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古兰经》注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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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古兰经》注释的内容(9)

(四)罕百里学派注释

该派于9世纪由圣训学家、教法学家、教义学家伊本·罕百里创立于巴格达。该派初创时,曾分布在巴格达和大马士革等城市,但追随者为数不多。该派现为沙特阿拉伯的官方学派,在埃及、伊拉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亦有少量追随者。[40]无论是历史上,还是近、现当代以来,“罕百里教义教法学派的思想在伊拉克、呼罗珊(伊朗)、叙利亚、希贾兹(沙特)等地区城市中、下阶层中获有广泛的支持,对安达卢西亚的传统主义教派亦有深远影响。在整个中世纪年代,作为逊尼派正统信仰的体现者,罕百里教义-教法学派曾不止一次地走在城市群众运动的前列。罕百里教义-教法学派通过复古先知的逊奈革新伊斯兰教,以及同‘异端’作斗争的思想,在近、现代为伊斯兰革新派代表沙特阿拉伯的瓦哈比耶所继承,所发扬。在当代,罕百里教义-教法学派的思想体系在诸‘穆斯林兄弟会’中广泛传播,为其所信奉、所弘扬。”[41]

该派的特点是,“在创制教法律例时,严格遵循《古兰经》和圣训,很少应用类比和公议,反对以个人意见推断教法问题,尤其反对穆尔太齐赖学派的‘意志自由’论,甚至拒绝接受艾什尔里的教义学主张。认为源自经、训的知识是不谬的,而源自理性判断的见解知识是不可信的。在四大教法学派中,素以经典派著称。”[42]这是因为,该派创始人伊本·罕百里将其教法的绝大部分“建立在圣训基础上。即如果他找到一条正确的圣训,就不再顾及其他;如果找到圣门弟子的一项裁决,就遵照执行;如果发现圣门弟子对律例有多种解释,就择其最符合经、训者用之;有时圣门弟子对同一案例有两种不同的裁决,就将两种裁决都传述之;如果只有再传弟子传述的圣训或不大可靠的圣训,他也宁肯选用而不使用‘类比’。总之,不到万不得已,罕百里是不使用‘类比’的。对那些没有引用经、训的裁决,他十分反感”[43]。

该派的法学代表作主要有伊本·罕百里的《穆斯奈德圣训集》(Al-musnad)与《古兰经注》(Al-tafsir)、伊本·泰米叶的《教法判例》(Majmū‘fatwā)与《沙里亚法典》(Al-siyāsat al-sharī‘ah)、穆瓦法格·丁·本·古达迈(Muwafaq al-din ben Qudāmah,1146-1223)的《教法律令之柱》(Kitāb al-‘umda fi akām al-fiqh),以及学派法学家根据伊本·罕百里的教法学说收集的《教法大汇编》(Al-jāmi‘al-kabīr)。

罕百里学派从教法角度注释《古兰经》的文献主要有,伊本·焦泽(Ibn al-jawziyy,1116-1200)所注9卷本的《注释学的旅途食粮》(Zād al-masīr fi ‘ilm al-tafsir)。严格来讲,尽管该部经注不属于纯法学层面的注释典籍,但仍被视为罕百里学派中根据该派思想和法学理论注释《古兰经》律例经文的代表作。近现代以来,该派中注释律例经文的主要文献有,穆罕默德·孙迪格·哈桑的《注释法律经文获取经文经旨》(Nil al-marām min tafsir ’āyāt al-’akām)、穆罕默德·阿里·萨布尼的《古兰经律例详解精华》(Rawā’i‘al-bayān tafsir ’āyāt al-’akām)、曼纳尔·敢塔尼的《注释律例经文》(Tafsir ’āyāt al-’akām),以及穆罕默德·阿里·亚伊斯(Muhammad Ali al-yāyis)指导与校正后出版的《注释律例经文》(Tafsir ’āyāt al-’akām)。现仅介绍当代注释家穆罕默德·阿里·萨布尼教授的《古兰经律例详解精华》,以便概要了解当代罕百里学派注释家的方法与侧重点,尤其在回答和解决时代问题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穆罕默德·阿里·萨布尼教授的《古兰经律例详解精华》共两册。作者以学术讲座形式,用70讲篇幅,详细注释了《古兰经》中的律例经文。对于每节经文,作者都从十个方面给予了注释:(1)引证其他注释家和语言学家的注释,分析经文辞藻。(2)简明扼要地阐释每节经文的总义。(3)如果经文有降示背景,就对其降示背景给予阐述。(4)阐释经文前后关系的哲理所在。(5)研究和阐释经文的各种诵读及其道理。(6)概要分析经文句法。(7)阐释经文的奥妙,如经文的修辞奥妙和科学奥妙等。(8)阐释律例经文和法学家们对此的证据,并在所有证据中求得侧重证据。(9)概要阐释经文的经旨所在。(10)总结阐释,包括律例经文蕴涵的法学智慧。[44]

