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古兰经》注释研究
3572500000034

第34章 《古兰经》注释的种类(1)

从伊斯兰文化发展角度来讲,先知穆罕默德时期→圣门弟子时期→再传弟子时期→三传弟子时期→第四代注释家时期(或称四传弟子,以泰伯里为代表的注释时期),时间上的递进性和交叉性,文化特点上的近似性,学术活动上的相仿性,以及社会发展和时代内涵较之后期的相对局限性,促使这期间的注释——无论是口耳相传还是文字记录,大体都在“传闻注释”(Al-ma’thūr)的范畴内。然而,自文字注释时期的第四阶段(阿拔斯王朝伊始)以降,社会发展和时代变化、伊斯兰宗教体制的基本形成(750-945)、伊斯兰文化的全面发展,以及历代穆斯林学者根据经文要求他们不断思考、研究和揭示《古兰经》经义的使命性和责任性,促使先期单一的传闻注释,发展到后期的多种注释,最终形成了“传闻注释”、“见解注释”(Al-tafsir bi al-ra’y or al-tafsir al-‘aqliyy)、“专题注释”(Al-tafsir-al-mawdu‘iyy)、“示意注释”(Al-tafsir-al-’ishāriyy)和“科学注释”(Al-tafsir al-‘ilmiyy)五种注释格局。

诚然,关于注释种类的划分,近现代以来注释学界对此的主张见智见仁,不尽相同。法赫德·鲁米教授的《古兰经注释原理及注释方法研究》,阿卜杜拉·沙哈特(Abud Allah shaātat)教授的《古兰经注释学》(‘Ulūm al-tafsir)、哈立德·阿布杜拉·哈曼·俄克教授的《古兰经注释原理》,以及其他学者根据前人著作如哲拉鲁丁·苏尤蒂的《古兰经学通论》等,大都将注释种类界定为传统意义上的两大类——“传闻注释”和“见解注释”。他们认为,凡传闻注释之外的任何注释都在见解注释的范畴内,无论是历史上的注释,还是现当代注释;无论是受赞许注释(Al-tafsir al-mamūd),抑或是受贬责注释(Al-tafsir al-madhmūm)。因此,他们没有将“专题注释”(法赫德·鲁米教授亦将其作为注释方法进行研究)、“示意注释”和“科学注释”进行单列划分。《中国伊斯兰教百科全书》的“古兰经注学”条目则认为,“穆斯林学者通常将主要的古兰经注内容特点分为三类:传闻经注、见解经注和示意经注”[1]。

笔者为比较清晰且分门别类地展现《古兰经》注释种类的概貌,现基于当代权威学者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教授的《古兰经注释研究论集》划分的五种类型,参照其名著《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引证其他权威文献,按照五种注释种类的划分,分别对其给予概要论述。

[1]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0页。

第一节传闻注释

一传闻注释的定义

从语言学来讲,传闻注释(Al-tafsir al-ma’thūr)中的“传闻”(al-ma’thūr),系被动名词,意为“被传述的、相传的”,相应的解释词为“al-manqūl”,因此注释学界也将“Al-tafsir al-ma’thūr”称之为“Al-tafsir al-manqūl”。“al-ma’thūr”(传闻)置于“Al-tafsir”(注释)后,构成形容词词组,形成注释学领域的专业术语——被传述的注释,即“传闻注释”。“传闻注释”的另外一种表达方式是“Al-tafsir bi al-ma’thūr”,在“注释”与“传闻”两词间附加了一个表示“凭借”之意的介词“Al-b’”,意为“凭借被传述的[材料]注释《古兰经》”。尽管术语称谓的表述方式有所不一,但两者的内涵同出一辙。

根据词源及其在注释领域的专业术语意义,注释学界对“传闻注释”的定义大同小异。

埃及爱资哈尔大学和沙特阿拉伯麦加大学古兰学与圣训学教授穆罕默德·本·穆罕默德·艾布·舍赫布(Muhammad ben Muhammad abūshahbah),在《古兰经注释典籍中的以色列传闻注释与伪造注释》(Al-’isrā’īliyyāt wal-mawū‘āt fi kutub al-tafsīr)中,将“传闻注释”定义为:“它涵盖了来自《古兰经》,传自先知穆罕默德、圣门弟子、再传弟子的注释材料,即围绕这四个来源展开的注释,无论传述系统连续与否。”[1]

