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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2)

根据有关规定,军官、士官的家属以及子女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内容主要包括:

(1)子女的入学、入托优待。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2)家属随军落户优待。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随军家属工作安排优待

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收和妥善安置;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置;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准予落户。部队移防或者士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是农村户口的,转为城镇户口。部队移防或者军官工作调动的,随军家属可以随调。军官年满五十岁、身边无子女的,可以调一名有工作的子女到军官所在地。所调子女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调。随军的军官家属、随调的军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业和工作调动,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7.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认定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因战致残

现役军人致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1)对敌作战致残,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5)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6)其他致残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二)因公致残

现役军人致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致残的;

(3)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5)其他因公致残的。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三)残疾评级

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

1.残疾评级级别和具体评定标准。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2.评级程序。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3.评级权限。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2)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3)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4.发证机关。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残疾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8.军人残疾抚恤金如何发放?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法条指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9.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军人,国家给予哪些照顾?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2)供养。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3)退休。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或者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做退休安置。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滞留部队的伤、病、残军人较多,成为影响部队建设的一个难题,各级部队对此反映比较强烈。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地方政府该接收的不予接收,造成残疾军人滞留部队;二是,残疾军人被地方政府接收后,因保障不好又回到部队。这些军人滞留部队,不仅严重影响部队的战斗力,也给部队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为此,兵役法进一步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在残疾军人安置方面的责任。

【法条指引】

《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