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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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合同的履行(3)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发生债务延期履行的后果,相对方并未由此而丧失合同上的请求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在双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而非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是产生使双方请求权延期。在不符合行使抗辩权的条件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义务或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不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畴,这些行为本身已构成违约,由此造成对方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甲乙约定,甲以价值1000元的二手摩托车交换乙价值1000元的新自行车,双方未约定交付车辆的先后顺序。一周后,甲要求乙交付自行车,但乙以甲未交付摩托车为由而予拒绝。

问题:

乙能否拒绝甲的请求?

分析:

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暂时拒绝甲的履行请求。本案中,甲乙之间互负债务,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因此,乙在甲没有履行交付摩托车的义务之前当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由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按照债的履行原则,合同义务既然存在履行上的先后,则先履行一方就应当先履行自己的债务,自己债务的履行是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债务的前提条件。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发生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须双方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双务合同的双方债务,可以同时履行,也可异时履行。至于履行顺序是约定的,还是法律规定的,均在所不问。如果双方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则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当事人的履行顺序,一般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交易习惯却地你跟。

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包括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形,又包括先履行一方在期限届满时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的一方虽履行了债务,但是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是法定的标准,应予补救。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先履行抗辩权合法中止自己债务的履行,保护自己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当先履行义务方采取了补救措施,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方须履行其债务,否则构成违约责任。可见,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问题:

本案如何处理?

分析:

甲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为乙公司虽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四、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一方双务共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仅使用于双务合同中,且当事人须因同一方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须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履行方出现以下情形是,先履行方才可行使不安抗辩: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三是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四是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先履行一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中止履行的情形下,须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又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3.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在双务合同中,只有一方存在先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才可发生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若先履行的债务未届清偿期,则后履行方无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不安抗辩权则不会产生。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按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不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于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本案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涉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乙公司作为先联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构成违约。但是甲公司并未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有隐患,由此可见甲公司无法按约交货,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其义务。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合同履行概念及规则,阐释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各种抗辩权内容,介绍了合同履行规则的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代物清偿、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和履行费用等内容,还具体的介绍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成立要件。本章应重点把握的问题包括合同履行的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思考题:

1.试述合同履行的规则。

2.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4.简述先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