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渭南市临渭区军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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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民兵(1)

“民兵”的称谓始见于北朝。历史上实行“寓兵于民”“寓兵于农”所建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其名称不尽相同,但皆属民兵性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兵,是一支新型的人民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军。民兵组织随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的兴起而产生,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逐渐成长壮大,又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中不断得到发展。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民兵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章着重记述临渭区(原渭南县)民兵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领导体制、组织建设、军政训练等方面的情况。

第一节领导体制

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制度,是人民武装工作的传统领导体制。辖区人武部门及民兵组织正是在这种体制下,坚持党指挥枪的根本原则,始终保持其性质不变,有效地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地方党委领导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在接受军事系统领导的同时,必须接受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地方党委对民兵工作履行领导职责,是通过省、地、县党委书记兼任同级武装部门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制度,建立各级党委议军会议制度,以及加强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去实现的。

(一)人武部第一政委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就明确规定,县委书记兼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委员,区委书记兼区人民武装部政治教导员。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地方党委对军队的领导和密切地方党委同军队关系的指示,强调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对军队的双重领导制度,规定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构的政治委员,县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党委的军事部。自渭南县人民武装部建立起,县委书记一直兼任人武部政委或第一政委。“文化大革命”时,地方党政机关受到冲击,兼任第一政委制度中断。1979年,上述兼职制度重新恢复。以后,县委书记改为兼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历届县(区)委书记,在兼任人民武装部第一政委(部党委第一书记)期间,均坚持到人武部办公检查指导工作,经常参加人武部召开的重要会议和举行的大型活动,及时过问并帮助解决武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二)党委议军制度

长期以来,县(区)委十分关心重视人民武装工作,将其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形成定期的“议军”会议制度。通过“议军”,学习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及上级有关指示,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工作指导的科学性、有效性;听取人武部关于民兵、兵役工作汇报,认真进行讨论和审议;研究解决民兵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地方相关部门配合人武部开展工作。如在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不久,当时的市委、市政府随即作出《关于人武部改建后理顺领导关系及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确保武装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辖区组建预备役部队时,县(区)

委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党政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协调,促使组建任务圆满完成;在人武部整修民兵武器装备库、筹建民兵训练基地、投入机关正规化建设中,经县(区)主要领导批准,从地方财政拨出专款给予大力支持。

此外,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吸收安排人武部一名主官参加县(区)委常委,一名主官参加县(区)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使人武部门通过党政领导渠道,及时了解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意图,熟悉掌握全局总体情况,以便围绕县(区)中心工作搞好民兵预备役建设。

(三)人民武装委员会

195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在1953年,渭南县人民武装委员会(简称“武委会”)成立。武委会成员由县委、县人武部领导和公安、民政、文教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与组织的负责人组成。1956年3月后,根据中共陕西省委转发省军区有关文件规定,县辖各区、乡逐步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武委会在同级地方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武装部门为武委会的办事机关。“文化大革命”

期间,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工作中断。1979年4月,按照中共陕西省委《关于恢复省委和各级地方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的通知》精神,中共渭南县委人民武装委员会予以恢复。沈树森为主任,王邦民、陈秋成、朱海平、张成江、刘景义、国有民、李生举为副主任。武委会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武装部,刘景义兼办公室主任。此后,凡遇武委会成员工作变动,随时进行调整补充。建立健全人民武装委员会,对于贯彻落实从中央到地方党委有关武装工作的指示,密切军事机关与政府部门、群众团体之间的关系,协力做好民兵和兵役工作,均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许多年以来,特别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由于认真落实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制度、党委议军制度和人民武装委员会制度,辖区党管武装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1979年3月,渭南县线王公社党委总结的“切实加强领导,管好用好武装”的具体做法,被渭南军分区政治部转发。1989年7月,当时的渭南市委、市人民政府被评为人武工作先进县(市、区)

党委、政府,受到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通令表彰。1991年5月,通过在贠曲召开基层民兵连队建设现场会,向全市推广了该乡党委、政府“着眼基层特点,加强民兵建设”的工作经验。1992年6月,原渭南市委书记王纯,被中共陕西省委人民武装委员会评为党管武装先进个人。1994年1月,渭南市(县级)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贯彻〈民兵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被省上转发各县(市、区)。同年7月28日至29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武装部联合召开党管武装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新形势下市乡两级党管武装的实践经验,研究探讨进一步加强党对武装工作领导的新途径,并评出五个党管武装红旗单位(陕西省化工总厂、贠曲乡党委、凭信乡党委、人民街道办事处党委、杜桥办五里铺村党总支)、六个党管武装先进单位及五名先进个人。2000年10月,临渭区委、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武装部又对党管武装工作中涌现出的10个先进单位和10名先进个人分别予以通报表彰。

