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任何理由拒绝交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的,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4.根据需要,供电方与用电方可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第七条 调度通信。
供电方和用电方均应执行《电阐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双方约定,用电方的设备由供电方调度,具体调度事宜由供电方与用电方另行签订电力调度协议。
双方约定以下列方式保持相互之间通信联系:
供电方采用:__。
用电方采用:__。
第八条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处。__属于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所有,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所有,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用电方受电总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应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用电方不得擅自更动。
3.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比如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对方。
4.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和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如在供电设施上发生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约定事项。
1.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应在用电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2.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供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3.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处理。用电方在用电过程中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定防范措施。
4.用电方在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5.用电方对受电装置一次性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应到供电方办理手续,并经供电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供电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方、用电方签订协议,方可并网运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②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③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电源,而其他电源仍可以满足保安需要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对自身造成损害的,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纳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①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
②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
经供电方催要,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用电方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供电时间。
本合同约定,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都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份,效力均等。副本一式__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__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1)__。
(2)__。
(3)__。
(4)__。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供电方(盖章):__ 用电方(盖章):__
签约人(签章):__ 签约人(签章):__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低压供用电合同
合同编号:__
供电方:__ 用电方:__
单位名称:__ 单位名称:__
法定地址:__ 法定地址:__
法定代表人:__ 法定代表人:__
授权代理人:__ 授权代理人:__
电话:__ 电话:__
开户银行:__ 开户银行:__
账号:__ 账号:__
税务登记号:__ 税务登记号:__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经济、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严格履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__。
2.用电性质:__。
(1)行业分类:__。
(2)用电分类:__。
(3)生产班次:__,周休日__。
3.用电容量。
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总容量为__千瓦。
第二条 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220/380伏电压的电源供用电方使用。
2.供电方式采用:
(1)供电方从__线路__公用变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千瓦。
(2)用电方对供电的可靠性有较高要求时,备用电源采用:__。
①供电方从__线路__公用变__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供电容量为__千瓦。
②由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或不停电电源UPS)容量为__千瓦。
第三条 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运转正常的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如用电方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方谐波注入量、波动负荷、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方无义务保证其电能质量。用电方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用电计量。
1.供电方根据用电方用电的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所作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1)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__处,安装的有功电能表为__安培,无功电能表为__安培,电流互感器变比为__,用于计量用电量。
2.用电方未按电价分类装表计量时,供电方对难以装表计量的__用电量,约定按每月__千瓦时计算,或按每月总用电量的__%计算。随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的变化,供电方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按照有管理权的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方结算电费,并随电量征收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用电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按国家规定加装无功电能计量装置,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标准为__。
(3)按国家规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分时电价。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规定日期抄表,并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2)用电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交付电费的方式为__:①用电方每月__日定期交付。
②供电方委托银行向用电方收取电费。
③__。
3.按国家规定,用电方向供电方存储电费保证金额__元和电能表保证金额__元。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所用电费用。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__方式解决:
(1)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__处。__属于__。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所有,由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所有,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比如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的,事后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对方。
3.如在供电设施上发生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供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在用电方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予上岗作业。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并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发现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有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
4.用电方的自备发电机组要保证与电网闭锁。经供电方检查认定的接线方式不得自行变动。用电方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六项处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之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2‰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算。
经供电方催要,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停止供电,并追收用电方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经双方商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之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选择下列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修改时,则按新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都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