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教授将“传闻注释”定义为:“传闻注释涵盖了《古兰经》自身对其中一些经文的说明与阐释,以及传自先知穆罕默德、圣门弟子与再传弟子对真主经典的经旨所做的一切阐明与解读。”[2]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教授在定义传闻注释后,进一步解释了该定义中与先知穆罕默德及圣门弟子并列的再传弟子。他说:“我们将再传弟子的注释列入传闻注释——即使对此有所分歧,再传弟子的注释是在传闻的范畴内呢,还是在见解的范畴内?——是因为我们发现传闻注释的典籍,如泰伯里等人的注释没有局限于传述先知穆罕默德及圣门弟子的注释内容,而且也将再传弟子的注释记入了传闻注释的范畴。”[3]

法赫德·鲁米教授在《古兰经注释原理及注释方法研究》中,分析传闻的实质后定义:“传闻注释就是依据经文和确凿圣训阐释经文,既没有创制地解释毫无证据的意义,也在没有确凿传述的情况下,禁止毫无裨益的注释。”[4]

穆萨伊德·坦雅尔教授对以上几位学者的定义持不同意见。他在《古兰学及古兰经注释原理论集》中,据理分析了《古兰经》的自我注释。他认为,被传述的材料源自先贤,故“传闻注释”的术语应用于先知穆罕默德、圣门弟子、再传弟子、三传弟子的注释材料。此外,以经文注释经文不存在传述问题,因为但凡以经文注释经文者,其注释自然就在他的注释材料内。例如,先知穆罕默德以“此节”经文注释“彼节”经文,那么此节经文总体上就是在他的注释材料和注释来源范畴内,而不再将其称为“传闻”。[5]同样,他认为,正如圣门弟子与再传弟子的注释中有程度不同的见解注释,传闻注释既包含了源自三传弟子的注释,也包括了辑录传闻资料者在内,如泰伯里、伊本·艾布·哈提姆等人的注释典籍,都大量传述了先贤的注释内容,故泰伯里等人的注释也当在传闻注释的渊源范畴。[6]据此,坦雅尔教授扩大了“传闻注释”的材料渊源,并将其定义为:“传闻注释就是传自先知穆罕默德及圣门弟子、再传弟子和三传弟子中以注释著称者——他们具有基于创制的独立见解能力——的注释。”[7]

哈立德·阿布杜拉·哈曼·俄克教授在《古兰经注释原理》中,概要说明以上定义后做了总结。他认为,传闻注释包括:

1.《古兰经》自身对一些经文的说明与阐释——某节概括性经文得到另一节经文的详解,以及各种诵读——因为往往有某种诵读是对另一种诵读的注释。

2.先知穆罕默德注释《古兰经》的圣训。许多概要经文,圣训对其进行详细阐释;许多普指经文,圣训对其加以限定。

3.圣门弟子的注释。他们与《古兰经》降示同时代,亲历了经文降示的各种背景,目睹了经文降示的各种原因,故他们是最知《古兰经》注释的穆斯林学者。

4.学者们也将再传弟子的注释列入传闻注释的范畴。这是因为,他们认为再传弟子与圣门弟子同生共处,传承了圣门弟子的知识,故他们属于最优秀的先贤。[8]

以上各家定义,尽管互相之间存在细微之分,但大体上求同存异,共性居多。综合起来就是,“以前人时代相传下来的有关知识或材料注释经文,包括以经文相互诠释,以圣训解释古兰经、以先知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言行及其对经文的理解等材料注解经文。”[9]

二传闻注释的条件

根据以上定义,传闻注释是以《古兰经》的语言者真主之语——最知经文究竟者——互注经文;以先知穆罕默德——真主之语的第一阐释者——的圣训注释经文;以圣门弟子——《古兰经》降示的亲历者、母语为阿拉伯语者、经文降示时各种状况的经历者——之语阐释《古兰经》;以再传弟子——圣门弟子各项事业的承继者——的注释解读《古兰经》。由此不难看出,传闻注释资料的来源和构成决定了它在所有注释种类中,是级别最高,材料最翔实的注释种类。这也就意味着,再传弟子以降,注释学界首倡并赞同的注释种类是传闻注释。

传闻注释的具体要求是:

