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体育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法治建设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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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足球俱乐部法治建设的相关概念 意义及价值

第一节 法治的相关概念

1 法制

主要有以下三种含义。第一,法律和制度,也有的仅指法律制度。这里讲的法律和制度或法律制度一般是指静态意义上的,主要指有关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少数是习惯法或其他惯例。第二,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建设,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司法工程,它包括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修改等一系列的动态过程。美国社会学法学家庞德(R·Pound)就将法律称为“社会工程”,并对法律的概念作了很广泛的解释。第三,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2 法治

法治也有很多表达方式,在中文中有法治主义、依法治国和法治天下等;在英语中有rule of law(法的统治),rule by law(以法统治),government by law(依法治理),government through law(通过法律的治理)等。解析各种定义,法治在三种意义上被广泛应用。

一是指治国方略或社会控制方式,即治理国家的手段或方式,而这种手段就是法律,而不是“个人权威”或“某个国家领导人的个人意志”等非法律手段。;二是指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三是一种融会多重含义的综合观念。严格意义上讲,法治是一种共治,即平等的利益或权力主体在适法领域内的共治,换言之,法治是“治理”的“治”,而不是“统治”的“治”。法治在三种意义上被广泛应用。本研究也采用了“法治”的概念,主要在第一、三种意义上使用。“治理”的“治”主要是通过国家政府行使“治权”,其治理方式更加突出国家的公共职权和社会管理功能。而“统治”的“治”具有很浓的行政色彩或“官僚”印象。法律虽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社会的公共治理也是自己重要的职能,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3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法制与法治表面上看来只是名词之分,实际上有观念之别。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而言,法制的内容指“法律及其相关的各项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

法治是指法的统治,即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和若干原则”。这种差异表现在是主张还是否定法律至上的争论上,也体现在工具论的法律观和价值论的法律观的分歧上。无论是在字面上,还是在实际内容上,作为一种理想目标,或者作为一种治国方针或行政管理方式,人们所要追求的都应该是“法治”而不仅仅是“法制”。法制只是法治的一项内容,前者强调立法,后者不仅强调立法,更强调执法、司法、守法,即法的实现。

法治所涉及到的是更广泛、更深层次的问题,如:制定“良法”的问题。如果某些规章制度或者是一些部门仅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为了扩大本部门的权力而擅自规定的或者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地方,那么依法办事是依这样的非良法办事,这种法制愈加强,离真正的法治就愈远。可见法治是良法之治而非恶法之治。当然,即使是良法,也必须被适应,才能实现法治。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大多数都是良法,然而现实中,法治意识的缺乏以及执法、监督不力等因素而使得这些良法难以实现。因此,不能离开法治意识、法治行为和法治监督等法治的诸要素来谈法治。

4 以法治体与依法治体“以法治体”即用法来治体,这表明法只是治体的一个手段,并应与其它政策,经济的、行政的、道德的手段相区别。

“依法治体”是指任何治体方法、手段,包括领导人行政上的指令、经济奖惩的措施等,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违法。由此可见,依法治体实质就是在体育领域内实行法治。

第二节 职业足球法治的基本含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据宪法、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来治理足球职业俱乐部,足球职业俱乐部的管理和运行的各个方面以及一切行为、活动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足球法治包含三层含义:第一,足球法治的质的规定性。主要是指它所依据的法体现着足球改革者的整体意志、根本利益。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治,才能具有并真正实现。第二,足球法治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它作为治理足球改革的依据、原则以及方式方法,要在足球市场、足球体系尤其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一种稳定有序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三,足球法治的权威性。不仅是指它有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更重要的表现为它在职业联赛管理和足球改革中具有最高的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而且具有排他性,能够有效地制约一切权力。这三者有机统一,在足球改革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管理与运行状态,就是足球法治。因此,概括地说:职业足球法治是指一个以反映足球事业主体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足球行业管理权威的一种稳定有序的管理与运行状态。

