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第350条第1款走私制毒物品罪;3.第350条第1款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第363条第1款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第363条第2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3.第364条第1款传播淫秽物品罪;4.第364条第2款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5.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
第七回:危害国防利益罪
1.第370条第1款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2.第375条第2款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3.第375条第3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4.第380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第八回:贪污贿赂罪
1.第387条单位受贿罪;2.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3.第393条单位行贿罪;4.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5.第396条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除刑法典规定的上述单位犯罪之外,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即骗购外汇罪。由于个别罪名是否成立单位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争议,本表仅供参考。
Ⅱ法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1.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没有法定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第67条第3款)。
2.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第67条第3款)。
3.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4.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之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5.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胁从犯(第28条)。
6.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7.可以免除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8.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4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第276条之一);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10.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第19条);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1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第17条之一)。
12.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第17条之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未遂犯(第23条第2款);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自首的(第67条);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
13.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第49条第1款);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49条第2款)。
14.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累犯,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65条第1款);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第104条第2款);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刑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的(第106条);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第109条第2款);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第168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第177条之一第3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第186条第2款);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刑法第238条前三款规定之罪的(第238条第4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第243条第2款);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48条第1款);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第253条第2款);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第301条第2款);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第307条第3款);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第356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制作、复制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第364条第3款);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第3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索取贿赂的(第386条);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第426条);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