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常识与洞见:胡适言论自由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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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言论自由的具体价值(2)

胡适的这段阐述表明:个人不能离开社会而孤立自存;社会由种种无数个人所造成的;个人的言行、品性都融于社会之中。

由此可知,此种“社会不朽论”实则提供了一个新的人生意义坐标——以社会价值整合个人价值,社会成为人生价值的本源。从表面上看,它似乎背离了“个人主义”的原则。有论者就指出其“蕴涵着一种与个人主义相反的群体意识”。其实,胡适对此有过一番辩解:“并不是推崇社会而抹煞个人。这正是极力抬高个人的重要。个人虽眇小,而他的一言一行都在社会上留下不朽的痕迹,芳不止流百世,臭也不止遗万年,这不是绝对承认个人的重要吗?”从胡适思想的内在逻辑来看,这一辩解是有说服力的,“社会不朽论”的内涵实则是个人和社会相统一基础上的“个人主义”精神。

1920年1月22日,胡适又写下《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一文,批判“独善其身的个人主义”,进一步发挥了“社会不朽论”的思想。在该文中,他首先引述杜威的观点,指出存在两种个人主义:(1)为我主义(egoism)。这是“假的个人主义”,其性质是“自私自利: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管群众的利益”。(2)个性主义(individuality)。这是“真的个人主义”,它存在两种特性——“一是独立思想,不肯把别人的耳朵当耳朵,不肯把别人的眼睛当眼睛,不肯把别人的脑力当自己的脑力;二是个人对于自己思想信仰的结果要负完全责任,不怕权威,不怕监禁杀身,只认得真理,不认得个人的利害。”胡适认为那种“假的个人主义”的危险有限,因为其害处人所共知,不会受到多数有志青年的崇拜;但“独善的个人主义”却“很受人尊敬的,是格外危险”。它有四种表现类型——“宗教家的极乐国”、“神仙生活”、“山林隐逸的生活”和“近代的新村生活”;其共同点在于“不满于现社会,却又无可如何,只想跳出这个社会去寻一种超出现社会的理想生活”。

胡适批评“独善的个人主义”,主要是针对当时推崇“新村生活”的潮流。他认为:其一,它是“避世的”、“避开现社会的”。

其二,在古代,“这种独善主义还有存在的理由”;但在现代,就“不该崇拜它了”。其三,其所信仰的“泛劳动主义”是“很不经济的”。

其四,其根本观念是“改造社会,还要从改造个人做起”,这一观念存在根本错误——将“改造个人”与“改造社会”分做两截,“把个人看做一个可以提到社会外改造的东西”。胡适强调:“个人是社会的无数势力造成的”,因此“改造个人也是要一点一滴的改造那些造成个人的种种社会势力”。他进而提出主张“非个人主义的新生活”,这种“社会的新生活”具有三条根本观念:(1)“社会是种种势力造成的,改造社会必须要改造社会的种种势力”。(2)“因为要做一点一滴的改造,故有志做改造事业的人必须时时刻刻存研究的态度,做切实的调查,下精细的考虑,提出大胆的假设,寻出实验的证明”。(3)“这种生活是需要奋斗的”。

(二)言论自由铸成“健全的个人”

如上所述,胡适所积极倡导的“健全的个人主义”,其内涵包括两个方面——“易卜生主义”和“社会不朽论”。前者着眼于个人与社会的冲突而强调个人解放向度,更多地体现了心灵的渴求——个人能脱离旧社会关系羁绊;后者着眼于个人与社会的协调而强调社会重建向度,更多地体现出理性的期待——个人能成为现代社会的公民。由此演绎,“健全的个人”应能充分发展自己的才能、养成自由独立的人格,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那么,“健全的个人”何以铸成呢?在胡适看来,保障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是必要条件。

1.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放弃“统制文化”

