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宗教《古兰经》注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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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章 注释《古兰经》的派别(10)

[7]骆驼战役:伊斯兰教历史上发生的第一次内战。时值公元656年,圣门弟子泰拉赫·本·欧拜杜拉与祖拜尔·本·安瓦姆联合圣妻阿伊莎,举兵反对刚刚就任第四任哈里发的阿里,两军在巴士拉附近发生激战,阿里方大获全胜。此次战役因阿伊莎坐在护以装甲的驼轿里参加战斗而得名。

[8]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卷2,开罗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301页。

[9]陈中耀:《阿拉伯哲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10]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3-204页。

[11]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4页。

[12]转引自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卷2,开罗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307页。

[13]同上书,第307页。

[14]阿布杜·嘎希尔·巴格达迪在《教派的歧异》中,将该派视为非穆斯林派别。

[15]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2页。

[16]该书对伊斯兰教各派圣训学家所汇集的圣训进行了评论和辨伪,并从学理角度严厉批驳了伪造圣训的人,以及歪曲解释圣训的观点。此外,该书还不惜笔墨批评了一些教义学家对圣训学家的责难,充分定性了圣训学家的历史功绩和学术成就。

[17]伊本·古太白:《对各种圣训的注释》,库尔德斯坦出版社1889年版,第241-250页。

[18]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卷2,开罗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314页。

[19]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卷2,开罗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318页。

第四节穆尔太齐赖派注释

一穆尔太齐赖派概况

“穆尔太齐赖派”是8世纪至12世纪产生的伊斯兰宗教哲学派别,西方学界称为“唯理主义派”。学界根据该派奉行的信条主张,还冠以“盖德林耶派”(Al-qadriyyah)、“公正派”(Al-‘adliyyah)、“认一派”(Al-tawīd)、“公正与认一派”等名称。

如果说逊尼派、什叶派和哈瓦利吉派的产生与政治息息相关,是集宗教与政治于一身的宗教教派,那么,“穆尔太齐赖派”与这三派截然不同的是,它是一个因纯宗教问题而产生的具有浓郁学术学说色彩的宗教学派,思辨的大都是关于宗教教义和宗教哲学的问题。因此,历史上学界将该派的归属定性为宗教学派,而非宗教教派。

“穆尔太齐赖”,系阿拉伯语“Al-mu‘tazilah”的音译,意为“分离者”。关于该名称来源,学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该名称因讨论宗教信仰问题如对犯大罪者的定性而产生,原因有三:其一,再传弟子哈桑·巴士里某日在清真寺讲学,有人请教他:“宗教的伊玛目,我们这个时代有这样一些人,他们(即哈瓦利吉派)视犯大罪者为异教徒,还有一些人(即穆尔吉埃派)延缓了对犯大罪者的定性,认为犯罪不妨碍信仰,正如昧信者的顺从毫无裨益一样。那么,请你为我们裁决,我们对此如何信仰呢?”哈桑·巴士里正在思考,其弟子瓦绥勒·本·阿塔先他讲道:“我既不认为犯大罪者为绝对的信士,也不断其为纯粹的异教徒。”他说完后站在清真寺的圆柱旁,让哈桑·巴士里的学生们承认和接受他的答案——犯大罪者既不是信士也不是异教徒,而是居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地位”。他讲道:“信士是一个可赞颂的名称,行恶者不应受到赞颂,故他既不是信士也不是异教徒,因为他既承认关于信仰的两个‘证词’[1],也做了其他善事。如果他无忏悔地辞世,就永居火狱,因为后世只有两伙人,一伙人在乐园,另一伙人在火狱。但较之异教徒,犯大罪者的罪过为轻,其等级高于异教徒的等级。”瓦绥勒讲完后,主张“犯大罪者只是罪人但不失为信士”的哈桑·巴士里说:“瓦绥勒分离了我们。”瓦绥勒及其追随者遂被称为“穆尔太齐赖”。其二,瓦绥勒等人断定,穆斯林必须要分离犯大罪者且与其断绝关系,故得名。其三,瓦绥勒等人因主张犯大罪者既不是信士也不是异教徒,而是居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地位”,此主张因“分离”穆斯林众说而被称为“穆尔太齐赖”。