第三节 法治在我国足球职业俱乐部市场化发展过程中的意义

1 法治建设是依法治体、依法行政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体育事业,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将成为整个依法治国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实行依法治体便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领域中贯彻实施的具体体现。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治理体育事业,体育事业的各方面以及体育领域的一切行为、活动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来进行,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违法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尽管目前有关足球改革的法规文件已出台了不少,但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完备的足球法规体系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法规文件的执行实践中,依然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一些管理者的法治意识还较为淡薄,往往是理论上讲法治重要,而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人治”的状况。这些都阻碍和延缓了足球改革的进程。因此,只有加强法治建设,加快足球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树立起法治的权威性,才能保证足球改革健康顺利地向前推进。

我国职业足球初创时期,如果没有政府的积极促进和大力推广,职业足球很难顺利起步。因为当时没有一家俱乐部或一家企业具有组织和运行大型赛事的经验和能力,特别是不可能有一家企业具有政府那样的信誉度和号召力。因此,各级行政部门和足协对我国俱乐部制的建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大背景下,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再沿用行政命令、行政指示的传统途径,难以行得通、也难以管好。因此,随着我国职业足球市场的逐渐成熟,竞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和企业创办、经营俱乐部的自主权得到了增强,行政部门和足协对俱乐部的管理应该由过去的直接管理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为主,由过去的具体管理为主转变为宏观管理为主,只有依靠法制,通过立法确立职业足球的基本准则,依法规范职业足球中的行为主体,减少直接干预,才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证职业足球的健康发展。

2 足球职业俱乐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其经营管理行为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当前,我国正处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变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行各业正向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迈进。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经济。大量的经济活动通过市场调节加以协调,市场调节之所以能够起作用,就是因为大家要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法律之治。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用法律的方式来全面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要求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都必须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否则市场经济将处于无序状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足球改革,必然呈现出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存在着复杂的责、权、利关系。如:中国足协与地方足协、中国足协与足球俱乐部、地方足协与足球俱乐部、体育行政部门与足球管理中心等之间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只有对这些关系用法律制度来规范,使各自的责、权、利明晰化,改革才能进一步深化。同时,职业俱乐部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各足球职业俱乐部大部分已经实现了现代企业股份制改造,已经成为了独立的企业法人。职业足球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应当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足球职业俱乐部联赛的市场化中,建立、完善法人制度,用法律手段保障俱乐部经营管理的自由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对俱乐部经济活动的监督是对俱乐部经济活动合法性问题的监督,衡量俱乐部经济活动合法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作为市场主体,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诸如运动员转会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实现的,法律保护依法签定的合同。只有对俱乐部的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有力的监督,才能制裁、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职业足球市场秩序的形成需要法治,俱乐部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调整,其权益需要法律保障,而其活动更需要法律的监督。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业足球的健康发展需要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

3 法治是促进和保障俱乐部稳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协调足球职业化改革进程中各种经济主体关系的有效杠杆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来源于法治同经济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经济关系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法律原则的确认和保障,从而为经济自身的发展开辟道路;二是法原则为法律关系所决定,法的运行必须同经济的运行相适应,并为之服务。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职业化改革必须通过法律、法规等方式来推进。即以法律法规的方式将足球改革实践证明符合改革需要的各种措施和方法相对固定下来,并制度化、法治化。同时,通过立法和司法保护足球改革成果,对破坏改革的人和行为加以惩罚,保障改革稳步推进。

稳定是足球职业俱乐部发展的前提,也是职业足球改革的条件。因此,“法律作为一种比较定型的社会规范和准则体系在进行利益冲突的制度协调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它与其他具体制度和政策相比应该更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1】而最为重要的是,法律特别注重行为方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行为的法律后果相对具体和可预测。

