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政府应对境外媒体策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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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境外媒体 记者与报道(8)

二、严格规范(1989—1998年)

1989年政治风波之前,由于当时社会思潮的动荡,外国驻华记者违反相关规定的现象逐渐增加。政治风波期间,“西方媒体上出现了大量有关中国的失实报道,谣言满天飞。驻华记者的违规操作之风更是屡禁不止”。有鉴于此,此后,中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等,旨在规范对境外驻华媒体及记者的管理,稳定国家安全及社会舆论。

(一)《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颁布1990年1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第47号令《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是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在处理与境外媒体关系上的一部重要文件。《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共23条,对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来华申请资格及审批程序、办理手续、人员及人数限制、在华采访活动的审批手续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该文件一经颁布便成为我国政府管理境外媒体的指导性文件。

1.来华申请资格

外国常驻记者是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中国六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来中国六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由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者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2.来华审批程序

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记者,应当向外交部新闻司提出申请。

申请经批准后,在抵达中国后七天内,该记者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记者证》。而外国新闻机构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应当向新闻司提出申请。申请经批准后,到新闻司办理注册手续,领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

3.在华采访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外国记者随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者外交部部长来中国访问,应当由该国外交部事先统一向中国外交部申请并经批准。

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主要领导人,应当通过新闻司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

4.在华雇佣人员的限制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通过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可以雇佣中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聘用本国或者第三国公民担任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须经新闻司同意。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对于非法采访活动的处罚办法。对于违反《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交部新闻司可以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暂停或者停止其业务活动、吊销《外国记者证》或《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证》。对于不具有记者身份的外国人擅自在中国境内进行采访报道活动的,由中国公安机关视情节予以相应处罚。

1990年《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出台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当时中国的社会安全及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确立的加强国际交流与沟通的基本方针有所改变。相反,1990年以后,对外宣传被摆到了更为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这一时期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外宣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88年中央精简机构时,撤销了中央对外宣传小组。但在1989年动乱期间,由于缺乏强有力的领导体制,新闻单位各自为政,舆论导向混乱,于是中央于1990年恢复并强化了中央对外宣传小组,使其成为一个实体性职能机构,同时也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并将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协助中央统一外宣战线。1993年,中央将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改为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作为党中央、国务院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对外宣传工作。从此,在机构建制上形成内外并重的宣传格局。作为统筹协调全国外宣工作的综合性机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我国的对外宣传工作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对港澳台媒体记者的特别管理规定

针对港澳媒体记者和台湾媒体记者,我国政府制定了特别管理规定。

1.对港澳媒体记者的管理

为了对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实行有效管理,1989年中宣部公布《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1991年,对《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进行了修订。1992年,《关于进一步改进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布。

然而,香港记者未经批准擅自来内地采访的事情时有发生。

因此中宣部、中央外宣办、国务院港澳办制定了《关于防止香港记者未经批准来内地采访的意见》,规定香港记者到内地采访,需事先向新华社香港分社提出申请,并征得有关省市同意后方可进行;香港记者来京采访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中央领导人,由新华社香港分社转告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经批准后,才可进行。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港澳特别行政区与内地的交往更加密切,港澳记者来内地的采访活动也逐年增加。为方便港澳记者全面、客观地对内地进行报道,对《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如允许香港、澳门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

《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规定港澳记者采访国家领导人、军队有关部门,须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同意后,才可进行。采访我国领导人外访和外国领导人来访,须向外交部提出书面申请。常驻记者在内地进行的所有采访,均须经主管部门和被采访对象同意后,持《港澳新闻机构常驻记者证》进行。

2006年,国务院港澳办公布新的管理规定: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可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奥运身份注册卡或其他有效证件多次出入内地。

2.对台湾媒体记者的管理

台湾记者在大陆的采访,一般要求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台湾记者凭入境证件和国务院台办的《台湾记者采访审批通知书》传真件,申领《采访证》。

《采访证》为一次性证件,逾期作废。

台办除组织安排和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接待工作外,需掌握台湾媒体记者的采访行程,视情况派人陪同。对重要或敏感问题的采访,需提供宣传口径,做好信息追踪等工作。

台湾新闻机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聘用大陆人员或在大陆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

三、趋向宽松(1999—2008年)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政府在对外宣传工作中一直强调的是“内外有别”的“对外宣传”原则。虽然这一原则在一定的时期内,对于我们主动“向世界报道中国”、“让世界了解中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传播的发展,过分强调单向宣传的对外策略已不适应中国国际传播的新要求。

对此,1999年初,江泽民在全国对外宣传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向世界说明中国”的外宣纲领,指出新时期中国的外宣应进一步向全世界全面说明中国在内政、外交、民生方面的新进步与新发展,更新中国印象,并且重要的是要敢于在国际舞台和对外窗口中表达与阐述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观点、立场。

