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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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2)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而司法机关在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该本着公平的观念,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均衡。该原则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意思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公平与否,应当从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出发,以我国现阶段的一般交易习惯和一般观念为标准。故民法的公平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处理利害关系时,应兼顾双方或多方利益。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特别是订立合同、确立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时,要求合同当事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态度,应当在考虑自己的利益时兼顾对方的利益。

2.司法审判中,公平原则要求法官在进行民事纠纷的审理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案件的处理应符合正义、公平原则。法官应以公平为尺度,兼顾诉讼各方的利益,达到利益均衡。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为“诚信原则”,是一项古老的道德戒律和法律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后期的民法典多有对诚信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中的“帝王条款”20世纪以来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得以广泛运用,是民法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将规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规定。

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民事主体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本质特征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它是高度概括的、抽象的、涵盖的范围极为广泛的基本原则,其内容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民事条款。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学者的解释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在与他人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时,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欺诈他人。

2.民事主体在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恪守信用和合同,在自己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时应按法律或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3.在民事司法活动中,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站在公平的立场上,保护各方的利益,平衡各方的利益冲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诚实信用被称为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器。

五、公序良俗原则

所谓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简称,是指所有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的目的和内容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所谓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规定被认为是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体现。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意义在于:

1.弥补强行法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具有一种调节性的功能,如果在法与现实之间,或法与道德之间出现缺口,则公序良俗原则可以填补这一缺口。

2.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对于人们的民事活动提出了基本的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私法自治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3.有助于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

4.能够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界限,有损他人和社会利益。民法是权利法,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均可自由地享有和行使,这是自古以来的原则。

但19世纪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法律既要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也要兼顾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故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第一次将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民法的原则规定下来。此后各国民法典便把禁止权利滥用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同样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权利滥用的要件为:第一,须有权利的存在。因为若无权利存在,则无滥用的问题。第二,须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滥用权利的前提。第三,须有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过错。权利滥用的构成须行使权利之人有利用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过错。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故意,但有时候也表现为过失。如防卫过当行为,虽亦构成权利滥用,但行为人大多为过失。第四,须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权利滥用的主要法律后果有:第一,滥用的行为无效。第二,受害者可以请求行为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第三,限制或剥夺滥用者的权利。第四,权利失效。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依特别情事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权利人不欲其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人不得再主张权利。权利失效是禁止权利滥用的一种特殊形式。

案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楼。李某为一层的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因张某须经一楼的楼梯才能进入二楼,而李某不允许张某进入一楼,张某家人只能从窗户进入。张某要求李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经由一楼楼梯进入自己的房屋。

问题:张某有权经一楼楼梯进入自己的房屋吗?

评析:

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过权利的正当界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便构成权利滥用。本案中,李某拥有一层房屋的所有权,而张某拥有同楼二层的产权,李某行使所有权,他人本不该干涉,但由于李某与张某的房屋属于同一栋楼,在建筑结构上不可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张某只能通过李某一层的楼梯进入自己的房屋。现在李某不让张某通过一层上下楼梯使得张某只能通过窗户进入自己的房屋,致使其不能物尽其用,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典型的权利滥用,应予纠正。法院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通过一楼楼梯进出自己的房屋。

本章小结: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不仅是立法、司法和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行为的准则,也是克服成文法局限和弥补法律漏洞的依据,甚至还是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全面把握各项民法基本原则,是本章学习的基本要求。

思考题:

1.试述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

2.试述意思自治原则。

3.试论诚实信用。

4.如何认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