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3320800000016

第16章 一言难尽的彩礼——彩礼是射幸行为还是不当得利

【案情概述】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在结婚前准新郎胡某突然失踪,双方商定的婚姻未能如约进行,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女方提起反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款。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于2008年正月相识,而胡某对于孙某并不中意,但碍于父母请求才勉强答应与孙某恋爱。恋爱期间,被告接受原告现金40000元及部分衣物、食品等。后经双方协商,定于2009年正月初四结婚。被告方为准备结婚购买了彩色电视机、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物品合计价值20300元,并为准备正月初三招待客人购买了二十多桌酒菜。2009年正月初二,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到固镇购置结婚衣物时私自离家出走,致使婚礼无法如期举行。胡某回家后声称不愿与孙某结婚,遂起诉要求孙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50000元。孙某等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准备婚事造成的经济损失35401元。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恋爱期间,被告接受原告现金40000万元事实存在,但被告为结婚事宜购置了20300元物品,且准备了二十多桌酒菜也是事实,后因原告悔婚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在返还彩礼时,应酌情予以减少。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胡某彩礼款29000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彩礼作为中国婚姻传统形式中普通存在的现象,本不构成任何缔结婚姻的条件,但是最高法院却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在中国民间存在的事实。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讲,婚姻就像是一次风险投资,可能收获颇丰,就像期货的抄底,也可能血本无归还拖欠一屁股还不了的债。所以,西方婚姻即契约的理念也可以用在这里。最高法院的解释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这一点。在这里,我们就以婚姻即契约来作比喻,缔结婚姻关系也就是一个特殊的合同产生。在合同法上,合同生效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还可以使用定金条款来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登记结婚是婚姻法律关系发生效力,也就是婚姻这个“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之时。婚姻关系当事人缔结这个合同之前会有许多准备工作,比如约定什么之类的事情。给付对方彩礼作为缔结婚姻合同就是这些准备工作之一。送彩礼一方可能会向对方证明说,嫁给我吧,这些彩礼就是我真诚的见证。也许它还在表达另一层意思:这些彩礼就是我要与你结婚的定金,到时你不愿意使合同成立,那就得将定金退还给我哟。不过,在这里,这个“定金”条款不适用普通合同法上定金法则,所以即使收受彩礼“定金”一方不愿意缔结这个婚姻合同,对方也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在这里,彩礼就与婚姻即契约产生了关系。

本案中,婚姻关系缔结双方在使这个合同关系成立的过程中,发生了许多意料之外的事情。首先是送彩礼的一方对对方本身不满意,也就是说从根本上不想与对方结婚,只是他太优柔寡断,在父母的催逼下稀里糊涂地就同意与本不愿意的对方恋爱并且送给对方彩礼。收受了彩礼的女方家庭可是为这次合同的缔结劳心费神,花了大价钱陪嫁,不想新郎比较狠,在举办婚礼之前的那一天神不知鬼不觉地逃跑了,只丢下新娘子那一家空忙。这不但使合同无法缔结,定金规则不能发生其应有的效力,还给双方都埋下了互相指责埋怨的祸患。其实本案与最高法院的解释有微妙的不同,那就是合同没能缔结,并非收受彩礼一方的行为,而是送彩礼的一方逃婚——权且允许我这样说,当然不是受逼迫而为,就像旧时代的被逼婚者一样,这只是其自发的逃婚行为,没有谁逼他——他的行为导致了女方可能不再愿意继续这种侮辱人格的婚姻。这不是女方反悔的行为,法院在此并没有认真区分这种微妙的区别,而是依然照葫芦画瓢,认定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其实女方在反诉时不光可以提其为结婚投入的经济损失,男方送出彩礼之后的这种公然反悔行为还使新娘一家人人格受到损害。这就好比新郎在婚礼上突然逃跑,将不知所措的新娘一个人丢在了礼堂里。新娘人格受到如此大的损害,当然有权要求造成这种损害的对方当事人赔偿精神损失。只是,在中国,这种赔偿没有什么实际的经济意义,自然也就失去了受害者的关注。如果说收受彩礼后没能如约结婚,收受一方的彩礼构成不当得利,那么,我们还应当细究这不当得利方是否真的得了益,还有,这不当得利造成的原因我们也应当追查。

总结陈词:结婚又不是过家家,哪能说不玩儿就不玩儿了的?正如某人所说,结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