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解码:101个焦点民事行为的法律关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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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课堂实验课上搞出的“专利”——课堂实验伤害谈

【案情概述】

小丁是新华中学二年级学生。有一次上化学实验课,在实验室里做气体燃烧实验。一只玻璃器皿由于受热过度而造成爆炸,一块玻璃碎片刺进了小丁的眼睛。小丁被送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4万元整。小丁的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起诉学校,要求学校对小丁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并赔偿造成的精神损害。

【司法判决拟要】

学校赔偿小丁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支付8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公民行动法律指南】

课堂实验造成的人身伤害,往往会牵涉几个法律关系。第一,如果是实验器皿的问题,学校会与器皿生产商之间产生商品质量缺陷致人伤害的纠纷。第二,学校与学生之间就此伤害产生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第三、教师与学校之间,如果教师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则教师无责任,反之,则产生内部补偿法律关系。学生如果故意违反操作规程,而此行为又非课堂教师所能控制,则学校会相应减轻责任。

总结陈词:课堂教学引发的人身伤害事件的主角,大多是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行为要受到监护人的监护。同时,作为教育管理者,学校也在其教学范围内对接受教育的学生负有监管义务。双重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这些未成年人受到最大限度的人身安全保障。

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一在学校对实验器皿商供应的商品有足够的质量保证,二在监督学生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课堂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