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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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4)

销售者销售前述(1)、(2)、(3)、(4)、(5)项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生产者或销售者以外的主体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3)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不合格、劣质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5)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7)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对处罚争议的解决办法

当事人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其他有权管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和特征

【案例链接】

2004年5月,沈某等五位农民从县化肥厂销售部购买尿素5袋,并趁下雨天将化肥撒入庄稼地,以利于肥料的吸收,谁知几日后,庄稼叶片萎黄,年底收成比往年大幅度减产。沈某把剩余的尿素带到县技术监督局检验,结果发现所买化肥中含有大量生石灰,生石灰遇水产生热量烧坏了庄稼。沈某等人以化肥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化肥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化肥厂称沈某等人买的化肥是生产资料,所以原告不是消费者,化肥厂无义务返还货款及加以赔偿。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生产、交换、分配的目的与归宿,它包括生产资料消费和生活资料消费两个方面,一般认为消费者主要是生活资料消费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从上述定义可以归纳出消费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个体社会成员

生活消费通常是指为了满足个人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物质和精神产品以及劳动服务的消费行为,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因此,如果是为了生产消费的目的,就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围。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说明我国立法者从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使农民也享有消费者的权利。

【案例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如农药、化肥等,也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本案中,沈某等5位农民购买的是化肥,这时原告所处的位置应是消费者。化肥厂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沈某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2.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获得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可以通过有偿或无偿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商家为了宣传或达到其他商业目的向个体社会成员免费提供服务和赠送商品,这时的个体社会成员也属于消费者。

3.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是个体社会成员表明消费者是自然人或家庭。它包括一个国家领域内所有的人,不仅包括本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均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广泛意义上的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它不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还包括民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专项立法意义上的法律,如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将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即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应当是完全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双方的权利均受到尊重,且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信守承诺,不作虚假或者隐瞒陈述。

2.对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生产者应该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二者的关系通常表现为不平等。消费者较之生产者、经营者,经常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国家制定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就是要给消费者以特别的保护,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对此,法律必须予以保障,以使消费者的基本人权从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同时,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于1983年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九项基本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案例讨论】北京某服装公司从浙江某服装交易市场批发来了“洋洋”、“亚细亚”、“优旎”、“京美”四种牌子的羽绒服,每件售价均为398元。经北京技术监督局检查大队检查,发现标着含绒量60%的羽绒服内只有一些碎毛片、毛屑、纸屑,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羽绒服内含绒量应达到45%以上。该公司出售的羽绒服中几乎没有绒质,且清洁度极差,耗氧指数超过规定,极易滋生细菌,对人体产生多种危害。问: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什么权利?对某服装公司应如何处罚?

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两方面的权利。人身安全权指消费者在进行生活消费的过程中,享有保护身体和器官机能的完整性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不仅指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本身的安全,而且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案例评析】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销售劣质羽绒服,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羽绒服充填的“垃圾”可能使购买衣服的消费者感染病毒,损害健康。对于某服装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有关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销售。

(二)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或称获取信息权、了解权、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日渐增多,层次日渐提高,普通消费者已很难仅凭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所购买的商品及服务的质量、价格等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和评价,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了解,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的信息传递,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了保障消费者获取真实、准确的消费信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但是,消费者不可滥用这一权利,如要求经营者提供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经营者有权拒绝回答这类问题。

(三)自主选择权

【案例讨论】某市农民甲到本市某家具公司购买家具,他在一套标价为15万元的红木家具中的一把椅子上坐了一下,不料,椅背忽然向后掉落到地上,上半截断裂。顿时,这家公司有多人将其围住。公司一位负责人先是要求他出15万元把全套家具拿走,在甲连声哀求之下,便提出向他索赔1万元。甲一再喊冤叫屈,最后以甲赔付5000元了结此事。问:

该家具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面临众多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时,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该权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的权利;有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对所购买的商品予以退换。

【案例评析】家具公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甲的行为是合法的,至于被坐的椅子损坏,责任不在甲,而是由于椅子质量不合格所致,合格的椅子不会由于普通人一坐而损坏。某家具公司要求甲将家具买下的行为,是对消费者意愿的强迫,属法律所禁止的强制交易行为。最后,某家具公司强迫甲交纳5000元作为赔偿,也是不合法的,在法律上没有根据。

(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劣质销售、价格歧视、计量尺度、强制交易等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规制,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得以保障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