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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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公益活动的是是非非——参加公益活动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案情概述】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与威扬盛世公司共同组织“敬老护苗行动”,基金会为主办单位,威扬盛世公司为承办单位。双方约定基金会负责项目审批,对“敬老护苗行动”进行组织工作;威扬盛世公司负责“敬老护苗行动”分项目的策划、组织、执行工作。合同签订后,威扬盛世公司与东城区安定门街道办事处联系,请街道办事处协助举办与“敬老护苗行动”有关的演出活动。

高大娘所在的民间舞蹈团体受到街道办邀请到北京一中礼堂表演舞蹈,接受威扬盛世公司及街道办事处对节目的审查。高大娘在表演过程中,被舞台地板接缝处绊倒摔伤。高大娘的伤情经北京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远端骨折(左),肘关节脱位(左)。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高大娘的伤残程度属8级(伤残赔偿指数30%)。由于各单位互相推诿责任,无法明确责任主体,高大娘一气之下,将基金会、街道办事处、威扬盛世公司及北京一中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7余万元。

【司法判决拟要】

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根据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定北京一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威扬盛世公司及街道办事处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根据高大娘提供的有效证据,北京一中赔偿11.9万元,东城区人民政府安定门街道办事处赔偿2.5万元,威扬盛世(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赔偿2.5万元。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在社会活动中往往会因为涉及主体众多而引发一连串的纠纷。本案中,公益活动的发起人和举办方都负有保障参与公益活动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虽然其是公益活动,但是并不能因此免除活动举办方保证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义务。法律义务不因活动性质则发生改变。在这里,这个法律义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注意义务。所谓注意义务,就是说法律主体在做或者不做某项行为时应当在主观态度上保持的关注度。

总结陈词:一项公开的社会活动,组织者对其组织的公共活动具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如果因为注意不当,或者未尽注意义务导致参与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就负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