二、军队系统领导

民兵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对民兵实行军事系统领导,利于平时按照国防建设的要求搞好民兵建设,利于战时按照战略意图与作战需要组织指挥民兵队伍。全国的民兵工作由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并根据行政区划设立省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构成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军事领导系统。

(一)区(县)人武部领导

临渭区人民武装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设在区(县)的一级军队组织,隶属于渭南军分区,为所在区域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是区委的军事部,兼区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区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民兵预备役全面建设,指挥、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和参战、支前任务,组织实施兵役、动员与对专职武装干部的管理工作,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安置、烈军属优抚以及学生军训等项工作。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武装科,到以后改设的兵役局、武装部,机关名称、隶属关系及人员编制曾有所变化,但其性质、主要工作任务和双重领导制度始终未变。在实施军事系统领导过程中,区人民武装部不仅服从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落实部长、政委参加军分区党的委员会制度,而且自觉接受区委、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围绕各个时期中心工作任务,主动给地方党委、政府当好“参谋”。通过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及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切实履行军事部门的职责,始终保持人民武装工作的连续性,不断加强民兵预备役建设,较好地发挥了“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区人民武装部在机关正规化建设、民兵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管理、国防教育、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等项工作中,曾受到解放军总部、兰州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和省、地(市)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二)基层人民武装部

设于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是民兵预备役工作的基层领导机构。

1951年3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在建立渭南县人民武装部后,县政所辖的丰原、崇凝、阳郭、三张、带渭、辛市、下吉、官路、交斜、故市、信义等11个区,均设立区人民武装部。1954年9月,按照解放军总参谋部指示精神,渭南县各区人民武装部撤销。1961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军委《关于人民公社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规定》。此《规定》要求,人民公社在年内配齐专职武装干部。同时指出,专职武装干部是人民公社领导成员之一,受公社党委和县、市人民武装部的双重领导。是年11月下旬,全县4个区工委、23个人民公社均配备专职武装干部。其后,部分厂矿企事业单位也相继配备了专武干部。197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人民公社、企事业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配备原则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人民公社、大中型厂矿、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均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专职武装干部,列入本单位编制。1984年6月15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文件,对新时期基层人民武装部的设置等问题,又作出新的具体规定。据此,辖区在建立健全武装机构、补充调配专职人员与落实相关工作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基层人武部建设。1991年,贯彻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印发的乡人民武装部正规化建设规则,进一步明确各乡镇(厂矿)人武部工作职责,狠抓基础设施建设。经上下共同努力,绝大多数基层人武部均按“六有”(有办公室、有门牌、有会议资料室、有各种工作图表、有年度工作规划、有以劳养武企业)的要求达标。1994~1996年,结合全省组织进行的“千部大考察”,渭南市(今临渭区)深入开展“定点帮建、创建最佳人武部”和“一帮一、一对红”活动,及时纠正个别企业借内部机制转换擅自撤并武装机构的做法,有效促进了基层人武部建设。截至2005年,全区共有乡镇(街道)武装部28个、厂矿企事业单位武装部33个。

城乡设立的各基层武装部,在地方党委与区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下,具体承办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和兵役工作。平时带领民兵战备执勤,担负急、难、险、重任务;战时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长期以来,基层人民武装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节组织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临渭区(原渭南县)民兵组织建设,与外地情况基本类同,经历了几次大的发展变化阶段。其民兵条件、民兵类别、民兵编组等,在局部调整和整体改革的进程中,逐步更新完善。

一、民兵制度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

以法律的形式,将中国革命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民武装制度,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军事制度。1951年,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第一次提出实施普遍民兵制,即把早期战争年代自愿参加民兵组织的原则,改为参加民兵组织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要求凡符合一定年龄条件的男性公民,身无残疾或精神病者,都应参加民兵组织。渭南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指示要求,本着“逐步地将农村适龄青年比较普遍地组织起来”的精神,结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三大运动,广泛开展扩武整顿工作,大量吸收劳动民众、党团员和积极分子加入民兵组织。1952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对民兵的性质、任务,参加民兵的条件,以及民兵的组织编制和各项纪律等作出具体规定。县、区两级人武部在贯彻落实《条例》中,对外积极宣传民兵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对内普遍进行教育整顿。通过提高民兵思想觉悟,清洗不纯分子,改选基层民兵干部,举行出入队仪式,奖励先进模范民兵,使民兵组织得到纯洁、巩固与发展。1957年6月,中央军委在下达《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中指出:“今后兵役工作的主要任务,应当是有计划地为战时积蓄预备力量,认真加强复员军人的工作和民兵工作。”“为了积蓄预备兵员,便于平时管理教育和战时动员,解决平时养兵少、战时用兵多的矛盾,应将预备役工作与民兵工作合而为一,民兵即预备役。”据此,县兵役局(原县人民武装部)按照上级部署,着手进行预备役与民兵的合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