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发展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运行是通过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来实现的。法制是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为己任的。在足球改革中,如果没有法律调整,足球市场交易主体不是按法律的规定,而是按各自的意愿行事,那么足球市场秩序就会一片混乱。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权利经济。足球改革中的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及其行为准则必须取得法律的确认,通过法律手段使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固定化、具体化,并加以严格的保护。同时,随着政企分开,政府职能的转变,管理部门(中国足协)的宏观调控就不能仅依靠行政命令和行政服从,而应该主要借助于法律的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法律秩序为保障的经济。因此,足球改革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将自己的意愿单方面地强加给他方,而只能依照法律所确认的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同时严格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以维护市场经济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4 加强法治建设是保障足球改革持续健康发展和适应足球国际化的需要

纵观足球职业化已走过的历程,虽然,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我们应该看到,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足球职业化发展过程中,缺乏与之相适应和配套的法律体系,职业联赛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足球职业俱乐部的管理没有真正实现法治化。因此,加强法治建设,对职业足球进行法治化管理,是保障足球改革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当前,中国已成功加入WTO,北京也获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主办权。同时,2002年中国足球经过44年的努力首次冲入了世界杯决赛圈。面对这样的社会大背景,我们必须思考如何使我国的足球改革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惯例来治理和推动足球的进一步改革。从而打破了地区、国家的界限,形成各种联系与合作,并按国际足球规律、规则运行,这都必须要有法律来规范执行。为此,我国的足球职业化改革必须做好必要的思想、理论、组织、物质和实践的准备,借鉴国外足球职业俱乐部法治的成功经验,同时结合我国足球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加强法治建设,构建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法规体系与配套政策。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抓住中国加入WTO、北京申奥成功、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机遇,使我国足球尽快的纳入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中去。

第四节 法治在我国足球职业俱乐部发展中的价值

1 秩序价值

法治并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它更意味着秩序。在法治社会中,秩序表现为社会结构的均衡性。均衡性有两方面表现:第一,通过法治对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的安排,使社会成员置于一定的社会位置,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发挥各自的社会功能,进行有序的社会活动。第二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职责,限定他们的权力范围,使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相互适应、制约和协调。因此,法治的秩序价值客观上要求足球改革的各利益主体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各自的应有功能。同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管理部门的权力与职责,使中国足协与地方足协、中国足协与足球职业俱乐部、地方足协与俱乐部形成一种相互约束、互动的关系。

秩序价值在职业足球领域主要体现在其管理与运行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良好的体育法治环境在职业足球的管理与运行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有序的体育法治环境是职业足球健康发展的需要。任何职业体育活动都希望有稳定的发展环境,各体育活动主体在参加体育活动时都有遵守某些体育规则的倾向性,而稳定的法治环境可以使职业足球的持续发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第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管理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职业足球管理的秩序性价值表现在对俱乐部管理权的合理分配上,同时也要建立科学的体育管理与运行机制、保障机制和控制机制。有了制度化的管理机制,体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活动就有章可循,管理秩序也会有条不紊。对于中国足协来说,不仅防止了自己管理权的滥用,国家法律法规价值和权威也在职业足球管理活动中得到了体现。第三,良好的法治秩序有利于足球职业俱乐部的运行与发展。各职业俱乐部在一个“有章可循”的稳定发展环境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支配俱乐部的资产;依据足协章程或所签的合同,职业运动员可以可以自由转会;职业运动员的工资、奖金、保险、福利等也需要制度化规章制度的长期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尽量少用审批手段和行政手段,而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重视“足球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运用好宏观调控手段,为职业足球的有序竞争与合法经营营造稳定的秩序。

