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的,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违约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能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若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其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漏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该部分作为适用本合同的有关第二部分的细则。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
第十条 外部条件包括: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
第十六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
补偿金额:__。
第十七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支付报酬,按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__
工程名称:__
工程编号:__
发包方:__
承包方:__
签订时间:__
签订地点: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约定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__。
(2)工程地点:__。
(3)工程项目批准单位:__。
批准文号:__。
项目主管单位:__。
(4)承包范围和内容(附表1):工程建筑面积__(平方米),其他__。
(5)工程造价:__(万元),其中土建:__(万元),安装:__(万元)。
第二条 施工准备。
1.发包方
(1)__月__日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负责红线外进场道路的维修。
(2)__月__日前,负责接通施工现场总的施工用水源、电源及变压器(包括电表、配电板),应满足施工用水、用电量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拆迁障碍物的工作。
(3)本合同签订后__天内提交建筑许可证。
(4)合同签订后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提供完整的施工图__份,施工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__份。
(5)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图交底会审,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在__日内分送有关单位,__日内提供会审纪要和修改施工图__份。
2.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及维修工作。
(2)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以及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的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送交发包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1)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_天(日历天),自__年__月__日开工至__年__月__日竣工验收。
(2)开工前__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①按施工准备的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或者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②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不能保证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的。
③不属于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的。
④在施工中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⑤非承包方原因导致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⑥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的。
⑦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误工期的。
第四条 工程质量。
(1)本工程质量按双方要求达到__。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者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②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材料改变或使用代用材料,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经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③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④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⑤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及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交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
第五条 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验收及差价处理。
(l)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实物或指标(附表2)。
(2)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3)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用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4)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应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执行。
(1)本合同签订后__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__%的备料款,计人民币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计人民币__万元,分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__。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计人民币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万元,分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金额:__。
(3)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总价的95%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待保修期满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4)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所欠金额日息万分之__的违约金。
(5)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6)本合同造价结算方式:__。
(7)承包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后__天内,将竣工结算文件交发包方和经办银行审查,发包方在接到结算文件__天内审查完毕,如果到期未提出书面异议,承包方可请求经办银行审定后拨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并写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或有重大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相应调整合同造价。
(3)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才予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4)发包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才予实施。重大修改或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且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时,承包方才予实施。
第八条 工程验收。
(1)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2)工程施工中的地下工程、结构工程必须具有隐蔽验收签证、试压、试水及抗渗等记录。工程竣工质量经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发包方必须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3)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工程。
第九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围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负保修责任。
(2)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责任以及保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