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姓刘的宰相在做县令时,邻县有人在本县租过一头牛,并趁牛主家办丧事的机会偷走了租约,这样出租人就没有证据要回牛了。牛主的儿子告了十年,但都因为没有租约,又涉及邻县,官府一直没有处理。刘宰上任后,牛主的儿子又来告状,刘宰说:“牛失十载,安得一旦复之。”他找来两个乞丐,要他们承认曾偷牛倒卖,押着他俩到租牛人家,指认租牛人买了他们偷来的牛。租牛说:“吾牛因某氏所租。”乞丐一口咬定这是他们偷来的牛。租牛人急了,把契约拿出来证明牛是租的。差人把双方带回县衙,大堂之上,租牛人这才明白中了计,只好把牛还给原主。
事实上,这就是所谓的犯罪心理学。在我国古代,如果明知道某人有罪却苦于没有证据时,聪明的古代官员们就会自己创造证据。诸如什么打簸箕、撕口袋、审茄子、问黄瓜等,总而言之,有智慧的审案人往往善于抓住人性的本质、人的心理,找出他们犯罪的蛛丝马迹,从而一举攻下他们因犯罪而脆弱的心理防线,使得罪案告破。
古今大师
狄仁杰(607~700年),字怀英, 唐代并州太原(今山西太原)人,唐代初期杰出的政治家,武则天称其为“国老”。
狄仁杰为官,可谓是“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他为了拯救无辜,敢于拂逆君主之意,始终保持体恤百姓、不畏权势的本色,始终是居庙堂之上,以民为忧,后人称他为“唐室砥柱”。狄仁杰在武则天统治时期曾担任国家最高司法职务,判决积案、疑案,纠正冤案、错案、假案,他任掌管刑法的大理丞,到任一年,判决了大量的积压案件,涉及1.7万人,其中没有一人再上诉申冤,其处事公正可见一斑。
公元700年狄仁杰病故,朝野凄恸,武则天闻讯泣言之:“朝堂空也!”赠文昌右丞,谥曰文惠;唐中宗继位,追赠司空;唐睿宗即位之后又封其为梁国公。
行由心生——犯罪心理VS犯罪行为
人的灵魂中存在着善与恶两个方面,如果个人受到良好的教育,灵魂中的善就能控制住恶的部分,人就不会去犯罪,否则人就会犯罪。
——柏拉图
一直以来,犯罪都是困扰人类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与此同时,如何减少甚至消灭犯罪也成了人类社会追求的目标。古今中外有很多思想家、学者从自己的学科角度对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作出了解释,并因此形成了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诸多学科。犯罪心理学作为研究犯罪现象的重要学科之一,它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了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发展和规律,为公安、司法机关揭露、惩治犯罪、矫治犯罪人,为社会预防犯罪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方法。
什么是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总称,如犯罪动机、反社会意识、消极的性格、犯罪人的认识特点、情感特点等。
什么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法处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包括刑法中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大类。
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关系密切,主要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第一,犯罪行为总是在一定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行为。
第二。要了解犯罪心理,必须先了解犯罪行为。心理是内隐的,行为受心理支配,分析行为可以了解心理。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受其心理支配下产生的,了解犯罪心理就必须从研究犯罪行为入手。
第三,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由犯罪心理状况来决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行由心生,虽然说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心理引起的,但二者之间除了有一定联系之外,也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相对于犯罪行为,犯罪心理具有以下几种特点:
1.犯罪心理具有内隐性。犯罪心理是大脑的活动,在没有相应行为表现出来时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犯罪行为则具有外显性。
2.犯罪心理具有相对独立性。在犯罪行为发生前,犯罪心理已经存在,并在犯罪行为结束后可能继续存在着。有犯罪心理不一定发生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心理的影响和支配下发生的,具有依存性。
3.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互为因果,但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刑法学中的间接故意犯罪就反映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的不一致。如某犯罪人在报复动机的支配下,趁黑夜潜入仇人卧室欲杀仇人,却误杀了仇人妻子。
4.犯罪心理既包括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心理,也包括看似与犯罪行为无关的内在心路历程,如犯罪人童年的经历、潜意识等。
知识链接
三大心理学流派VS犯罪心理学
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斯金纳的操作行为主义心理学与罗杰斯的人本主义心理学是当代心理学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技术,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与应用具有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力,是犯罪心理学科基本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成分。无论学习或者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与技术,都直接间接地与之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人类的本性、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作用、攻击行为、异常心理咨询矫治及研究运用的方法论等方面,三大心理学流派的典型代表在心理学理念、策略与技术诸方面的观点及存在的差异值得犯罪心理学的借鉴与反思。
并非混血儿的边缘学科——犯罪心理学特点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 荀子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它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要晚一些,但是我国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
据史书记载,早在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而在春秋战国时期,更是有了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这也就是现实意义上的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都是有“恻隐”、“羞恶”、“是非”心的,有一些人做坏事,是因为他们受到了不良环境的影响。孟子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也就是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了“性三品”说,他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除此之外,还有“身教胜于言教”;“子不教,父之过”;“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等的说法。
上述 “性善论”、“性恶论”、“性三品说”等都对人性的本质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尽管观点不尽相同,但都强调了人的本性会受到后天环境的影响,这也就表明了环境、教育、法制等都会对人的本性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此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始终没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也就是说,犯罪心理学并非是什么混血的边缘学科。
由于犯罪心理学在我国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20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我国。当时,我国的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著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著作,甚至形成了一支犯罪心理学研究队伍,成立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学术团体——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除此之外,对犯罪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也形成了一些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罗大华的“犯罪心理内外化机制”、“犯罪心理结构论”、“犯罪综合动因论”,李世的“聚合效应论”,高锋的“多元犯罪心理观点”,等等。
古今大师
荀子,即荀况(约公元前313 年~公元前238 年),他是我国先秦时代集大成的唯物主义思想家,同时也是这一时期的一位重要的犯罪心理学家。与我国许多古代圣贤一样,荀子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也是从与犯罪原因有着密切关系的人性论入手的。而以“人之性恶”为核心的犯罪原因论和以“化性起伪”为主要内容的犯罪预防论最终成了荀况完整的犯罪心理学思想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