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中国党政公文解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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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公文格式与行文解疑(4)

(4)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之间、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5)属机关审批的事项,经机关同意也可由部门行文,但文中应当注明经机关同意。

(6)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指出:当前“部门内设机构越权发文现象十分突出,成为文件过多的主要原因”。该《通知》中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向地方政府发文,除与地方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地方政府正式发文。严格控制部门内设机构发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0〕1号文件对此又进一步做了明确规定:“政府各部门(包括议事协调机构)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机关审批下达应当由机关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136.什么是“文件头”?

【解答】非法定文种中的“总结”“计划”等要上报或下发,就必须从法定文种中寻找合法的载体来载运着它行文。对上通常选用“报告”作载体,对下通常选用“通知”作载体,对平级要用“函”,我们将这种载体叫做“文件头”。“文件头”是一份文件的正件(亦叫“主件”),被载运着的非法定文种是这份文件的附件(但不能称“副件”),这是从公文的运转程式角度上讲的。如果从实际内容上说,而附件恰恰是这份文件的“主件”所在。

137.以县发改委的名义向县委、以分公司的

名义向集团总公司党委行文,可否用

“请示”“报告”“意见”?

【解答】不可以。党政行文应分开。前者应以发改委党组的名义向县委行文,后者应以分公司党委(总支)的名义向集团总公司党委行文。

138.向上行文,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这是当前许多单位的普遍做法,为什么说它不行?

【解答】对于这类问题,不能因为很多人在做,就可以不顾科学与实际规律而承认它是正确的。正如同很多人去滥用“公告”一样,因为滥用就说它用得对。在公文处理上必须坚持科学化与规范化。关于这个问题,新《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有明确的规定。

139.什么是“请示”行文的专一性?

【解答】这种专一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请示”的行文对象必须是自己的上级机关。

这里所讲的“上级机关”是指与自己具有领导或者指导关系的直属上级,比如,一个县的教育局,县政府对其存在领导关系,市教育局与它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看到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县里的某一个局,需要一笔经费,它在给县财政局行文时用了“请示”;二是某县的县委,就县委学习中心组领导成员调整一事行文给市委宣传部,也使用了“请示”。这就告诉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确定“请示”的行文对象,不可把“请示”与“申请函”“告知函”混为一谈,更不要把上级机关里的一些职能部门与“上级机关”等同。

②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审)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送给领导者个人。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在实践中已经到了司空见惯的地步,随便走到一个地方俯拾即是。例如,某市科委为追加农业科研经费,在将此文呈送市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一栏中出现了一连串领导个人“姓加头衔”的称号:“张市长、孙市长(分管科技副市长)、王市长(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吕市长(分管农业的副市长)……”还见到一个县交通局写给县政府的一份“请示”,干脆主送给“恩铭县长”,连“县政府”几个字都没有。这是当前公文处理中一种“见怪不怪”的扭曲现象。为什么“请示”不能行义给领导者个人?原因有二:第一,它违背了依法行文的要求,不符合党和国家公文法规的规定精神,即本题开头的那段话;第二,它干扰了上级机关对文件的正常处理程序,对这样的来文,上级办公部门如直接分发给领导者个人,就打乱了自身的处理程序,如不分送给各位领导者个人,又怕“事出有因”,岂不人为地给上级制造麻烦。

③受双重领导的部门,在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意见”时,一般只能主送给一个上级机关,可将另一上级机关列为“抄送”。

这样行文的好处是,便于上级及时做出审批,防止由于“多头行文请示”,造成几个上级机关都难以及时给予审批,或者虽然都作出批示,但几家批示的意见不统一等问题的发生。

综上所述,行文请示要“香烧一股,佛敬一尊”。所谓“香烧一股”,是比喻写“请示”要坚持一文一事,即一份“请示”只能向上级请示一个问题,以便上级机关及时、专一地进行处理。所谓“佛敬一尊”,是比喻“请示”的主送机关只能是一个,不能多头请示。多头请示易使主办者与协办者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审批时间,或者由于两个上级机关的批示意见不一致,使下级难以适从。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在请示问题时,应当本着谁有权批准这一问题就主送给谁,可将另一个上级单位列为抄送,以便了解或支持。如果行政关系在中央、省、市,而党的关系在省市、地县的,不能把党政机关一并列为主送,应当按照党政各自的分工范围,或以党委、党组的名义请示上级党委,或以行政名义请示上级行政机关。

140.某局党委直接向局属各公司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某县委向县直各行政部门发指示性通知(这些机关、部门的党组仍然存在),某县粮食局以局行政机构的名义向县委报送工作总结、某一农垦总场以行政机构名义向各分场党、政组织发紧急通知等。

这些行文方式是否妥当?

