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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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回顾与展望(2)

这个“后”字蕴涵着多重意境。一方面,在经历二三十年的经济增长之后,老百姓越来越明显地意识到人的生存是多维度的,不能只用经济一个指标来衡量,更何况单单一个GDP增长也不能真实衡量经济状况。如果经济发展了,但是生存环境恶化了,法治没有实质进步,公民权利没有改善,甚至人的生命和基本尊严都得不到保障,那么我们要这种“发展”干什么?因此,老百姓开始超越先前粗放式的对经济增量的追求,越来越多地关注自己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因为只有在生命权、人身权、隐私权、财产权、选举权等基本权利得到制度保障之后,我们才能过上作为有安全、有尊严、有价值的生活。事实上,即便是经济活动自由也是诸多宪法权利的一种。“孙志刚事件”之所以意义重大,正是因为它标志着公民意识从经济到人权的跨越;在取得相当程度的经济活动自由之后,老百姓越来越在乎多维度的宪法权利,也越来越多地主动起来维护属于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经济改革并没有完全取消先前的管制,而只是将经济管理权从中央下放到地方。虽然这种格局仍然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秩序,但是地方经济干预产生了许多问题。除了普遍的地方保护主义(“诸侯经济”)之外,地方计划经济也造成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增长、GDP成为衡量官员政绩的主要标准,食品卫生、生态环境、生产安全和基础教育等政府应该提供的基本公共物品却得不到重视,致使一些地区环境污染恶化、安全事故不断、基础教育得不到保障、广大农村的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险更是几乎不存在。由此可见,政府职能和工作重心必须发生转移,衡量政绩的标准也应该适时调整。如果说老百姓在改革30年后已经改变了经济至上立场,那么现在是轮到政府转变观念的时候了。确实,中国农村和许多城市还很落后,穷人还很多,经济还要大踏步向前发展,但是政府不能再以经济为中心了。事实上,只有地方政府退出经济干预,中国经济才能健康发展,企业规模才能越做越大,全国市场竞争才能摆脱诸侯割据而走上正轨。真正的市场经济既不是中央计划经济,也不是地方计划经济,而是每个理性的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则框架内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自我计划经济。

无论是经济改革还是法律和政治改革,中国大趋势无疑是政府限制越来越少。改革开放的最大特点就是放松管制,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很简单:政府其实不用多操心,人民完全可以为自己谋福利,而经济改革证明这样的效果要比政府主动替人民谋利好得多。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就是信任普通老百姓的基本理性能力;否则,事事都由政府包办,反而扼杀了老百姓的动力和活力,整个国家陷入永久“短缺”的贫困之中。经济领域是如此,其他领域又有什么理由例外?如果我们信任普通老百姓为自己谋利的能力,那么我们似乎也同样应该信任他们管理自己的能力,并放手让他们通过宪法规定的机制选举自己的代表,进而选举和监督政府部门官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真正对人民负责。事实上,选举也是一种市场竞争。如果说市场为消费者提供了合适的产品,那么选举则为广大选民产生合适的政策和领导人,从而实现良治和善政;就和计划经济的结果是贫困一样,限制自治的结果必然是糟糕的地方治理。

一旦超越计划模式,那么中国的“后经济”时代是指日可待的。一个责任制政府退出经济领域,绝不会发现自己无所事事。恰好相反,社会有那么多的问题,老百姓有那么高的期许,必然使这样的政府应接不暇。毕竟,社会保险、基础教育、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生产安全……现代文明社会有太多的公共需求是市场中的个人无法满足的,因而必须依靠一个有为的政府。

“后经济”时代的政府正是一个积极有为的政府,只不过不是在经济领域而已。

执政模式的法治化

改革开放近30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中国社会也出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从表面上看,它们似乎只是经济、道德或别的什么问题:社会两极分化在某种意义上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农民生病不敢去医院是因为他们太贫困,环境污染至少部分是某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低造成的,山西黑砖窑的人道主义危机是因为窑主太黑心,政府官员的贪腐是因为他们的道德力量不足以抵制权、钱、色的诱惑,等等。但是在本质上,这些问题集中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症结:我们的执政模式有待法治化。

从1999年修宪开始,“法治国家”的理念已经伴随我们走过8个年头。在这8年中,中国社会也取得了许多具体的法治成就,但是只有在我们的执政模式法治化之后,政府官员的行为才能受到法律的控制,地方政府才会有效监督当地的砖窑或煤矿,中央和地方才有能力联合治理我们的生态环境,农民才能获得平等的政治和社会待遇,社会中下阶层人群才能争取到更多的平等化立法——总之,我们才能更有效地解决经济改革本身所不能解决的种种社会问题。

1.法治国家的执政模式

在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现代化都是建立在制度现代化的基础上。现代化的制度包含一系列共同的宪政要素:法治、民主以及对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防止政府以不必要的方式干预或控制市场、社会和公民的私人生活,民主保证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和控制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和需要,法治则要求政府去严格执行由民主政治程序通过的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法。概言之,现代化的前提是政治和法律的理性化。在这其中,法治是最基本的条件。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决策极为任意、社会资源大量浪费、个人活动空间受到极大约束、政府与私人行为的后果没有法律保障下的可预见性,那么现代化只能是痴人说梦的妄想。

综观当今世界各发达国家,都是在制度现代化之后才实现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的现代化,而制度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政党执政模式的转换。有些国家虽然一时因政策得法而崛起,但其后由于缺乏制度保障而付出了惨重代价。这些昙花一现的崛起颇有点像秦国的商鞅变法,虽然国力因此而迅速强盛,最后甚至通过战争实现了武力统一,却落得了“二世而亡”的下场,整个民族也为之付出巨大代价。相比之下,宪政国家的发展道路要顺利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