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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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保险法律制度(1)

第一节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案例链接】

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遭受恐怖袭击,北楼和南楼坍塌,共造成3000多人死亡和失踪。在这一事件中,保险公司的承保损失额约为370亿美元。

2004年12月26日,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附近海域发生强烈地震,由此引发的海啸波及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印度、泰国等南亚、东南亚和非洲10多个国家。印度洋海啸遇难者总人数近30万人,财产损失巨大。

在现实生活中,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人们在与天灾人祸作斗争的过程中找到了许多防止、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方法。其中,购买保险就是最通常的转移风险的方法。

保险一般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通过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事故或者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从法律意义上讲,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都是客户用现有的剩余资金以备将来之所需,但二者存在较大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投保人参加保险的目的是以小额的保费支出将不确定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从而保障被保险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储户参加储蓄的目的则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用来抵御意外事故的损失,也可以用于教育、婚嫁等预计的费用支出。

2.经济性质不同

保险在经济上是互助性质的,保险人将众多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集中起来,对遭受保险事故的少数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从而实现了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储蓄在经济上属于自助性质,它是单独、个别进行的行为,各储户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3.法律关系不同

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存取多少,什么时候存取,均由储户自主决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以后,就不得再索回。只有发生了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才进行赔付。

(二)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损失的补偿方式,但它们的区别在于:

1.法律地位不同

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双方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救济是单方面的无偿援助,是出于道义自愿作出的施舍,并不受任何契约约束。

2.经济性质不同

如前所述,保险是一种互助行为。救济则完全仰仗他人的力量,它既不是自助,也不是互助,而是一种他助行为。

3.主体不同

保险赔付中,保险人将保险金赔付给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付主体和受益主体在事先就已确定。在救济中,往往无法事先确定救济主体和被救济主体。

(三)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都取决于偶然事故是否发生,都有以小博大的可能,但它们之间存在显着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投保人参加保险是为了规避、转嫁风险,目的在于谋求个人、团体的安定。赌博的目的是图谋暴利,希望以小额的赌注博得大额的钱财。

2.结果不同

保险具有分散风险的功能,利人利己,也有利于全社会,其结果是共存共荣。赌博的结果是制造或增加风险,其手段和结果都是损人利己的,还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

3.法律地位不同

保险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且符合社会发展的道德规范。赌博属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

三、保险的分类

保险分类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人们理解保险。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或者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保险的分类也就不同。下面是较常见的几种分类方法。

(一)按保险的性质分类

所谓按保险的性质分类,是指根据保险的保障职能来划分。据此,我们可以把保险分为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是以法律保证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社会保险的职能是:劳动者在遭遇年老、疾病、生育、伤残、失业和死亡等特定社会风险时,能利用这种权利来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2.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经济法中的保险,或者说保险法中调整的保险法律关系指的就是商业保险。

3.政策性保险

政策性保险是指一国政府基于政策性因素及目的所举办的保险。例如,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均属于政策性保险。政策性保险往往表现出国家对某些产业的扶持态度。

(二)按保险标的分类

按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保险保障范围的不同,财产保险还可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身体或劳动能力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三)按保险承保的方式分类

按承保的方式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1.原保险

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所确立的保险关系。原保险是与再保险相对应的。

2.再保险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原保险人以其所承担的保险风险,再向其他保险人进行投保,与之共担风险,以减轻原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同时将收取的保险费的一部分也转让给再保险人。

【案例讨论】某投保人将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向A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这样,投保人就将商品房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了A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为了分散自己所承担的风险,又将该商品房价值的80%即40万元向B再保险公司投保。后来发生了火灾,投保人的商品房受损价值为10万元。问:

1.A保险公司自赔额是多少?

2.B再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应赔偿多少?

【案例评析】本案中,A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赔付了10万元,同时又向B再保险公司按比例摊回赔偿额的80%即8万元,A保险公司自赔额仅2万元。

投保人、A保险公司及B再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3.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提供保险的方式。

【案例链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1994年起,与香港民安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了“亚太1号”(保险金额1.2亿美元)、“亚太1A号”(保险金额1.3亿美元)等卫星轨道运行保险以及这两颗卫星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共为2亿英镑)。

(四)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可以将保险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1.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在自愿保险中,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及向谁投保。保险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2.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它是由国家颁布法律强制被保险人参加的保险。例如,我国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实行强制保险。再比如,我国对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的旅客也实行强制保险,旅客自购票旅行开始,保险责任自动生效,保险费也包含在票价中。

四、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近代保险业发展的产物。在经济法中,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业保险关系包括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组织关系,在我国的保险法中既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内容,也规定了保险业的内容。

(二)各国(地区)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各国(地区)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包括以下几种:

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

`例如,英国就分别制定了海上保险法、简易保险法、人寿保险法和保险公司法等。

2.单独制定保险业法

例如,日本单独制定法律对保险业加以规范,而将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规定在商法典中。

3.合并制定保险法

我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通过制定统一的保险法,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内容都包括在内。

(三)我国保险法的立法概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

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商人达卫森在我国广州开设了第一家外商保险公司——谏当保险行,这是外商最早在中国开设的保险公司。1865年,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公司义和保险公司在上海开业。清政府为了监管保险业,于1904年制定了《大清商律》。1918年,当时的中华民国颁布了保险业法案,之后相继制定了保险法、保险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解放后的很长时期,我国规范保险活动均是以政令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的。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全国财贸会议上决定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79年,在国内保险业务停办20年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恢复办理国内业务,同时,保险立法也逐步开展起来。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中规定了财产保险的内容,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92年通过的海商法对海上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同年10月1日正式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经修正后的《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案例讨论】17世纪的某一天,英国伦敦有一个叫X的投机商人,早上起来读报时,看到一条新闻:某名人Y突患重病,在家修养,暂时谢绝一切社交活动。X先生如获至宝地收好报纸,急匆匆地拦了一辆马车,直奔最近的一家保险公司。在那里,他顺利地为这位不幸的Y名人投了一份死亡保险,保险金额是5000英镑,受益人是X先生自己。X先生还毫不奇怪地发现,在他之前已有好几个人为患病的Y名人投了死亡险,而在他身后,准备做同一件事的人排起了长队。X先生小心翼翼地揣好保险单,兴冲冲地回到家中,开始暗自祈求Y名人早日去世。问:

上述情形的存在将对保险市场及整个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上述故事实际上就是17世纪英国保险市场的情景。那时,英国新兴的保险市场正蒸蒸日上的发展,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基本上是照单全收,不要求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于是,许多类似X先生的投机商人往往以与自己毫不相干的远洋船舶、货物或是某位公众人物的生命为标的,向保险公司投保,许多人因此而一夜暴富。这是投机商人的福音,却是社会道德与秩序的灾难。为此,英国议会于1774年通过了着名的《人寿保险法》,明令禁止以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获取非法利益的寿险保单。此后,该法案逐步推广至其他各类保险,并形成保险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必要条件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相关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要构成保险法上承认的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得到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可以在法律上主张的利益。法律上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如窃贼对赃款赃物、赌徒对赌博所得的利益,不能成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实现的利益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现实中存在的或者客观上可实现的利益,不是主观的臆测或推断认为可以获得的利益。其次,这种利益必须能够通过一定标准加以确定,以作为保险金额和实施保险赔付的依据。“无价之宝”在保险中是不存在的。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性的利益

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比如,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对已经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所以,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可补偿性,能够以货币方式来估价和计量,否则就根本无法通过保险方式来弥补。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避免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