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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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8)

根据本条的规定,禁止旅游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干扰他人旅游活动,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所谓当地居民,是指旅游者者进行旅游活动所到之地或者旅游者与他人的纠纷解决之地的居民。所谓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是指当地居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例如,政治权利、民事权利、教育权利等。与旅游者有关的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民事权利和利益。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旅游者也不例外。旅游者无论是在旅游活动中,或者是在解决纠纷时,都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否则,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所谓他人的旅游活动,是指某个旅游者本人以外的人的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所谓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是指因旅游者的行为而使他人的旅游活动难以顺利进行,甚至无法进行。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其不当行为会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例如,只顾自己在某一特定地点拍照而不允许其他人在该地点拍照;在解决纠纷时,其不当行为也可能会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例如,在解决航班延误发生的纠纷时,不允许其他旅游者登上航空公司另行安排的飞机等。为保证所有旅游者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旅游秩序,本条禁止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三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所谓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指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例如,获得旅游费用的权利、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等。旅游者无论是在旅游活动中,还是在解决纠纷时,都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所负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旅游安全,是指旅游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安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旅游安全事故一旦出现,如发生犯罪、中毒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自然灾害等,不仅旅游活动难以顺利进行,而且可能带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甚至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还可能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损害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地的旅游声誉,阻碍当地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政府、旅游经营者、旅游者等各个方面都应当履行自己在旅游安全方面的义务,从各个方面保证旅游安全。本条即是对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安全方面所负的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旅游者负有如实告知和遵守安全警示规定的义务。所谓如实告知的义务,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将自己的个人健康信息的真实情况告诉旅游经营者,以使旅游经营者知晓。所谓个人健康信息,是指旅游者的身体和心理是否有缺陷和疾病,以及有何种缺陷和疾病。旅游者的个人健康信息,直接关系一些旅游活动的进行,例如,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的旅游者,如果进行高速、深潜水等高风险旅游活动,就可能危及该旅游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甚至关系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例如患有甲型肝炎、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的旅游者,如果参加团队旅游,就可能危及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旅游经营者只有在了解旅游者个人健康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够正确决定是否将某旅游产品出售给旅游者,以及是否向旅游者提供某项旅游服务。否则,旅游活动就可能难以正常进行,甚至进行旅游活动会危及旅游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此,本条要求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所谓遵守安全警示规定的义务,是指旅游者在购买、接受服务时,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所谓安全警示,是指为保护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而对旅游者作出的警告、提示。一般而言,安全警示规定是因为存在有损害旅游者人身、财产的风险,而有针对性地作出的,遵守安全警示,能够有效避免风险,保证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此,本条要求旅游者在购买、接受服务时,应当履行遵守安全警示规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旅游者负有对相关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即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包括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以及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保护措施在内的应急处置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包括封锁有关场所、道路,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在内的应急处置措施;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因此,国家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有权采取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为保证旅游者的安全,可以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于这些措施,旅游者都应当予以配合。

三是旅游者不履行安全方面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旅游者如果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旅游者不履行安全方面的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旅游者不履行安全方面的义务,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出境旅游者和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以及擅自分团、脱团的规定。

【本条释义】

所谓出境旅游者,是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地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地进行旅游活动的旅游者。所谓入境旅游者,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以外的国家、地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进行旅游活动的旅游者。所谓非法滞留,是指未依照旅游者所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停留手续而停留在该国家、地区的行为。所谓擅自分团,是指团队旅游者未经旅游经营者、导游同意将团队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团队进行旅游活动的行为。所谓擅自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自作主张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非法滞留和擅自分团、脱团是严重损害旅游秩序的行为,为了维护健康的旅游秩序,本条作了禁止性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出境旅游者和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以及擅自分团、脱团,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以及擅自分团、脱团。旅游者出境旅游的目的,是到境外进行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而不是滞留在境外进行其他活动。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出境游组团社组织的赴韩国、澳大利亚、欧洲等地的旅游团陆续发生少数游客非法滞留等违规事件,影响了我国的旅游秩序,损害了我国的形象,并影响了正常目的出境旅游者的签证和旅游,因此,本条禁止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

随团出境旅游的旅游者,应当严格遵守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跟随所组成的旅游团按照旅游行程安排的路线完成各项旅游活动。旅游者如果擅自分团、脱团,不仅会影响旅游活动的正常进行,也会影响该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禁止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本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出境旅游,发现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根据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出现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或者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情形,旅行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是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以及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到中国境内旅游的的目的,是到在中国境内进行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而不是滞留在中国境内进行其他活动。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入境旅游人数较多,例如,2012年全年累计入境旅游人数达到130多万人次。一些旅游者在中国非法滞留,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带来严重隐患。因此,本条禁止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本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随团入境的旅游者,应当严格遵守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跟随所组成的旅游团按照旅游行程安排的路线完成在境内的各项旅游活动。旅游者如果擅自分团、脱团,不仅会影响旅游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该旅游团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因此,本条禁止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本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根据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出现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或者随团入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情形,旅行社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旅游规划和促进

本章共11条,主要对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主体、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旅游发展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等进行利用的总体要求、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评估、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政府的资金支持、旅游形象的推广、旅游公共服务的提供、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客中转站的建立以及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发展等作了规定。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的规定。

【本条释义】

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合理的规划。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本条对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