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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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天下兄妹本一家——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案情概述】

2000年28岁的安雯与沈阳一家公司司机老丘相识并同居,2001年2月生下一女取名丘水,因为安雯的父母认为老丘的年龄比安雯大17岁,不同意两人结婚,所以一直没有办理结婚证。2002年9月,老丘在一次酗酒后,突发心脏病去世。

老丘曾有一婚生女叫丘淼,今年22岁。在她只有14岁时,老丘与前妻离婚,丘淼一直随母亲生活。老丘去世后,2002年9月17日丘淼与安雯达成协议,对老丘所有的一间39平方米的住房进行分割。房子归安雯,安雯补偿丘淼一半房款。但是后来丘淼强行占据房子,于是安雯和今年已经3岁的孩子丘水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丘淼一起继承该遗产。

丘淼辩称,她是父亲的婚生女,父亲生前没有提到丘水是他的孩子,没有遗嘱,又没有亲子鉴定,不能证明是父亲的孩子,所以丘水没有继承权。

安雯也提供证据,老丘生前曾写有一份字据。“因为一次我不能上幼儿园接孩子,老丘去接孩子,幼儿园的老师不认识他,让他书写字条,证明他是丘水的父亲。”还有老丘单位的同事证明丘水满月时去家里喝过满月酒等。

由于该案涉及非婚生子女身份及其有无继承权的新鲜问题,成为本案争论的焦点。审案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也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不能证明丘水的非婚生子女身份,所以她也就无继承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分析安雯提供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可以确信丘水是老丘的非婚生子女,丘水应该享有继承权。

【司法判决拟要】

法院认为,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不应完全依赖亲子鉴定结论,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进行分析后,确信丘水是老丘的非婚生子女,应该享有继承权。而安雯因为没有与老丘登记结婚,所以不具有继承权,不能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期间,虽然丘淼没有明确承认丘水是其父亲的亲生子女,但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房产由丘淼继承,由其支付丘水房屋价款的一半。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中国有一句古诗写道: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魏国当权者曹操死后,其长子曹丕掌权,由于生前曹操对其次子曹植赞赏有嘉,成为曹丕权位的最大威胁,所以即使曹丕夺得权位,仍对他这个亲弟弟不放心,要杀之而后快。自古皇室多腥风。因此曹植的这首挽救了他性命的诗也成为人们经常告诫兄弟姐妹互相包容的格言。古代皇室父子反目、同根相残无非为了至高无尚的王权,所以我们很感谢社会发展到今天,民主取代了专制,权力更替不再充满血腥。王权的争夺说到底,也就是利益的争夺。所以有利益就会有纷争,在任何时候都是如此。现代家庭的众多矛盾,集中到一处,也是利益的分歧。现代文明社会不再兴专制王权争夺时的打打杀杀,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制社会,法律为我们在分配利益上提供了规则保障。这就是法律在现代家庭的作用。

本案和前面的一些案例有许多相同的法律知识点,都涉及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在这里,唯一的遗产是和老丘有着“事实婚姻”关系的安雯及其与老丘的非婚生女丘水共同居住的房屋。即使是这间母女安身立命的小屋,现在也岌岌可危。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当年因年龄差距而反对老丘和安雯登记结婚的安雯的父母一定后悔他们当初的干涉。既然生米已成熟饭,他们要做的是想办法弥补而不是进一步弄得错上加错。现在他们的女儿在同居并生育一女后,事实上的丈夫死亡后连可怜的遗产都没法儿继承。一失足成千古恨,总失足那就没法儿恨了。

总结陈词:婚姻家庭的牢固是建立在登记结婚的基础上的,没有这一层法律制度的保障,再美好的姻缘也是可悲的。

关联法律条款援用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