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经济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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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会计法律制度(2)

(二)依法进行会计监督

《会计法》第27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各单位的法定义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三)制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各单位要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就需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如制定和完善各种财产物资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

(四)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虽然会计人员并非单位的决策人员,但由于会计工作涵盖了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他们的参与将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一般要求是: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通常情况下,业务活动规模大、业务过程复杂、经济业务量大和管理严格的单位,会计机构会相应比较大,会计人员相应较多,会计机构内部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细;相反,业务活动规模小、业务过程简单、经济业务量少和管理要求不高的单位,会计机构会相应比较小,会计人员相应较少,会计机构内部岗位职责分工也相应较粗。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通常在小型企业中,“一岗一人”和“一人多岗”的现象较多;而在大中型企业中,“一岗多人”的现象较多。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单位内部牵制制度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会计法》第37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五、会计人员的回避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从会计工作的特殊性出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6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六、会计人员的任免、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督交接;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督交接。

【案例评析】在该案中,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副厂长孙某的女儿李某虽然无须回避出纳工作岗位,但由于其没有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所以不能担任出纳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而且出纳也不能兼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会计周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也是违反会计法的。

另外,会计钱某只有取得了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才可以担任会计科长的职务。

第四节违反会计法律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及会计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二)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种类

1.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比如,私设会计账簿的单位,应当取消私设的账簿,并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将在私设的会计账簿上登记的事项转移到依法设置的账簿上,统一进行登记、核算。

2.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述所列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地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职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有违反会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②私设会计账簿的;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上述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其他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讨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法院对石嘴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上市公司宁夏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进行了公开审理。1998年6月至2003年12月,被告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投资及利润指标均未达到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情况下,虚增利润4500多万元,误导投资者,募集资金27000多万元。同时该公司采取虚列再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等形式套取1.9亿元违规投入股市进行炒股,对此该公司未在相应年度财务报告中如实披露,严重损害了股东和普通股民的利益。问:

该公司违反了什么规定?应受什么处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案例评析】根据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不得隐瞒重大事项和不得伪造财务会计报告。在该案中,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虚增利润的手法达到上市募集资金的目的,属于伪造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而对投入巨资炒股不如实披露属于隐瞒重大财务行为。以上均属违法行为,且数额巨大。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该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除将要面对罚款、处分等处罚外,还将面对刑事处罚。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4.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