊的四种理论》中有明确的阐述:“如果自我约束的报刊和社会生活中的自我纠正特征,不足以保证社会从公共通讯工具取得它所需要的益处,那么政府应当加以帮助。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步骤。例如,政府可以制定法律,禁止报刊的造谣诽谤(这是‘往舆论之井里放毒’),或者政府参与通讯工作,来补充现存的通讯工具。”

社会责任理论是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的修正,它不再像“纯自由主义理论”那样,把新闻自由看做是一种人人都可享有的,“无条件的、为造物主所赐予的、与生俱来的”,不受剥夺的“绝对的权利”,而是强调新闻自由是一种以承担相应义务为基础的“道德的权利”,它要求媒体要在对社会负责的前提下开展活动。

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为确立新闻工作的社会责任原则提供了理论依据,成为西方国家乃至世界新闻界的一项行为规范,许多国际组织及各国新闻行业组织都将其列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之中。

《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在其“序言”中就提出,报业及其从业人员需“经常自动努力保持最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道德义务”。

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1954年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的第一条规定,“尊重真理及尊重公众获得真实的权利,是新闻记者首要责任。”

美国编辑人协会1923年制定的《报业信条》则将“责任”列在该信条的第一条,指出:“报纸有争取读者吸引读者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必以为公众利益考虑为范围。报纸吸引的读者越多,其对读者的责任越大。报社工作的每一同仁,均分担严肃的责任。既然读者信赖报纸,若报纸利用读者的爱戴,实施自私自利的企图,谋求不正当的目的,实在有负于这种崇高的信任。”

日本新闻协会在2000年10月重新制定的《新闻伦理纲领》中,把“自由”与“责任”合在一起作为“纲领”的第一条,规定:“表现自由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报纸拥有报道、评论的完全自由。在行使这种权利之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肩负的重要责任,不得有害于公共利益。”以下引文除单独注明者外均引自此书,不再注明。

二、中国文化语境下的媒体责任观

中国新闻界一向推崇媒体的社会责任,早期的一些报人和学者在论及媒体的社会功能时对此都有明确的阐释。无论是梁启超提出的“监督政府、向导国民”也好,还是徐宝璜提出的“供给新闻、代表舆论、创造舆论、灌输知识、提倡道德”也好,无疑都讲到了媒体要在社会沟通、社会教育、社会监督和社会导向等方面担负一定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对媒体责任问题同样有清醒的认识。1922年9月创刊的中共中央第一份机关刊物《向导》,就把依据“全国真正的民意及政治经济的事实”去寻求“统一、和平、自由、独立”的社会目标作为自己的办报宗旨及社会责任。

1956年7月1日,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在其《致读者》的社论中强调:“人民日报是党的报纸,也是人民的报纸,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

中国新闻事业坚持把对国家负责同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且努力寻求它们之间的协调统一,即把承担对国家负责的政治责任,同承担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社会责任有机地统一起来。

近些年来,中国政府一些主管新闻工作的负责人反复强调新闻媒体要增强“责任意识”,要担负起传播先进文化和进行正确舆论导向的社会责任,要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与世界和平及人类进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而对那些只考虑市场卖点和经济效益、不讲求传播效果和社会责任的现象提出严肃的批评,为中国新闻界明确认识并积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指出了正确的方向。

中国新闻行业团体也将承担和履行责任作为其行为规范。1991年1月,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一条就提出,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对党,对国家负责和对广大群众负责的一致性。”

而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09年11月9日通过的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则把“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置于前言之中。

1999年12月,由中国报业协会书记处会议通过的《中国报业自律公约》,在其“自律条款”的第一条中就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新闻活动管理法规,忠实履行报纸的社会责任,不以任何有损于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格调低下的或未经核实的报道内容作为报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

中国政府在媒体履行责任问题上,格外强调要实现道德责任、社会责任与政治责任的协调统一。

所谓“道德责任”,是指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道德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核心是,必须对国家、社会、公民个人及所在媒体自觉承担相应的道德上的责任和义务。

所谓“社会责任”,是指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社会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核心是,必须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对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政治责任”,是指要对国家的路线政策、方针大计、工作大局承担宣传报道和舆论导向的责任,这其中也包括舆论监督的责任。

在这三种责任中,道德责任是基础,社会责任是核心,政治责任是关键,而实现道德责任、社会责任与政治责任的协调统一是国家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全面的职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