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渭南市临渭区军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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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兵役(1)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接受军事训练的制度。

从奴隶社会起,历代王朝为维护其统治,平息内乱,抵御外敌,都建立有各自的兵役制度。在中国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创立并加以完善的新型兵役制度,对发展壮大人民军队,夺取革命斗争胜利,建立与巩固人民政权,加强国防及后备力量建设,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章主要记述临渭区(原渭南县)在明清时期、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实行兵役制的有关情况。

第一节兵役制度

兵役制度属国家重要的军事制度,一般以法律或法令形式颁布实施。它随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又随社会的发展而变更。有的朝代以一种兵役制度为主,兼行其他制度;有的则初行某种制度,后又改行另一种或两种制度。

夏、商时期至元代的兵役制度,分别为民军制、征兵制、募兵制、府兵制等,其在临渭的沿革无考。

一、军户制

明代以军卫法部署全国军队,在各省要害设立卫所,以卫所维系军籍,以军士隶于卫所。卫所实行军民分籍的军户制度,军户归属军籍,并世代承担兵役义务,非经朝廷开豁,不得随意更籍。明中后期,由于卫所制遭到破坏,逃亡军士日益增多,兵源明显不足,遂以招募形式代替军户制。此间,明廷多次订立佥民壮法,按州县大小确定出兵数额。一般以里(110户为一里)征取,选20~50岁精壮为丁。据嘉靖二十年(1541)《渭南志》载:行差军民123168丁,平时征银3519两。

二、世兵制

清太祖努尔哈赤始创“满八旗”。至天聪年间,又相继增编“蒙八旗”

和“汉八旗”。八旗兵制,以族为军,以旗统兵。旗兵操习征战时为兵,散处劳作时为民,耕战结合,兵民合一,兼有军事、政治、经济三种职能。在清朝定都北京后,编入八旗的人户称“旗人”,属某旗即为某旗人,子孙后代皆以旗为籍,按旗注册。旗兵为旗人世袭,父死子代,兄终弟及,一人从伍,全家编入军籍。乾隆四十三年(1778),渭南县有军籍户1285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陕西始建新军,主要实行招募制,辅之以改编旧军。

三、募兵制

民国初年至25年(1936),一直为募兵制。所谓募兵制,是以雇佣形式招募兵员的制度。在辛亥革命期间,陕西新军中的革命派成功举行西安起义,渭南及其以北县境的“刀客”积极应募,大批加入起义部队“秦陇复汉军”。之后,在长期的军阀混战中,募兵无章可循,稍有影响者即可树帜招兵,扩充势力。民国21年(1932),陕西募兵开始由西安绥靖公署统筹办理。绥靖公署对辖区各驻防部队、保安团及警备队有管辖权,对省政府及各专区、县有指导权。部队募兵时,须向绥靖公署呈文备案,待划定募区,函告省府转相关行政督察专员和县长承办。其间,因无专门兵役机构,加之时局动荡,统辖乏力,未经核准亦有自行招募者,逾期、超额、越境募兵屡见不鲜,串诱强拉、敲诈勒索之事时有发生。以后改由各部队在规定募区自行招兵,役政更为混乱。

四、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国民政府颁布第一部《兵役法》,并于民国25年(1936)正式实施征兵制。当时《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两种:国民兵役由年满18岁至45岁男子,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之,平时受训,战时征集;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三种,经日常征集检定合格、年满20岁至25岁的男子,入营服现役三年,期满退伍服正役六年,再转服续役至40岁。为适应战事需要,有关法规几经修改补充,征兵制实际变为征募并行制。县府在征兵实施前,以乡为单位,进行壮丁身家调查,由各保造册登记,待上方下达征集数额后,除免、缓、禁征者外,集中壮丁参加抽签,中签者依次征拨。

由于各级官吏仗势欺弱,贪赃舞弊,役政腐败充斥乡里。以致强拉乱抓壮丁,敲诈勒索民众,肆意凌虐新兵等种种丑恶现象日益加剧。民国31年(1942)10月某日,县府把一批壮丁捆绑起来锁在新成永铁工厂,夜间厂房失火,壮丁被活活烧死24名、烧伤40多名。民国32年(1943)6月间,全县一次抓走麦客(外来受雇佣的收割者)800余人,逼其顶替兵额。民国37年(1948)11月,驻渭国民党军借捉逃兵搜刮民财,仅在灵源乡(今阳郭镇)的部分村落,就索取村民小麦118石(1石为300斤)。乱世之下,穷苦子弟为躲避抓丁“瘟疫”,有的隐姓埋名出逃失踪,有的流落他乡行乞度命,还有的自伤肢体终身残废,致使整个社会人心慌恐,民不聊生。

五、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主要是通过政治宣传及阶级教育,激发广大工农群众、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人士的觉悟,使其懂得劳苦大众遭受压迫剥削的阶级根源,明白参军为谁扛抢、为谁打仗的革命道理。从而,自觉自愿地加入人民军队,为阶级、民族的利益与自身的解放,为建立和保卫人民民主政权,不计报酬,长期服役。

早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工农红军就在各根据地开始实行志愿兵役制度。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以前,仍然沿用该制度。

