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件。
2.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委托事务,并按合同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3.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4.收取甲方款项时应按规定出具收款凭证。
5.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以及涂改、伪造、买卖交易文件或凭证等手段。
6.妥善保管委托车辆及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文件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因甲方原因造成委托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的,甲方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并全部返还已收取的车款。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提前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2.一方需要解除合同时,应提前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但发生《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按《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后续事宜。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向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__。
甲方(签章):__ 乙方(签章):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 法定代表人:__
住所:__ 住所:__
证照号码:__ 证照号码:__
委托代理人:__ 经纪执业人员签名:__
联系电话:__ 经纪资格证书号:__
联系电话:__
附件一甲方提交的证件、文件和材料清单(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略)
商品代销合同
合同编号:__
委托人:__
代销人:__
第一条 代销商品、数量、价格。
第二条 代销商品的质量标准:__。
第三条 代销商品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__。
第四条 代销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 代销期限终止后,未售出的代销商品的处理:__。
第六条 代销商品报酬的计算方法:__。
第七条 报酬、货款的结算。
1.已售商品的价款每月__日结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的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2.已售商品达__%时,代销人与委托人结算一次价款,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3.__。
第八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__。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__(签章) 代销人:__(签章)
住所:__ 住所:__
法定代表人: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签章)
身份证号码:__ 身份证号码:__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
三、签订行纪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签订行纪合同时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1)行纪主体合格的原则。主体合格,是指参与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行纪合同的法定资格,否则,订立的合同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行纪合同纠纷中,有很多是因为不认真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委托没有法人资格或不能做行纪人的单位或个人办理业务,或者不认真审查对方资格而由之办理行纪业务而产生的,因此,在签订行纪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循主体合格的原则,认真审查行纪人主体的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原则。行纪合同的合法性是行纪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为了保证行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订立行纪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设置行纪合同的内容并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纪合同,即使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也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当事人在订立行纪合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利用行纪合同从事非法活动。
(3)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在行纪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行纪合同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依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要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行纪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请求支付报酬费用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行纪人享有就完成的委托事务向委托人要求支付报酬的权利。
②处置权。行纪人按委托人的指示买入物品而委托人拒绝领受的,行纪人可约定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委托人逾期仍不受领的,行纪人可对该物品进行处置,如拍卖、提存等。《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置该物品;如果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行纪人可以合理处置物品。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出卖的物品,不能卖出或委托人撤回委托时没有取回其物或另行处置,经行纪人催告而委托人不取回该物或另行处置该物的,行纪人同样有处置该物品的权利。
③介入权。《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另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因此,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定权利,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换言之,介入权就是行纪人接受委托出卖、买入有价证券或者其他有公示价格的物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充当买受人或出卖人。
④留置权。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当事人又没有其他约定的,行纪人有权留置委托物。经催告,委托人仍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有权将委托物变卖,所得价款扣除报酬部分,其余的再还给委托人。
⑤提存权。行纪人享有提存委托物的权利。
行纪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亲自从事委托人指定的贸易活动。
②不得违背指定价格的义务。《合同法》还特别规定,行纪人负有不得违背指定价格的义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③妥善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对占有的委托物,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包括委托人交由行纪人出卖的物和行纪人为委托人从第三人处购买的物。委托物在卖出之前或买入之后一般都由行纪人占有,行纪人应当对其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委托物毁损的,行纪人应赔偿损失。
④支付处理委托事物费用的义务。行纪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所支付的报酬包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所以,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②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违约行为而使自己的财产或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③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
①支付报酬的义务。当行纪人全部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全部报酬;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当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在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时,自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有及时受领委托物的义务。
3.要注明行纪合同的形式
在签订行纪合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回避口头形式。因为口头形式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取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证明较为困难,从而可能使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无故违约且不承认有关口头约定而遭受损失。
4.在签订行纪合同时,要明确其主要条款
行纪合同的主管条款包括委托物数量、质量、规格、价款等,纵观行纪合同引起的纠纷,其中有一部分就是由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的上述条款未能明确约定而引发的。
5.要明确规定行纪合同的标的物
合同标的物应该是国家法律法令不禁止流通的物品。若合同标的物为违禁物品,如珍贵文物、危险品等,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6.要明确规定行纪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款
行纪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此为行纪合同法律效力的体现和要求。但相应地,不断发展变化的情势往往导致行纪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在这样情况下,为了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或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依法变更或解除行纪合同。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可终止合同。此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行纪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撤销委托或行纪人辞去委托,行纪合同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等情况。
7.要写明双方的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应清楚各自的责任义务,明确其违约责任以促使其对合同的履行,同时也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补偿。
8.要注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不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