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用航空法概论
3762700000042

第42章 对地(水)面第三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5)

当前,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社会也面临着新的威胁,例如,恐怖主义的猖獗、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蔓延、传染病的跨国流行、全球气候的异常、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等,尤其是恐怖主义势力日渐抬头,已经成为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毒瘤。2001年9月11日发生的针对美国的恐怖袭击事件表明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头号威胁,国际社会深感有必要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来打击对国际民用航空的威胁,并处理有关赔偿问题。国际民航组织主持启动了《罗马公约》现代化的进程,先后起草了《普通风险公约》和《非法干扰公约》。尽管《罗马公约》现代化的进程并不顺利,各国也有诸多争议,《非法干扰公约》也并非尽善尽美,尤其是各国基于追求本国国家利益的考虑,对补充赔偿机制的态度也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1933 年以来所形成的《罗马公约》体制并不如《华沙公约》体制那样幸运,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能够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接受从而实现了成功现代化的目标。因此,可以预见的是《罗马公约》的前景并不令人乐观。

【案例】

韩国大韩航空有限公司上海坠机事件 [19]

2002年2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上海盛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盛帆房地产公司) 诉大韩航空有限公司索赔案,本案索赔金额为2 亿元人民币。

1999年4月15日16时04分,韩国大韩航空公司的一架大型货机从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起飞3分钟后坠地爆炸,坠机地点位于闵行区莘庄盛帆房地产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沁春园小区建筑工地。据上海市地震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失事飞机坠地的撞击强度相当于1. 6级地震,飞机爆炸产生了相当于175千克TNT当量炸药爆炸的冲击力。飞机失事致3名机组成员当场遇难,地面人员5人死亡,30多人受伤,周围大片房屋受损。

“4 ·15”事件发生后,中方遇难者家属及其他部分受害居民或通过谈判协商或通过诉讼已先后获得赔偿。作为此次坠机事件中财产损失方面的最大受害者,盛帆房地产公司这一诉讼是在与大韩航空有限公司谈判协商不成后提起的。盛帆房地产公司诉称,坠机事件致其在该地区的巨额前期投入血本无归,投资回报期大大延缓,房产严重滞销,房价下跌,房产贬值,在建工程停建。据上海一家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沁春园小区因“4 ·15”坠机事件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6. 4888亿元。盛帆房地产公司称还会追加诉讼请求。

2000年至2001年间,在“4 ·15”空难中受损的数百户居民陆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韩航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人身伤害和房屋损失费、精神赔偿费以及误工费、搬迁费等。

2000年7月份开始,盛帆房地产公司也与大韩航空公司谈判,希望协调解决赔偿问题,大韩航空公司也表示愿意赔偿,双方分歧很大,以致未能协商解决。盛帆房地产公司遂于2001年3月3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坠机地沁春园三村地块及在建房屋因空难受损为由,向大韩航空公司索赔1 亿元人民币。法院受理案件后,盛帆房地产公司又增加了一项要求赔偿80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随后,盛帆房地产公司又增加了以下两项诉讼请求: (1) 以沁春园一村、二村部分建好的商品房因坠机事件受损后贬值为由,向大韩航空公司索赔约5000万元人民币。( 2 ) 以坠机事件对其经营活动有严重影响为由,要求大韩航空赔偿其部分经济损失2亿元人民币。该案的索赔金额共计高达4. 3亿元人民币。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的法律,故本案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律适用顺序依次为国际条约、国内法和国际惯例。对总的赔偿额的确定,应能足以使原告得到抚慰和补偿,并对被告起到惩戒的作用。现韩方飞机出现坠毁事故,导致地面无辜第三人死亡,受害家庭支离破碎,损害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高顺良的家属人民币111万元,乔晓岚家属108万元,王晓芸家属88万元,陆雨晨家属88万元。加上大韩公司原已支付每户的2 万元,4 户死者家属每户实际获赔90万~113万元人民币。

2001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4 ·15”坠机案造成地面5名中国公民不幸遇难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判处大韩航空公司分别赔偿4 位空难者家属88 万元、88 万元、108万元和111万元人民币。

思考题

1. 损害赔偿金在本案中是否适用的责任限额的规定,为什么?

2. 本案管辖原则是什么?

注 释

[1]. 参见贺富永著:《航空法学》,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242页.

[2]. 飞行中是指自民用航空器为实际起飞而使用动力时起至着陆冲程终了时止; 就轻于空气的民用航空器而言,飞行中是指自其离开地面时起至其重新着地时止。民用航空器滑行阶段不属于飞行中 (参见1952 年《罗马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第1条第3款) 及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航空器从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候,应被认为是在飞行中。航空器强迫降落时,直至一国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时为止的时段也被认为在飞行中 (参见1963年《东京公约》第5条第2款)。

[3]. 坠落财物如航空器的零部件、航空器所载货物、行李、航油等; 坠落人员如机组人员,旅客及偷乘旅客等。

[4]. 根据197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这里的特别提款权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发生诉讼时,此项金额与各国货币的折合,应按照判决当日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项货币的价值进行。当一缔约国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时,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照判决当日有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其业务和交易中采用的计价方法进行计算。当一缔约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时,用特别提款权表示的该国货币的价值,应按缔约国确定的办法计算。

[5]. 本款所称的货币单位,相当于含有900‰成色的65. 5毫克黄金。上述金额可折合成有关国家的货币,取其整数。这些货币与国家货币的折合,应按照有关国家的法律进行。

[6]. 参见《民用航空法》第159条。

[7]. 参见《民用航空法》第162条。

[8]. 参见《民用航空法》第164条。

[9]. 参见公约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166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应当投保第三人责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责任担保。”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

[10]. 参见1955年《罗马公约》第17条第1款。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6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166条规定提供的保险或担保,应当被专门优先支付本章规定的赔偿。”

[11]. 我国《民用航空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12]. 参见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67条。

[13]. 参见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68条。

[14]. 参见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69条和第170条。

[15]. 参见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71条的规定。

[16]. 参见李光忠:论中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资料来源: www. lyfy. gov. cn/content. asp,id=821。

[17]. 参见贺富永:《航空法》,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页。

[18]. 资料来源: 赵劲松:《1952年多罗马公约现代化的演进和展望》,载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9]. 资料来源:《国际航空》,199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