该书的几个鲜明特点是,其一,作者以讲座形式,使其经注内容条分缕析,一目了然。其二,作者采取专题方法注释法律经文,使《古兰经》的律例经文分门别类,独立成篇。其三,从注释内容来讲,注释法律经文时又采取了综合注释的方法,既解词也解义,既阐释句法也分析诵读,既荟萃各家之言又侧重其中一家之言。其四,贯通古今——既阐述古人的法律观点,也在阐释律例经文时分析了伊斯兰教的现状,并给予了符合时代要求的回答。其五,驳斥了他者对伊斯兰教的误解和非议,如据理据证反驳了那些以偏见眼光质疑和武断先知穆罕默德多妻、穆斯林妇女佩戴面纱等问题的人们,达到了正本清源与还原真相,以及消除误解与回应非议的学术目的和现实作用。

(五)栽德派注释

栽德派是什叶派的主要派别之一,于8世纪中叶,由先知穆罕默德的外孙、第四任哈里发阿里的次子、什叶派第三任伊玛目侯赛因(Al-usayn,625-680)之孙栽德·本·阿里(Zayd ben Ali,698-740)的追随者创立,亦称“五伊玛目派”。该派追随者主要分布在也门北部,占该地区总人口的55%以上,以及伊朗的吉梁和马赞达兰等地,被称为努克塔维派。此外,其他阿拉伯国家亦有少数追随该派者。

关于教义问题,该派在“教义上长期陷于分裂,内有八个支派。其政治学说在什叶派中最接近逊尼派,除奉阿里为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外,还承认前三代哈里发的合法地位。认为凡属阿里后裔,博学、善战,无论是否属于直系,均有资格继承伊玛目职位。该派只相信五位可见的伊玛目,否认‘隐遁伊玛目’之说,认为伊玛目的传承不可能连绵不断,而一个时代可以有几个各自独立的伊玛目国家。该派内部未形成统一的教法学派,但各学派之间较为宽容。因其在教义、教法上接近逊尼派传统,亦有‘第五教法学派’之称”[45]。关于教法问题,“该派主张在《古兰经》和真传的圣训为立法原则的前提下,运用类比推理创制教法律例的大门是敞开的,不仅伊玛目有创制之权,凡具备一定条件的教法学者也可创制。禁止杂婚,不允许临时婚姻(即穆塔尔)。在教法的细则上,接近逊尼派的哈乃斐学派,但各地学者之间存在着分歧。”[46]

栽德派的法学典籍主要是,学派法学家根据学派创始人的教法学说汇集而成的《法学汇编》(Majmū‘al-fiqh)。栽德派从教法角度注释《古兰经》的主要典籍有,伊历8世纪学者侯赛因·艾哈迈德·纳吉尔(usayn ’amad al-najry)所注的《注释五百节经文》(Sharal-khamsahmi’ah ’āyah),该经注本至今未明,是否逸失,尚待考证。伊历9世纪学者谢姆斯丁·本·优素福·本·艾哈迈德(Shams al-din ben yusūf ben ’amad,伊历?-832)所注三卷本的《成熟的果实明确的律例》(Al-thamarāt al-yāni‘ah wal-’akām al-wāiah al-qāi‘ah)。伊历11世纪学者穆罕默德·本·侯赛因·本·加希姆(Muhammad ben al-usayn ben al-qāsim)所注《终极经旨——注释律法经文》(Muntahāal-marām,shar ’āyāt al-’akām),具体未详。现仅介绍谢姆斯丁·本·优素福·本·艾哈迈德的《成熟的果实明确的律例》,以便通过该部经注窥见栽德派注释《古兰经》律法经文的观点。

谢姆斯丁师从法学家哈桑·纳赫维(asan al-nawiyy,伊历?-791)研习教法,著述颇丰。其中,《成熟的果实明确的律例》既是他的代表作之一,也是栽德派的重要著作之一。埃及国家图书馆存有作者手稿的复印本,爱资哈尔大学图书馆仅存该部经注的第二卷,即从筵席章(第5章)第4节经文至光明章(第24章)第36节经文。

