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宋朝法律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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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论宋代赦降制度(3)

四、论频赦之弊

对赦宥的利弊,管仲早有深论,他在《法法篇》中已指出:“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管子之言反映出法家对赦宥的态度。自汉代大赦“遂为常法”之后,评论赦宥利弊的人越来越多,虽然不乏有主张以赦来补救刑狱繁滥者,但反对数赦的人却不绝于世。东汉末王符在其《述赦》中讲:“赦者,非明世之所宜,岂可敷施非常之惠以肆奸宄之恶乎?”因此他指出:“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数赦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唐朝自居易在《议赦》中亦说:“居常而数赦,而惠奸之路启,而召乱之门开矣。”这些深论,是对赦弊认识不断升华的结果。

宋代统治者,把赦降视为荡涤瑕秽,广布德泽的“国之大恩”,所以一直赦令频降,甚至一岁数赦。由于宋代居常而数赦,其恩赦之弊更为突出。

(一)频赦非治国之善政

赦降有罪作为一项宽仁之政,“自古不废,然行之太频,则惠奸长恶”之弊不可胜言。对此,宋人多有论列。宋仁宗景占元年(1034)二月,侍御史庞籍讲:“赦者,政教之大患,不可常用。何以明之?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复恶,故以为政教之大患者也。”因此他提出:“愿罢三岁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嘉韦占六年(1061)司马光在《论赦及疏决状》中亦说:“今国家三岁一郊,未尝无赦,每岁盛夏,皆有疏决。猾吏贪纵,大为奸利,悍民横暴,侵侮善良。百千之中,败无一二,幸而发露,率皆亡匿,不过周岁,必遇赦降,则晏然自出,复为平人……使愿悫之民,愤悒惴恐;凶狡之群,志满气扬。岂为民父母劝善沮恶之意哉!”而且疏决系囚,亦“非谓不问是非,一切纵之也”。

因此司马光认为,“赦者害多而利少,非国家之善政也”。知制诰刘敝也说,赦恩数降,是“民之多幸,则于国不幸”。王安石亦说:“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从治国安民,稳定统治的角度看,频降赦恩,只能有利于犯罪者,而对受害者和平民则有害而无利,因此说频赦非治国之善政并不为过。宋代的赦降,“非独宥罪而已,又从而推恩焉”。

对此,宋代臣僚亦多有论奏。宋真宗初政,左正言孙何就指出,郊赦推恩,“无贤不肖,并许叙迁”的弊端。由于大赦“加恩百官”,使无功者得以超迁,破坏了官吏正常的升迁之法。范仲淹在明道二年(1033)的奏章中指出:“爵不尚德则仁者远,赏不以功则劳臣怨……近年赦宥既频,赏给复厚。聚于艰难,散于容易,国无远备,非社稷之福。”因此他提出:“愿陛下无数赦……一则不坏于法,二则不伤于财。”范镇在至和二年(1055)京辅三赦后亦上言指出:“今岁三赦,又在京诸军岁再赐缗钱,姑息之政,无甚于此。”对优赏军士之弊,清末沈家本讲:“五季之时,每逢恩赦,军士并有赏给。宋承其弊,遂为国用之一大宗,理财治军,均受其牵制之害。”由此看来,宋代统治者虽欲以赦“霈旷荡之泽以幸天下”,但因频赦使刑赏俱失,亏损治道之弊是显而易见的。

(二)频赦自坏其法

宋仁宗庆历二年(1042)蔡襄说:“夫法者,天下大公之本也。”然而宋承唐之弊,凡“大辟罪已下,罪无轻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咸赦除之”。“甚至十恶之罪,常赦所不原者,亦或赦焉”。对宋代不分清红皂白的滥赦,当时已有不少论奏。如宋真宗天禧元年(1017)郊祀大赦之后,江南提点刑狱范应辰在上奏中讲:臣今看详所部州军“所申犯由,过误而被宥者虽多,切害而蒙释者亦众。盖以奸凶之辈,密料赦期,百计罔有不为,万途得以残酷……巡警之官,上逼下逐,或设谋而缉捕,或冒险以斗敌。科校耆伍,书罚令尉,方谐败获,合正典刑。逢此霈恩,亦除其罪,悉又配为卒伍,皆给衣粮。今力耕之夫,遍饥原野,而此辈季支以服,月赐以粟,又何异赏人为盗者耶。”司马光亦说:“今立法以禁之于前,而发赦以劝之于后,则凡国家之令,将使民何信而从乎!”所以明人邱浚也说:“非独刑法不足以致人惧,而赦令亦不足以致人感也。”宋代正是这种既为常制,又有定时的频行恩赦,使其法律和司法权能失去了作用和威严,将其法律破坏得干干净净。因此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御史满中行提出,“治世之刑所不宜赦也”。

(三)频赦未必尽行

宋代统治者欲“霈旷荡之泽以幸天下”,使有罪之人纳于自新之地。但由于赦恩太频,恩宥太滥,所布德泽难以实现。从宋代对赦恩的落实情况看,除“加恩百官”和“诸军赏给”之外,其他恩赦内容并未能尽如赦令。如“赦后不得言赦前事,定法也”。然而“中外臣僚多以私意偏见奏赦前事,乞不原赦,或更特行编配,重于不经赦之人”。对此朝廷虽然屡有诏禁,但言赦前事者仍然不能绝。南宋孝宗淳熙九年(1182)大理卿王尚之讲:官司按劾民间词诉,“多有连及赦前事者,复送有司根勘,如此则与不曾经大赦无异”。知洪州赵元镇亦说:“陛下已赦之罪,官吏犹得治之。”至有“本犯徒一年,遇赦当放,以情重故,特断徒二年、三年或增至配流”。

既赦其罪而又根治,甚至重于不经赦之人,是使恩惠阻于布宣,人情积于忿怒,而又失信于天下。对此明人邱溶亦讲:“无事而赦固非国家美事,有事而赦而又不能守,使失信于人,尤非国家善治也。”

另外,由于赦令出于中书,省官未必有深明刑法之人,遇有赦事,或沿袭旧文,或随意轻重,遂至赦文与法律抵牾,“去取之词虽繁,卓然可行者少,故州县亦视为常程,未免徒褂墙壁”,使赦令变为虚文。这也是宋代赦令不能尽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赦降蠲除逋欠,是宋代推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此项恩惠自宋初就没有能够很好地执行。宋真宗即位后,刑部员外郎马亮就上疏提出:“州县逋负至多,赦书为蠲除,而有司趣责如故,非所以布宣恩泽也。”咸平元年(998)四月,真宗亦对宰相讲:“诸路逋欠,先朝每有赦宥,皆令蠲放。而有司不认朝旨,尚令理纳,颇闻细民愁叹。”因此,不得不遣使乘传与诸路转运使、州军长吏按百姓逋欠文籍,悉除之。宋哲宗元占元年(1086),殿中侍御史吕陶又讲:“臣每见赦令放欠,多为有司百端抑遏,追究根穷。幸其稍戾于法,遂不除放,使圣朝仁泽不及困穷。”更何况“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为断,则民已输纳,无及于惠矣”。所以王岩叟说,赦降之弊,“莫不幸小人则多,而惠良民则寡;抚亲近则厚,沾幽远则疏”。由此可以看出,宋代赦降中恩惠及于百姓的德泽远不及对官吏的推恩落实的好,细民所受恩惠并非像宋徽宗讲的,“朕奉承祖宗,今绪德泽之美……所以惠天下者甚厚”。而有时是徒有虚名,百姓并没有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