1932年1月,胡适写下《思想革命与思想自由》一文,提出:建设时期最根本的需要是思想革命,因为没有思想革命,则一切建设皆无从谈起;而要完成思想革命,“第一步即须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在此文中,他批判国人一些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如“不争不辩”,剖析它令人“得过且过,忘怀一切”的消极,与时代精神根本不能相容,表示“现在的环境,需要人人参与政治,敢于发表舆论,主张公理”。他认为既然传统的思想弊端在于“不思想”或“没有深的思想”,现今的纠正之道便是进行“思想”;而思想自由就是鼓励思想的“最好方法”。对此,胡适有一相当精准的概括:“无论古今中外,凡思想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不受限制的时候,学术就能进步,社会就能向上,反之则学术必要晦塞,社会必要退化。”他还强调:事事有待于建设的中国,对于思想应当竭力鼓励之,决不可加以压抑;否则仅会“只能破坏、不能建设”的两类思想——“阿谀谄媚的思想”和“牢骚怨愤的思想”。

1934年11月27日,长期互相明争暗斗的汪精卫、蒋介石联名通电全国,电文中提出“绝不愿强为形式上之整齐划一,而限制国民思想之发展”。胡适趁机撰写了《汪蒋通电里提起的自由》一文,其中提出一条犀利的建议——“领袖诸公应该早日停止一切‘统制文化’的迷梦”。他强调:在文化落后的中国,“应该努力鼓励一切聪明才智之士依他们的天才和学力创造种种方面的文化,千万不要把有限的精力误用到消极的制裁压抑上去”。其时有人提议“凡挑动阶级斗争的感情的文学艺术都应该禁止”;并且许多小说和某些影片已因此被禁止或删削。胡适反讽这一“统制文化”的举措,是“无知妄人的挑剔压抑”;指出若以此为是,那么杜甫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诗经》里“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以及孟子的“庖有肥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之类的名句都应该“毁板禁止”。

2.不以“思想言论”入罪,让青年自由探索

1934年,汪、蒋的联名通电中曾提出一条原则——“人民及社会团体间,依法享有言论结社之自由。但使不以武力及暴动为背景,则政府必当予以保障而不加以限制”。原电文中未曾详述施行方法,胡适便借机发挥对如何保障提出5点看法。上述“领袖诸公应该早日停止一切‘统制文化’的迷梦”这条意见,便是其中的第5点。

此外,第2点指出:“政府应该命令中央与各省的司法机关从速组织委员会来清理全国的政治犯,结束一切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释放一切因思想或言论犯罪的拘囚;并且应该明令一切党政机关不得因思想言论逮捕拘禁人民。”在此,胡适特别强调应让青年自由探索——肯思想、有血气的青年不满意于政治社会的现状,容易受一个时代的激烈思潮的诱惑,是“很自然”的现状;对此,运用脚镣手铐、军法审判、牢狱生活等强制手段,以图改善青年的思想,只会适得其反;应予以他们“自己寻出”思想信仰的权利。因为“少年人应该东冲西撞,四面摸索,自己寻出他安身立命的思想。偶然跌一两交,落到某种陷坑里去,也算不得大不幸的事。撞了壁,他可以走回头;落了坑,他可以增长见识与经验。这样自由摸索出来的思想信仰,才够得上安身立命的资格”。他还以一个俏皮的比喻喻之:“最靠不住的是重重保护之下长大起来的青年人,好比从没出过绣房的千金小姐,一旦到了大世界里,见个白脸小伙子对她一笑,就失魂落魄地害起单相思来了。”胡适的这一观点其实涉及到“堵”还是“疏”这个古老问题。显然,在他看来,在风云激荡、思潮迭起的年代,明智地“疏”胜过盲目地“堵”。

是否承认思想言论自由、允许个人自主探索,关系到个人主义政治哲学的核心。1935年5月5日,为纪念“五四”,政治学者张熙若为《大公报》撰写“星期论文”——《国民人格之修养》。他在文中指出:五四运动的意义在于思想解放,进而推动个人解放,产出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他强调现代个人主义哲学的“神髓”全在于承认个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他并不讳言个人主义在理论及事实上存在许多缺陷流弊,但认为其最大优点和最高价值在于以“个人的良心为判断政治上是非之最终标准”,有利于养成“在任何政治下都是有无上价值的,都应该大量地培养”的“忠诚勇敢”的人格。胡适在其主编的《独立评论》上转载此文,同时还写了一篇《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进行评述。胡适表示认同上述张熙若的论断,并为提倡“充分发展个人才能”和“养成自由独立人格”的“健全的个人主义”辩护。文中,他以曾被沙皇流放西伯利亚、后来成为苏联建国先锋的革命志士为例,指出:“一个新社会、新国家,总是一些爱自由爱真理的人造成的,决不是一班奴才造成的。”他还引述孙中山《与海外同志书》中的一个观点——“吾党欲收革命之成功,必有赖于思想之变化”,强调:个人若没有自由,思想将无从转变,因为“思想的转变是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条件之下个人不断努力的产儿”,如此,社会将无从进步,革命亦将无从成功。