二是“分离”名称是因政治因素而生。有两种说法,一说是阿里党中有人分离哈桑·巴士里而得名;一说是他们在阿里党与穆阿维叶党之间保持中立,分离两派而得名。

以上两种观点是学界对该派名称由来的界定。然而,穆尔太齐赖派历史学家嘎迪·阿布杜·坚巴尔·哈姆丹(Al-qāī‘abd al-jabbār al-hamdānī,?-1025)则认为,“穆尔太齐赖派”并不是一个新生派别、新生团体或新生事件,而是该派对先知穆罕默德及其众弟子的继续而已。这个名称之所以冠名给他们,是因为他们遵循经文“我将退避你们,以及你们舍真主而祈祷的”(19:48),以及圣训“凡避及罪恶者就已获福多多”而分离“罪恶”(Al-sharr),故他们自先知穆罕默德时代就成为“分离罪恶的人们”。[2]

尽管学界对该派名称来源所持见解不尽相同——无论是教义异见还是政治分歧;无论是在先知穆罕默德时代业已有之,抑或在哈桑·巴士里师徒意见相左时期,其起因都是围绕着“犯罪”问题而生的争论。基于此,学界中较为流行的说法是,瓦绥勒与老师哈桑·巴士里就“犯大罪者归属问题”意见相左后的另立门户,成为该派诞生的重要由来。

如果将瓦绥勒分离老师而另立门户作为该派起源的话,该派起源时间当为伍麦叶王朝时期,结束于阿拔斯王朝时期。换言之,该派的发展历经两大时期:

伍麦叶王朝时期。该时期,自瓦绥勒分离哈桑·巴士里后,穆尔太齐赖派的“主要学者通过各自的演说、辩论和讲学传播其思想主张,在教义学问题上其思想观点各异,尚未形成统一的学说。在宗教思想上,该派大多数学者主要反对贾卜利耶派关于人类的善恶行为由真主前定的主张,提倡人类意志自由和运用理性自由讨论教义。在政治上,该派对伊斯兰教相互对立的政治派别,采取中立态度,对反对伍麦叶王朝的哈瓦利吉派和什叶派等均提出批评,客观上支持了伍麦叶王朝的统治,深得哈里发耶济德二世(720-724年在位)和麦尔旺二世(744-750年在位)的崇奉,其地位日益提高。但该派少数激进学者,坚持安拉独一观,否定逊尼派赋予安拉拟人化的诸多德性,因之伤害了一般穆斯林的宗教感情,遭到逊尼派教义学家的强烈谴责,斥该派为‘异端邪说’。同时因在政治上主张恢复伊斯兰教初期哈里发的选举制度,故伍麦叶王朝的统治者对该派的激进学者严加防范。该派主要活跃在巴士拉、巴格达,传播到伊拉克全境,其学说先在宗教学者、知识阶层流传,后波及到市民阶层和什叶派穆斯林中”[3]。

阿拔斯王朝时期。尽管伍麦叶王朝对该派的激进学者严加防范,但它并没有因王朝更替而停滞不前,反而因受到新朝几任哈里发基于政治和宗教需要的支持,呈现一派欣欣向荣景象,并一度占阿拔斯王朝的主导地位,几近为该朝的官方信仰。该时期,“该派著名学者艾布·胡栽勒(约752-849)提出了关于信仰的五条基本原则,奠定了该派教义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因对教义学有关问题解释不同,遂分成巴士拉派和巴格达派两大支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巴士拉派的艾布·胡栽勒、奈萨姆(?-845)、贾希兹(?-869)和巴格达派的伊本·穆尔台米尔(?-825)、穆阿迈尔(?-840)等。他们深受希腊哲学思想影响,反对逊尼派的传统教条,以唯理主义思想论证教义,提出‘理性是信仰的最高原则’的论断,使伊斯兰教简单的信条系统化、理论化。同时该派还反对当时流行的摩尼教的二元论和基督教的三位一体说对伊斯兰教的影响,坚持真主独一性的原则,以维护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阿拔斯王朝哈里发马蒙(813-833在位)出于政治和宗教的需要,对穆尔太齐赖派的学说十分赞赏,任命该派教法学家伊本·艾布·杜尔德(776-854)为大法官,以法律手段推广该派学说。827年马蒙敕令,宣布‘《古兰经》被造说’为官方信条;833年再次发布敕令,凡反对《古兰经》被造说者均不能担任法官,并设立宗教裁判所(即米哈奈),审判和迫害对该信条的反对者。从此,该派盛极一时,其学说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波及叙利亚和伊朗各地。马蒙的两位后继者穆尔台绥姆(832-842年在位)和瓦西格(842-846年在位)继续奉行这一信条,迫害逊尼派。哈里发穆泰瓦基勒(847-861年在位)执政次年,宣布穆尔太齐赖派的学说为非法,重新树立正统派的权威。10世纪,艾什尔里(873-936)脱离穆尔太齐赖派,反戈一击成为穆尔太齐赖派的劲敌。后以艾什尔里派为代表的逊尼派教义学说又占了主导地位。12世纪,穆尔太齐赖派虽在组织形式上消失,但其学说依然流行于伊斯兰世界,对逊尼派和什叶派产生过一定影响,在中世纪伊斯兰教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4]