2 正义价值

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法治的正义价值。任何社会制度和政策都必须面对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与抉择,法治当然也不例外。公平作为人们对各种社会价值和利益分配正当性的道德要求,效率作为社会运行和发展水平的客观比值,均是社会和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公平主要是指在保障每一个人的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实现按劳分配。效率主要是指各种资源得到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利益。市场经济是以追求效率为主要特点的,但是为了维护整体上的效率,必须兼顾公平。市场经济下的足球改革必须通过公正而权威的制度,保证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和实现。通过法律赋予运动员、教练员平等的权利,如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权、重大决策的参与和知情权、公平竞赛权、肖像权以及其他权利,教练员的生存权、尊重权、申述权等。同时规定其同样的义务。在“效率优先、实现公平”这一现阶段最佳价值关系的基础上,对运动员、教练员的付出与所得做出制度上的安排和协调。职业足球法治建设体现的正义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规定了各职业足球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其实,正义的问题就是对利益的合理分配与协调的问题。在职业足球活动的实践中,不同的活动主体会有不同的正义观和价值观,而每个人解决体育纠纷总是依靠自己的正义标准来解决的,而标准的多样性必然导致体育价值观的冲突。法律的功能就在于通过法律这个特殊工具为职业足球活动提供一个普遍的正义标准。随着职业足球的进一步职业化和市场化,这套法律上的正义标准会慢慢内化为各职业足球活动主体的内心道德和信念。

第二,法律可以公正的解决各职业足球活动主体的利益矛盾或冲突,从而平衡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不同主体有其特殊的利益,法律可以有效地协调和整合其利益冲突,并形成完善的利益整合机制。足协与俱乐部间的矛盾可以通过体育行政法规这个正义的工具来解决;比赛中的具体体育纠纷可以通过司法来调整,如民法;如果涉及运动员的重伤等,刑法可以介入体育纠纷中来;如果涉及俱乐部的不正当竞争,如一个投资人同时控制多家足球俱乐部,经济法完全可以对其进行进行调整。

第三,法律为职业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公正的解决机制。职业体育纠纷的解决不仅要有效,而且也应当是公正的。只有建立公正的体育裁判制度,体育纠纷才能得到最终解决。公正、公平、公开的体育裁判制度是实现正义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体育法制建设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要实现体育纠纷的公正解决,必须实现体育的司法公正。体育的司法公正包括体育实体公正和体育程序公正。所谓体育实体公正是指体育事实的结果公正,具体是指调整体育纠纷要以体育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体育纠纷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处分。程序公正“看得见的形式”则是指司法过程应当有正当的纠纷解决程序,且这个解决的过程要在“看得见的形式”下进行。这个“看得见的形式”就是司法程序,因为它平等地适应每一个人,且你能“看见”司法程序是如何解决体育纠纷的。体育的程序公正主要表现为裁决者身份中立、纠纷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利益相关者必须回避、实行听证和辩论程序、技术性事项由司法部门规定的专业机构鉴定等。

3 效率价值

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的产品,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和价值的社会。效率的社会标准是根据预期的目的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最终结果作出评价。效率是法的重要价值目标,没有效率的法律不能被认为是良好的法律。因此,现代法律必须包含着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的内涵。(*法理学公丕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9P:9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利益主体既要实现“效率优先”,又要“兼顾公平”,但效率与公平并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互为前提的。公平是手段,效率是目的。没有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在我国职业足球的法治建设中,我们不能忽视法治在职业体育中的效率价值,因为没有效率的职业足球是没有生命力的,效率不仅仅是指经济效率,而是经济效率、社会效率、文化效率等相互影响而形成的综合效益。职业足球的法制建设所体现出的法治效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认和保护足球职业俱乐部的产权关系。足协鼓励俱乐部为实现足球“利益的最大化”的占有、使用或转让俱乐部的财产。如果俱乐部对其财产拥有明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俱乐部才会有动机和信心投身职业足球事业。法律在确认和保护足球职业俱乐部的产权关系时,还要形成有效的资产使用机制,要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确认、保护并创造有效的足球管理与运行机制,以提高职业足球的发展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理配置体育社会资源、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并形成有效的足球管理与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体育发展规律的、国家调控、依托社会、自我发展、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体育管理机制与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以社会办为主的新格局。”(*《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1993)

注释:

【1】张玉堂.利益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