【解答】不妥。前两种情况应以向各公司及县政府和县直各单位的党组、党委行文为宜,第三种情况则应改为以粮食局党委的名义向县委报送为妥,最后一种情况则以改做农垦总场党、政联合行文为好。

141.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直接向市政府所属各局、委、办和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机构发指示性通知,要求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要求这些单位将宣传贯彻的情况予以报告。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解答】不妥。由于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与市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并没有什么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这样行文是不合适的。正确的做法是或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就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贯彻问题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市委,请求批转全市各单位的党组织,予以贯彻执行;或以市人大常委会的名义,直接行文给它的执行机关——市人民政府,再由市政府或采取转发的形式,或采取另行发文的办法,要求市直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142.某市所属一个区的公安分局,在报送《关于我区当前治安主要情况及今后工作的意见》时,主送机关写的是“区委、市局”,这样行文是否可以?

【解答】不可以。这不仅在行文上造成党政不分(因为公安分局用行政部门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行文),而且容易给工作带来一定的麻烦。要么造成区委、市局都不批复,要么造成双方都作出批复而批示的意见恰恰相反的现象,这就不便于下一步工作的顺利进行。

143.主送给上级机关某一职能部门的文件,可否又抄送给上级机关?

【解答】不可以。但如果倒转过来则是可以的。

144.某市公安局拟制的一份针对同样内容的报告,需要分别呈送给市委、市政法委和市政府等几个不同的上级机关,在此种情形下,可否将其一并列为主送机关?

【解答】不可以。作为上行文的报告,其主送机关一般只能是一个,而不宜多头主送。特别是请示,更应如此。就此例而言,应采取分别行文的方式,或以市公安局党委的名义行文,将市委作为主送机关,同时抄送市政法委;或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向市政府行文。但要注意的是,在以市公安局党委的名义行文时,不可主送市政法委,同时抄送给市委。那样,不符合行文规则。

145.某县人民政府与该县安全生产监督局联合行文,标题是《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行文错在何处?

【解答】这一行文的错误在于县政府与县安全生产监督局不是平行单位,后者是前者的下属局。以一个县的最高行政机关行文足可以解决问题,而偏偏挂上一个管理部门,这不但没有使县政府增加什么权威性,相反却有失行文的严肃性,显得多此一举。

146.某市煤炭生产管理局安全处,以处的名义行文给下属的32个煤矿生产单位,要求各单位吸取某煤矿发生的严重瓦斯爆炸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并将各单位安全检查整顿的情况做出书面报告。这样行文是否妥当?

【解答】不妥。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此事应以市煤炭生产管理局的名义行文为妥。

147.某县民政局给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内容是:

“定于本月7日上午召集殡葬改革工作座谈会,望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民政工作的副职务必参加,并按提纲要求准备好口头发言材料,届时在会上发言。”这样行文是否合适?

【解答】不合适。按照行文关系原则,上级机关所属的主管部门,只能根据本级机关授权或已有规定,答复上级机关向本部门联系、商洽或申请批准的问题,但无权作指示、下命令。因为它们之间没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县民政局无权对乡、镇政府下指示、派任务。

148.某市教育局向市财政局发送《关于召开我市教育工作会议所需经费的请示》,市财政局不但安然受之,而且给对方发出《关于同意拨付我市教育工作会议所需经费的批复》。这样行文是否妥当?

【解答】不妥。因为双方之间是平行单位,按照行文关系的原则,平行单位之间不能写请示或报告,同样平行单位之间也不能使用批复。正确的做法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只能使用“函”(即“申请函”)这个文种。

149.某市教育局给各区、县的卫生局、教育局行文,要求为具有30年教龄的中、小学教师开设“专门保健门诊”。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解答】不妥。市教育局与各区、县的卫生局没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故这样行文是不妥的,它极易给工作带来指挥上的混乱。

150.工会有权使用“命令”吗?

最近北京某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公文书籍,书中有两篇例文,现抄录于下:

[写作范例1]

任免命令

经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在工会行政班子换届后,原工会主席助理工作调动,特任命刘××担任工会主席助理,负责工会日常的管理辅助工作。

工会工作委员会

2005年7月22日

[写作范例2]

工会发布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健全公司工会的规章制度,现经过公司工会委员会一届四次会议讨论并制定《工会文化建设管理规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会委员会

2005年12月8日

【解答】此两篇例文属“病文”,易误导读者,是不正确的,因为工会无权使用“命令”这个文种。

151.“会议纪要”行文有什么要求?

【解答】通知型的“会议纪要”,由于有固定的“中共××市委第×次常委会议纪要”“××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纪要”等红色版式,所以,它们大都是单体直接行文,且不加盖印章。

指示型的“会议纪要”,即在上报或下发时,分别使用“报告”或“通知”作为“文件头”,“会议纪要”则作为附件随之运行。复体行文,党政机关应分别按照各自的公文处理法规的相关规定,使用标准的公文格式;如系单体行文,国家行政机关应使用“会议纪要”的特定格式。

“会议纪要”在行文关系上,可采取转发(印发)或直接发出的多种形式,类似于通知,发给下级机关贯彻执行;也可报送给上级机关,类似于会议情况报告,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而且行文方式是“单”“复”结合。

152.什么是“法随令出”的行文方式?

【解答】“条例”“规定”“办法”等法规性文件,在内部行文时,要用公文文种中的“通知”做“文件头”来加以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