在此基础之上,1998—2005年间,时任国务院新闻办主任的赵启正特别强调了外国媒体机构及其记者的重要性。他指出:“向世界说明中国,除了我们自己的努力外,各国新闻机构发挥的沟通作用至关重要。”中国政府对境外媒体机构及记者的管理更加科学开放,相关政策趋向宽松。

(一)对外信息发布更趋及时透明

为适应这一时期的对外传播要求,我国政府在面对境外媒体时的心态及策略均有明显变化。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中国从对外宣传的组织管理机构到对外传播实施单位的主动性均大大增强。中国政府逐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更加透明的信息公开度,参与到国际传播之中。

在这一时期,赵启正明确提出了加强我国政府新闻信息发布的时效性与透明度管理与建设的要求,即“我们应通过自身的信息渠道,使中国的真实情况让世界知道”。为此,2003年后,中国健全完善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不仅如此,为了方便记者提问,外交部新闻司甚至早在2000年就“设立了发言人移动值班电话,每天24小时包括周末和节假日都受理记者提问和回答记者提问。这一做法一出台便受到外国媒体的好评,认为这是中国走向更加开放透明的一个举措。这一做法在国际上可能也是少有的”。这一时期,我国政府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案及条例。

首先,在对外记者的采访管理层面,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政府实施了保障境外记者采访自由的国务院477号令,以政令形式全面开放了外国记者在中国采访的权限。2007年7月1日《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开始实行,允许世界各国记者自由采访。

其次,在危机管理层面,2007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上述制度及条例的确立与实施,既是对过去我国对外宣传及应对境外媒体经验的总结,也为我国政府更好地应对境外媒体,尤其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突发事件中,各种信息的主动及时公布,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我国对外传播中“后发制人、受制于人”的状况。

(二)对外传播方式更加开放多元

除了接受外国媒体及记者采访、发布新闻信息等传统方式外,这一时期,我国在对外宣传、处理与境外媒体及记者关系的方式方法上,也更加地开放多元。如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根据国外记者比较关心或感兴趣的一些问题,主动组织安排国外媒体及记者到西藏、新疆、火箭发射基地等地,进行参观采访。

境外媒体与我国政府之间的合作与建设性互动逐步增强。

2000年,北京市政府在确定“申奥”口号时所征求到的外国专家意见中,就包括美国《时代》周刊驻北京首席记者吉米等人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2004年,李长春在中央对外宣传工作会议上提出外宣“三贴近”原则,即坚持贴近中国和世界发展的实际、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信息的需求、贴近国外受众的思维和接收习惯的原则。在这一问题上,我国政府举办的媒体论坛、文化交流等,为熟悉了解我国与国外媒体及受众之间不同的信息需求、思维和接收习惯,增进了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蔡武在2007年12月1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年招待会上接受采访时的发言,我们可以看到,仅2007年一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便先后举办了“中英媒体论坛、中德媒体论坛、中拉美媒体研讨会、中非媒体研讨会、中韩媒体论坛、中日媒体论坛和中美互联网论坛,与各国媒体和政府新闻机构坦率对话,真诚交流,开展合作,增进了相互理解与互信”,同时,还“参与或举办了俄罗斯‘中国年’、‘感知中国·墨西哥行’、‘同一个世界’画展、残疾人艺术团欧洲五国巡演、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艺术之旅’等文化活动,为世界各国人民近距离了解中华文化、中国奥运会、中国发展现状提供了窗口和平台”。此外,众多的发布会、对外传播媒介也更加注重以国外受众听得懂的语言、能够接受的方式传播中国的新闻、文化和知识。代表中国政府外宣形象的中央电视台“中文国际频道”、“英文频道”,在这一时期相继开通,并实现全球直播。同时,作为中国最大的对外传播专门机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外语频率也发展迅速。

(三)境外媒体驻华机构及记者不断增多

在如何“向世界说明中国”的问题上,赵启正曾指出,“对中国的误会很多,充满对中国落后、愚昧的刻板印象。中国要加强对世界观察的准确性,世界各地要加强对中国观察的准确性,而这种观察最重要的是直接的观察”。因此赵启正特别强调驻华新闻机构及记者的作用,上任不久他就表示,“我们不仅欢迎更多的外国记者来华访问,对于常驻中国的外国记者,也将给予更多的服务”。

进入2000年之后,外国在华记者规模不断扩大,外国媒体对华报道数量大幅增加。“据相关资料显示,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外国驻华记者50人左右。据有关方面统计,到2002年底,外国驻华新闻机构199家,记者353人;到2006年底,外国驻华新闻机构320家,记者616人;截至2007年8月29日,外国驻华新闻机构356家,记者722人。据学者统计,英国《泰晤士报》2006年刊出有关中国的报道比2003年增加一倍以上。”毋庸置疑,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里,中国在外宣及应对境外媒体方面,经历了重大的发展历程。中国对外宣传在全面客观介绍我国改革开放成就、宣传对国际事务的立场主张等方面,均得到国际社会的赞赏与认可,为我国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