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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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6)

1.立法保护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应尽的职责,而立法保护则是国家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国家应当加强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行政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管理、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包括技术监督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计量部门对计量工作的监督,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品卫生、药品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督,物价管理部门对物价的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对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和包装的监督。此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3.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利用司法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起诉。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仅依靠国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是不够的,而社会监督可以有效地弥补国家干预的不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首先,大众传媒应当做好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的作用,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营造出良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氛围。

其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如1984年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1989年成立的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等)。特别是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是: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信息;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其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另外,消费者组织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因此,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大力支持和帮助。

五、消费争议的解决

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上存在冲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经营者就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而引起民事权益纠纷。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消费者争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对于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争议的解决作了专门的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案例链接】

2002年11月,消费者王某在某公司家具城购买了一套家具共8件,售价13000元,然而,在半年后,原本漂亮的家具开始显露原形,华丽板一块块因脱落而变形。无奈之下,王某找到该公司要求处理。该公司对此非常重视,当即派人随王某回家查看家具情况,确认属质量问题。在征得王某同意后,公司在一周内对家具进行了全面修复,并对王某表示歉意,还对王某为修理家具而购买的有关材料的花费作了赔偿。王某也对该公司的诚意表示感谢,通过协商和解,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协商解决是指争议发生后,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实质参与的情况下,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就争议问题相互交换意见、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是发生消费者争议时应当首先采用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最快速、最方便的解决方法。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这是指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向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由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人出面主持消费争议的调解。消费者协会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协商,促成争议尽快解决。但是,消费者协会不得强制争议各方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消费者协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反悔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三)行政申诉

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不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时,也可以根据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有关行政部门主要指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商检等机关,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护消费者权益。具体来说,有关行政机关对受理的消费争论,应及时审查,获取证据,分清责任,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如发现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承担行政责任时,可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请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由第三方作出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消费争议后,如果双方协商和解不成,消费者可以根据事前或事后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五)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方式是解决消费者争议最具权威性的方式。消费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及时立案审理,从尽量方便消费者的原则出发,使纠纷得以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