以上论述了胡适关于“言论自由与个性发展”的基本理念,此处略为评析。

英国自由主义大师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在其著名的《论自由》(初版于1859年)一书中,专辟一章讨论“个性”(individuality)问题。他将个性观念与个人自由观念有机结合,构成其自由主义思想中颇具特色的部分。严复将此书引入国内,译作《群己权界论》,于1903年出版。胡适在1905至1906年间即已读过严复译本,日后不止一次在文章以及日记中提及此书。显然,胡适颇受密尔的影响;不过,他又有自己的独到见解。

密尔将“个性”视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认为个性的自由发展是人性的本质要求,指出:“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势生长和发展起来。”胡适亦通过对易卜生戏剧的政治哲学阐释,强调个性自由发展的重要性。

他们都强调言论自由对于个性发展的必要性。密尔指出:若人类“自由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发表意见”的自由得不到承认,那么人的“智性”和“德性”双方面都有“毁灭性的后果”。胡适亦认为:当局应放弃“统制文化”的迷梦,予人民以思想的自由,不以“思想言论”入罪,尤其要让青年人“自己寻出”安身立命的思想信仰。惟此,方可铸成“健全的个人”。此处“健全”有双重含义——“智性”的自我实现和“德性”的趋向完善。

不过,密尔非常强调天才和杰出人物为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坚持让天才在思想上和实践上得到自由舒展的必要性,认为“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有天才的人,在字义的命定下就是比任何人有较多个性的。”对此,有论者认为:密尔的自由主义中包含着精英主义的成分,他把杰出人物的脱颖而出看做是人性自由发展的必然结果和促进要素。

胡适则采用自创的“社会不朽论”来塑造一种平民化的人格,认为在社会当中人与人都是平等的主体,都能自己的位置上做出一定贡献,即“人人都是一个无冠的帝王,人人都可以做一些改良社会的事”,从而随着社会的不朽而不朽。1931年,王世杰在致胡适的信中表示:“不朽”一说“可以鼓励平常人的努力”,和尼采的“超人”说恰是相反的。因此,两相对照,胡适理念的精英主义色彩较为淡薄,对芸芸众生而言更具激励的功效。

二、言论自由与人权保障

在言论自由与人权保障方面,胡适的基本观点为:保障人权首先需要确立法治基础;争取人权亦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应建立能够“批评政治”的自由;“负责任”的言论不受非法干涉。

出于对上述理念的坚持,在1929年,胡适才会写下《人权与约法》等文,痛论“训政”之下人权缺乏有效法律保障的不堪状况,批评其时已被国民党政府“图腾化”的孙中山先生及其“知难行易”等理论;在1933年,他则又反对“无条件释放一切政治犯”的主张,强调应在法律立场上谋取人权的保障,为此不惜与“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决裂。以下将从解析胡适的“人权观”的内涵开始。

(一)胡适“人权观”的内涵解析

1993年,学者杜刚建撰文指出胡适的人权思想概括起来不外乎两点:一是主张人权;二是提倡法治。正如其《人权与约法》一文标题所表明,以法治保人权可说是其全部主张。这是一篇颇有分量的文章,不过笔者认为:可能由于仅考察了胡适在《新月》“人权论战”时期的观点,而未分析他在“民权保障同盟”风波中所强调的原则,从而导致该文的论断有欠全面。实则应该将胡适所经历的两起事件——发起“人权运动”和背离“民权同盟”——同时纳入考虑,方可解析其“人权观”的内涵:既主张确立法治基础以保障人权,又强调须在法律框架内争取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