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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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6)

第三,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由于道路漫长,情况不同,因此除了在交通流量大、交通枢纽或者道路通行状况较复杂的地段设定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外,不可能在各个路段都设有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这就要求行人在这些没有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通过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所谓“确认安全”,是指行人靠自己的主观判断来确认道路的安全情况。主要是指在通过道路时,要认真观察道路上车辆行驶的情况,判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行驶速度与自己的距离是否允许自己有足够的时间通过。实践中,行人通过道路时,不认真观察道路的交通情况,强行猛跑或者不顾车辆多、交通情况复杂而擅自强行通过所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所以作为交通参与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行人,特别是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道路时,更要具有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在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会尽量划设、提供可供行人通行的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以在确保交通有序的前提下,给行人以特别的保护。而在那些没有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行人在通过路口或横穿马路的人身安全则主要靠自己来加以保护。行人要在参与道路通行时时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在通过上述路口或者路段时,要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

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和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对行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者在参与道路交通时的禁止性规定。道路中的隔离墩、隔离栅栏、隔离绿化带、高速公路两旁的隔离墙等隔离设施主要是为了交通安全而设置的。在有的交通枢纽地段,交通流量大,行人与车辆交汇多,专供车辆高速行驶的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快,因行人横过道路而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路段,设置相应的隔离设施是非常必要的。有的甚至是在总结多年血的教训后才设置隔离设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交通安全,特别是为了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是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那些为了交通安全、规范各种车辆行驶的专门用于间隔道路的各种道路隔离设施。“行人不得跨越”是指行人不得从这些隔离设施上跨过或者穿越而通过道路。

发生在京通高速公路上因行人跨越隔离墙并强行横过高速路所酿成的触目惊心的“空中飞人”事故,至今还令人记忆犹新。“不得倚坐”是指行人不得倚靠或者坐在这些隔离设施上休息或者从事其他的活动。“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是指行人不得扒在车辆侧帮或者拦截车辆。在一些交通不便的地区,由于车辆等交通工具较少,在车辆乘坐满员的情况下,一些人还扒在车辆外边的两侧,搭车而行。这样做是非常危险的。还有些人不顾来往快速行驶的车辆站在道路中间,而强行拦截过往的车辆要求搭车,这也是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的危险动作。“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是指除了上述列举的行人在道路上的禁止性行为以外的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如擅自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在道路上追跑嬉戏妨碍车辆通行等等。由于实践中还有哪些属于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应当被禁止的行为,情况比较复杂,从行为的方式和种类上讲也比较繁多,要想在法律中一一列举清楚很难做到。因此这里用“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规定,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在实践中哪些行为应当视为具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性而应当被禁止,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具体解释。

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人中的特殊人群在道路上通行,需要从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和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行人中特殊的人群,主要是一些弱势群体,如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盲人需要从法律上予以特殊的保护规定。本条所规定的就是这方面的内容。所谓“学龄前儿童”是指尚未达到学龄的儿童。在我国一般确定为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是指因患有精神疾病,包括间歇性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患者。“智力障碍者”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如先天或后天患了某种疾病而造成智力不发达或者发生智力障碍的人。“盲人”是指双眼失明的人。由于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和盲人的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些人在道路上行走,如果没有一定的帮助,其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的安全都将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有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

第一款是关于“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规定。如前所述,学龄前儿童、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由于其自身的原因,其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学龄前儿童由于本身年龄小、顽皮好动,判断能力有限和其行为本身还具有不稳定性;精神疾病患者除了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外,其本身还有随时发病和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危险;智力障碍者则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也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图。因此,如果让他们自己在道路上行走非常危险,其生命安全也将受到影响。所以规定这些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须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这里的“监护人”是指与上述人员一起生活并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的亲属以及在法律上负有监护责任的人员;“监护人委托的人”是指受监护人委托临时照顾的人;“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是指在职责规定上负有对上述人员管理、保护义务的人员。如托儿所教师、精神病医院的护理人员等。

第二款是关于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的规定。盲人由于其双眼失明,本身走路就已经有一定困难,如果无导盲手段独自在道路行走就更加危险,因此必须加以特别的保护。这里的“使用盲杖”是指盲人由于无法通过眼睛观察路况,而靠手中的杖杆来探测引路。有的盲人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可以不用盲杖就可行走,这是因为可以凭借平时对生活区域行走的熟悉程度和经验。但是,盲人通过道路时就应当使用盲杖,一方面是为了行走时的便利和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机动车驾驶人员能够辨认和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这样规定本身也是为了交通安全和盲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所谓“采取其他导盲手段”是指除了使用盲杖以外的其他导盲手段。如现实生活中还有导盲犬、电子导盲器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还会有许多先进的导盲手段被发明出来,这里的规定的主要意思是,无论采取何种导盲手段和方法,盲人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须采取或使用一定的导盲方法而不能徒手或在没有任何辅助的条件下在道路上通行。另外,国家为了给予残疾人以特殊的保护,方便他们的出行,在许多道路两侧建有导盲道,在路口和人行横道旁建有带声音提示的信号灯等,都是为了方便盲人等有残疾的人员在道路上通行。所谓“车辆应当避让盲人”是指在盲人通过路口、人行横道或者在道路旁行走时,各种车辆应当注意避让。这一规定是对盲人的特殊保护规定。因为盲人受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行走中主要靠盲杖和自己的听觉来判断,其避让车辆和行走的敏捷程度都比一般人要迟钝,因此需要车辆驾驶人员对他们进行安全避让。

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的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通行。铁路是专供火车行驶的,铁路道口是指为了使各种车辆和行人穿越铁路修建的道路与铁路相交的交叉口。为了保证火车的优先行驶通过和行驶的安全,国家在道路与铁路交汇的地方尽可能的建设立体通行设施,如立交桥、地下通道等。但地面道路与铁路相遇的铁路道口仍然大量存在。因此,为了解决好火车与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矛盾,规范铁路道口的交通秩序,一般在铁路道口都设置交通信号灯、遮挡装置和配备管理人员进行铁路道口的交通指挥管理。行人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一般情况下,当有火车驶临铁路道口时,信号灯出现红灯以提示过往车辆和行人,管理人员放下遮挡装置禁止各种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等火车安全驶过后再放行。实践中,有些过往行人不能自觉遵守铁路道口的交通信号灯的指示和管理人员的指挥,当信号灯为红灯或者管理人员已经放下遮挡装置时,仍强行通过,有的甚至钻越遮挡装置而强行通过,这些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不仅给火车的安全行驶和铁路道口的管理造成危害,甚至给自己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一定的威胁。

第二,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由于我国铁路线绵延漫长且并非封闭式的,没有设置交通信号指示和人工指挥的铁路道口还大量存在。因此,根据这种情况,就要求行人在穿越铁路道口时要特别注意过往列车。由于火车运行速度较快且停车速度较慢,在驶临铁路道口时各种车辆和行人都必须自觉和安全避让,使火车优先安全通过。在这种情况下,行人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仔细观察,在确认没有火车驶临的情况下才能通过。特别是在铁路弯道或上下坡道更应当注意观察,避免发生不测。另外,行人在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迅速通过,而不要在铁路道口一带滞留或从事其他危险活动。

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乘车人在乘车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规定。

【本条释义】

乘车代步出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这里所说的乘车人所乘坐的车辆,是指各种按规定能够运载乘客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公车、私家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市区、长途)和客货两用机动车辆等。乘车人在乘车时,如果不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也会给交通安全带来危害。因此,有必要对乘车人在乘车时的一些行为做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