1950年10月朝鲜战争爆发,渭南县各界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投入轰轰烈烈的“抗美援朝、保家卫国”运动。全县普遍开展了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战备形势和“仇视、鄙视、蔑视”美帝国主义教育。在以支援抗美援朝为主的扩充兵员中,广大青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要求参军参战。

仅1951年3~9月,全县就有4280多名青年踊跃报名,其中2525名青年被批准入伍。据史料记载,在抗美援朝战争中,有114名渭南(临渭)籍志愿军官兵光荣牺牲,成为革命烈士。

六、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后,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民在一定年龄内必须履行一定期限的兵役义务制度。义务兵役分现役和预备役两种。现役征集的人数、时间及要求,由兵役机关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命令执行。自1956年起,国家曾对兵员服现役的期限作过数次变更。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重新颁布的《兵役法》明确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陆军为3年,海军、空军为4年。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超期服现役(陆军1~2年,海军、空军1年)。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兵役法》作出修正后,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统一为2年。服满现役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转服预备役。驻军部队均按上述规定,在各年度分批确定士兵退役和办理服预备役的相关手续。

实行义务兵役制,军队兵员得到定期补充、轮换和更新,既利于保证现役人员的数量与质量,又利于储备大量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在贯彻义务兵役制的历年征兵中,地方党委、政府及兵役机关高度重视,深入进行宣传教育,依法开展征集工作。广大适龄青年纷纷响应祖国召唤,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争先报名参军。整个社会形成“一人当兵,全家光荣”“革命军属,人人尊敬”的良好风尚。据统计,辖区从1954年(试征)至2005年,共有38621名青年应征入伍。仅在1979年的中越边境作战中,就有38名渭南(临渭)籍士兵荣立战功。

随着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军队武器装备现代化程度的提高,部队军兵种专业技术日趋复杂,有待于保留一部分业务骨干较长时期的在队服役。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即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这一重大改革,驻军部队中的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具有技术专长者,经个人申请,群众评议,党支部推荐,通过政审、体检和文化、技术考核,由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即改为志愿兵。志愿兵从被批准之日起算,一般服现役8~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军队若有特殊需要,本人自愿,经军级以上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服役期。此后,依据国家所修正的《兵役法》,义务兵转志愿兵由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自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多年以来,许多临渭籍战士,作为所在部队的技术骨干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

1984年5月,国家确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兵役法》中规定:“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在坚持传统民兵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预备役制度,进一步加强军队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法规以及上级指示要求,辖区人民武装部把民兵与预备役纳入整体建设规划,将预备役士兵编入民兵组织,由基干民兵服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服第二类预备役,使两者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同步发展。

第二节兵役机构

自民国实行征兵制,各地便设立兵役管区。兵役管区是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设置在地方的兵役机构,分军管区、师管区、团管区三级。民国27年(1938),陕西军管区关中师管区在蒲城县设团管区司令部,负责处理渭南等11个县的兵役事务。是年末,渭南县成立兵役科。民国29年(1940)4月,县兵役科撤销,业务由民政科兼理。11月,新设军事科,主管征兵事宜。民国30年(1941),军、师、团三级管区改为军、师两级制。同年,渭南县复设兵役科,后又改置军事科。民国35年(1946),军师两级管区再次改为三级制。民国37年(1948)冬,设于大荔县的团管区司令部由大荔迁至渭南县境。不多久,该司令部随国民党军的失败而解体。

新中国成立后,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渭南县兵役工作,以兵役机关为主,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全面展开。自1950年以来,县(区)兵役机构的设置、名称及隶属关系多有变更。

1950~1953年,这一时期开展的扩武(扩充兵员)工作,作为阶段性中心工作,是在县委领导下,由党、政、军有关部门组成临时机构突击进行的。1950年4月,渭南县武装科成立,具体承办全县扩武事务。1951年3月,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出《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后,自上而下建立起统一的人民武装组织机构,县和县辖各区设立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兵役工作。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次年,县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该委员会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县人民武装部作为其办事机构,负责承办所属区域的兵员动员和军人复员安置工作。

1954年6月,为准备实行义务兵役制,按照中央军委下发的《省以下各级兵役机构编制方案》,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县兵役局,所辖区一级人民武装部撤销。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成立县征集委员会,在其指导下由设在县兵役局的征集办公室负责全县的兵役工作。

1956年,落实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和陕西省军区指示,基层兵役等项事务,由县辖各区的乡(镇)人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指定副乡(镇)长、街道办副主任或文书兼职办理,以解决因区人民武装部撤销上下管理渠道脱节的问题。

1958年10月,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决定中,县兵役局又改为县人民武装部,其工作职能未变。

1959年以后,全县兵役工作在县委征兵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业务由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1961年,县辖各人民公社配备的专职武装干部,具体承担所在区域的兵役和民兵工作。1968年,县人民武装部、接兵部队及群众代表组成征集领导小组,在人民武装部设立县征集办公室,协商处理征兵事宜。各基层单位以武装干部为主,抽调相关人员建立临时机构,直接落实兵员征集任务。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以及陕西省委要求,恢复县委人民武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