穆尔太齐赖派诞生的初期,主要教义信条和思想主张有二:一是人类有绝对的行为自由。该派的大马士革籍教义学家盖兰·本·穆斯林(Ghaylān ben muslim,?-723)等人主张,真主没有创造人类的行为,人类是自己行为的创造者。二是犯大罪者既不是信士也不是异教徒,而是罪人。该派认为,犯大罪者在现实居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地位”,在后世,他因在前世没有作过进入乐园的善功,故不能进入乐园而要永居火狱。此外,由于他表白了伊斯兰信仰和诵念了作证词,故不妨称他为“穆斯林”(Muslim),但不能称他为“信士”(Mu’min)。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演进,穆尔太齐赖派的教义在坚持和发展这两项核心信条的同时,受到希腊与印度哲学,以及犹太教与基督教教义的不同程度影响。是故,该派“继承了早期盖德里耶派的意志自由论,并吸收了古希腊哲学的唯理主义,将新柏拉图主义的‘流溢说’、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和毕达哥拉斯的‘灵魂论’与伊斯兰教教义学说加以结合,运用理性观点注释《古兰经》,讨论圣训学和教法学问题,形成了具有唯理主义思想倾向的宗教哲学思想体系”[5]。

细究穆尔太齐赖派具有“唯理论”的教义主张和哲学思想体系,其核心主要基于五项原则:认主独一原则、公正原则、恩威并施原则、犯重罪者介于异教徒和信士之间原则、劝善戒恶原则。这五项原则,一方面成为穆尔太齐赖派发展其教义学说和思想主张的根本纲领和系统学说;另一方面,穆尔太齐赖派将这五大原则视为衡量穆斯林是否为“穆尔太齐赖”的杠杆和标准,正如该派思想家艾布·侯赛因·哈亚特(Abu al-usayn al-khayyā,伊历?-300)所言:“任何人都不应享有穆尔太齐赖称号,直到他同时主张认主独一、公正、恩威并施、犯大罪者介于异教徒和信士之间、劝善戒恶这五大原则。如果他主张了这些原则,才能成为穆尔太齐赖人。”[6]

认主独一原则(Al-tawīd)。该原则是穆尔太齐赖派所有原则中的核心。诚然,尽管伊斯兰所有派别的穆斯林都高度承认伊斯兰教的这个核心主张,但该原则与穆尔太齐赖派有着一种特殊的关系。换言之,该派根据“任何物不像他”(42:11)等经文认为真主超绝万物的同时,基于这一原则阐发了与伊斯兰教正统教义相违背的一些主张,如“信士在末日不可能享见真主”、“否定真主具有属性而只有本体”、“《古兰经》乃被造之作”,等等。

公正原则(Al-‘adl)。公正是该派第二个至关重要的原则,也因坚守这个原则而被称为“公正派”。毋庸置疑,所有穆斯林都信仰真主公正,但穆尔太齐赖派对“公正”的定性与逊尼派截然不同。在他们看来,真主既没有创造人类的一切行为,也不喜欢恶事。反之,人类根据真主赋予他们的能力,履行真主命令,远离真主禁令。真主仅命令他所意欲的事务,只禁止他所厌恶的事务。真主是他所命令的任何善事的维护者,与他所禁止的任何恶行都毫无干系。真主不给人类委以他们难以胜任的工作,不欲他们执行他们无法完成的工作。该派关于“公正”原则得出许多结论,其中最关键者莫过于三:一是真主引导万物达其目的,并造福于万物;二是因为真主不欲行恶,故他也不允许人类行恶;三是真主不是人类善行或恶行的主动者,人有意志自由,因此人是个人行为的主动者,其结局也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