首先,但凡想以传闻资料注释经文的注释家,务必沿着《古兰经》→先知穆罕默德→圣门弟子→再传弟子这个一脉相承的传闻链条奠定的学理精神和实践基础传承传闻注释。

其次,注释家必须恪守传闻注释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原则进行传闻注释,从而一方面使传闻注释因材料的真实翔实,使其注释符合传闻注释的学理和法理要求,由此达到最佳的注释境界和理想的注释效果。另一方面,由于传闻注释涉及与圣训学密不可分的圣训“传述系统的知识”(‘ilm al-riwāyah)[10],以及圣训“知识系统的知识”(‘ilm al-dirāy)[11],因此传闻注释家如果掌握并遵循了圣训“传述系统的知识”和“知识系统的知识”的方法和要求,其注释不言而喻是正确的,也必会得到专业研究者和读者的认同和褒扬。

哈立德·阿布杜拉·哈曼·俄克教授高度概括了传闻注释家应当具备的根本条件:[12]

(一)精通圣训学

注释家务必精通圣训中“传述系统的知识”和“知识系统的知识”。[13]

(二)通晓注释性圣训

注释家务必精确注释《古兰经》的圣训——注释性圣训,以及圣门弟子、再传弟子和具有教法创制能力的伊玛目的注释。

(三)具备识别传闻的能力

注释家应当具有整理各种传闻材料的能力,并且具备分析它的能力和学识。

(四)通晓传述不一的传闻

注释家务必通晓传闻中传述不一的实质和原因,明确《古兰经》的各种含义,正如注释家苏夫延·本·赛里所言:“注释根本上没有矛盾,差异只是一种旨在表述不同阐释的综合性话语。”传闻注释家传述不一的原因主要有下列因素构成:(1)有些经文诵读各异。(2)句法含义各异。(3)语言学层面的词义各异。(4)一词多义。(5)一些经文具有一般意义与限定意义的双重性。(6)一些经文具有普通意义与特殊意义的双重性。(7)一些经文具有本义与隐喻的双重性。(8)一些经文具有内隐(Al-’imār)意义与独立(Al-’istiqlāl)意义的双重性。(9)个别经文具有字母的附加性,如经文“我以复活日盟誓”(75:1)中,起誓词之前的否定虚词“Al-lām”为附加性字母。(10)一些节文具有语句次序的前置性或后置性。(11)涉及法律的经文具有被停止或经旨业已明确(Al-mukam)而无须注释的双重性。(12)传述先知穆罕默德与先贤的注释时存在差异。[14]

(五)传述各家注释时务必注意以下几项要点

其一,许多注释家注经时,表述各有差异,如解读真主的各个名称时,词异意同。

其二,许多经文的词汇往往含有多重意义。

其三,各注释家注释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经文时,往往同时提及该经义的几种阐释。

其四,一些经文往往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诵读法,因此各注释家都根据特定的诵读法赋予经文不同的阐释。[15]

(六)通晓经文的降示背景

通晓经文降示背景,有助于注释家借此理解整部经文,以及互相停止的经文——借此了解被停止经文中经旨业已明确的经文。

(七)遵循注释经文的优先渊源

注释经文所溯源的根据,依次是:以经注经→以训注经→圣门弟子注释→再传弟子注释→语言注释→法学与教义学注释。即先经后训,先圣门弟子后再传弟子。如果这四个链条中均无注可循时,则溯源遵循了语言学各项原则的语言注释,最后再从符合法学和教义学原理的法学和教义学注释中追溯注释。[16]此外,传闻注释家还要遵循注经时务必恪守的下列方法和原则:

1.释文要符合经文的经义经旨,做到既不加义——必须避免不符合经旨的注释,也不减义——对需要阐释的经文省略不注,更不得断章取义,违背经旨。

2.遵守经文的本义与隐义。

3.遵守经义与经旨之间的互应性,经文词汇之间的关联性。

4.遵守经文之间的前呼后应。

5.精通各节经文的降示背景。

6.通晓涉及经文词汇的语言学、词法学和字源学,借此解析经文的构造,分析经文的大义,演绎经文的律法。

7.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注释,如虚词、词汇、句法原理、法学原理及大量证据,避免伪造的降示背景、伪造的故事、以色列传闻等,这些都有损《古兰经》的美妙性和超绝性。

8.注释家务必精确掌握“侧重法则”(Qawānin al-tarji),以便借此能够侧重那些含有多重意义的经文,最终选择最正确、最权威的注释。

9.精通教法学与教义学原理,不得根据无凭无据的个人见解注释经义。[17]

(八)传闻实事求是

传闻注释家必须传述符合理性接受和法理允许的注释,不得传述那些不可思议的奇谈怪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