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教授研究指出,谢姆斯丁将其注释仅限于律例经文。他的注释方法是,根据章节顺序,首先叙述所注律例节文,接着阐释该节经文的降示背景(如果该节经文有降示背景),最后历数自己认为该节经文蕴涵的累累硕果(Al-thamarāt)——经文蕴涵的法律法规,并条理清晰地指出第一项律例是什么,第二项律例是什么,以此类推阐发了该节经文涉及的所有律例。如果从注释学学科角度和逊尼派注释层面来看,该部经注具有两大瑕疵。其一,谢姆斯丁不加考究地引述了那些没有任何根据的伪造传闻,如在注释经文“你们的盟友,只是真主和使者,和信士中谨守拜功,完纳天课,而且谦恭的人”(5:55)时,叙述了关于该节经文降示背景的所有传闻。其中之一是,该节经文是因圣门弟子、先知穆罕默德的女婿阿里而降示——当时阿里正在拜中鞠躬。事实上,该传闻是一个没有任何根据的伪造传闻,注者不仅引述了它,而且根据这个伪造传闻演绎了一些律例。[47]其二,谢姆斯丁大量引述了宰迈赫舍里的《启示真相揭示》中的内容,一则说明他对宰迈赫舍里及其经注的高度认同,二则说明栽德派与穆尔太齐赖派之间的千丝万缕关系,影响到谢姆斯丁的注释,致使其引述穆尔太齐赖派经注《启示真相揭示》中的相关内容。[48]

谢姆斯丁注释律例经文时,经常援引前人和同时代一些法学家对某项法律问题的论说和裁决,例如援引圣门弟子与再传弟子的言论,以及沙菲仪学派、哈乃斐学派、马立克学派、扎希里教法学派(Al-āhiriyyah)、[49]十二伊玛目学派等法学家的证据,说明律例和分析案例。当然,作为栽德派的法学家和注释家,谢姆斯丁主要是站在本派法学立场上,援引学派的法学思想和理论注释律例经文。同样,他在注释中,一方面援引了栽德派内部学者对某项法学问题的不同观点,并阐释了这些观点;另一方面还引述并运用各种证据,极力反驳了那些反对栽德派法学主张的人们。诸如,关于有经人婚约(Nik al-kitābiyyāt,即穆斯林聘娶有经人女子)问题的经文“今天,准许你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如果你们把他们的聘仪交给她们,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谁否认正信,谁的善功,确已无效了;他在后世,是亏折的人”(5:5)。他首先叙述了其他学派学者们就穆斯林男子聘娶有经人女子的各种裁决论说,然后引证很多证据注释该节经文:“经文的表义就是允许与有经人通婚,这是大部分法学家和注释家的见解。”[50]事实上,穆斯林男子与有经人女子结婚的前提条件是该女子必须皈依伊斯兰教。再如经文“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起身去礼拜的时候,你们当洗脸和手,洗至于两肘,当摩头,当洗脚,洗至两踝。如果你们是不洁的,你们就当洗周身。如果你们害病或旅行,或从厕所来,或与妇女交接,而得不到水,你们就当趋向清洁的地面,而用一部分土摩脸和手”(5:6)。他注释时,就经文中具有的摩靴代替洗脚的教法问题,作了与逊尼派截然不同的注释:“摩靴和摩袜是不被允许的,这是传自阿里、伊本·阿拔斯、安玛尔·本·亚希尔、艾布·胡莱赖与阿伊莎的看法。其他法学家们认为,可以摩靴和摩袜。我们的证据是经文‘当洗脚’,故经文命令要洗脚,而摩靴不能使两脚干净。同样,还有其他传闻证明务必洗两脚。”[51]

诸如此类注释不胜枚举,其共同点是,谢姆斯丁根据栽德派的法学理论和见解展开论述,回应了其他法学派法学家们所持的不同观点和主张,从而使其经注俨然一部伊斯兰法学派别论辩集。然而,难能可贵的是,尽管谢姆斯丁的法学注释具有浓厚的栽德派教义思想和法学理念,但正如栽德派是什叶派中的温和派——其教义有许多地方接近逊尼派如不实行什叶派中广为流传的“塔基亚”(信仰的内心保留)原则、不允许临时婚姻(穆塔尔)、禁止食用非穆斯林宰牲的肉等,谢姆斯丁的法学注释相对而言亦不乏温和色彩,“这要归因于栽德派与逊尼派之间在法学原理与法学细则层面上所持的相近观点。”[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