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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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所有权(3)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房屋开发商理应在买卖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就与业主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所有权纠纷。这实际上是赋予作为车库、车位建设者的开发商一种原始决定权,开发商可以选择通过出售、出租或附赠等方式来处理车库、车位。如果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就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车库与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四、成员权

业主成员权,是指业主根据共有部分的构造、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的密切联系等因素而享有的作为共有部分管理团体的成员的权利。成员权是通过组成所有权人大会、制定管理规约、选举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建筑物进行管理等形式予以行使的。

所有权人大会又称业主大会,凡涉及区分所有建筑物和区分所有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由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决定。如:制定管理规约、选举管理委员会、建筑物的重大修缮或改良、共同费用的分担比例等。成员权人通过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享有表决权、参与制定规约的权利、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请求正当管理共同关系事务等广泛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由区分所有权人大会选举产生,是区分所有权人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管理规约是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制定的有关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及使用等的自治规范。管理规约是区分所有权人团体的最高自治规则,区分所有权人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一切决议和行为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五节共有

一、共有的涵义与类型

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但这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多人。《物权法》第9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由多数人对一物享有所有权,称为共同所有权,简称共有。与单独所有权相比较,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关系中所有权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人,这是共有区别于单独所有最重要的特征。

2.共有的标的是一个独立的物,共有存续期间,共有物不得分割,各权利人的权利及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3.共有包括对内对外双重内容。对内,各权利人相互独立,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对外,共有人作为物之权利主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4.共有中的所有权是一项而非数项,共有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根据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权利的方式的不同,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共有关系除当事人明确约定为共同共有以及家庭共有等法定共有外,均为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并不是分别所有,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于共有财产某一具体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及于财产的全部。《物权法》第9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这种确定的份额,称为“应有分”。按份共有的应有份具有如下特征:

(1)应有份是各共有人享权益、分担义务的基础和法律前提。

(2)应有份具有独立的财产属性,可得继承和转让。

(3)应有份是对所有权抽象的量的分割,而不是具体的对共有物的分割或所有权权能的划分。

(4)应有份抽象的存在于共有物的全部,而不是局限于共有物的特定部分。

(二)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来界分。就共有人内部关系而言,共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共有物的支配权

共有人应以其应有份对共有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支配方式,应由各共有人的共同意思确定。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97条)。

2、应有份的处分与优先购买权

应有份作为共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可得自由处分,包括转让、设立担保或抛弃。但是,共有人对其应有份的处分应受事先约定的限制,在转让其应有份时,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换言之,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各共有人超越其应有份,违反共有人的共同意思实施对共有物的支配时,其他共有人可主张物上请求权,以实现共有权的完满状态。

4、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共有人在享有相应权利外,在对内关系上,各共有人按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物权法》第102条)。

就共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均得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物权请求权,以排除第三人对共有物的侵夺与对共有权的妨害;在因共有物引起的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时,“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三、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④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如下:

1.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2.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3.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4.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6.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案例:

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11弄34号102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11弄34号103室房屋产权人,原、被告系相邻邻居关系。2009年8月8日,被告在装修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路11弄34号103室房屋时,在与原告102室房屋房门相邻处的公共走道上安装封闭式防盗门一扇,该防盗门向外开启。原告认为被告在一楼公共走道上安装与其房门相近的防盗门,侵犯了原告作为该幢楼房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且对原告及其家人出行有影响,被告认为被告安装的防盗门对原告的通行并不存在影响,故不同意拆除。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分析:

《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本案公共走道上安装封闭式防盗门,且向外开启,显然是对共同持份权的侵害。

本章小结: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所有权意味着人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是最完整的物权形式。本章关于所有权的法律涵义及四项基本权能、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制度等都是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所有权是对特定财产的全面支配?

2、所有权有哪四项基本权能?

3、建筑物区分所有包含哪些内容?

4、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所有权的客体如何界定?

5、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如何承担对外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