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青少年应该知道的奥林匹克知识
3815500000005

第5章 奥林匹克组织与精神(1)

奥林匹克组织是奥林匹克运动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与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是奥林匹克组织体系的三大支柱,也是奥林匹克组织的基本成员。它们以《奥林匹克宪章》为指导,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了既独立又统一的新型的组织结构关系。

第一节 国际奥林匹克组织机构

1.国际奥委会

奥林匹克运动已成为当今强大的世界潮流,组织领导这个运动的国际性的综合组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国际奥委会”(IOC),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盈利的组织,是没有限期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协会。它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有较高的权威性。1996年第26届奥运会在美国亚特兰大举行时,参加者已达到197个国家和地区的1万多名运动员。而1896年第1届现代奥运会在希腊首都雅典举行时,参加者只有14个国家的245名运动员。

一百周年的飞速发展,说明它倡导的精神、宗旨和所开展的活动得到了全世界五大洲的热烈响应。

国际奥委会是由顾拜旦1894年6月23日在国巴黎发起成立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并于1981年9月17日被瑞士联邦议会法承认。现任主席是西班牙人,比利时人罗格先生是第八任主席。

国际奥委会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其宗旨是:

——在奥林匹克理想指导下,鼓励和领导世界体育运动,促进和加强各国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和团结,反对任何歧视;

——保证奥林匹克运动正常进行,按期举办奥林匹克运动会;

——与官方的或民间的主管组织合作,努力使体育运动为人类服务;

一一贯彻公平竞争的精神,消除暴力行为,反对使用兴奋剂,防止危及运动员的健康。

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称全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它通过修改、解释奥林匹克宪章。根据执委会的提名,全会选举奥委会委员,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这些决定的适用范围或解释的任何争议,完全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解决,某些情况下,则由体育仲裁法庭裁决。

2.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是管理国际奥委会事务、处理日常工作、行使国际奥委会职责的具体办事机构。执委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4人,其他委员6人组成。全体执委会委员由全会无记名投票,以多数票选出。主席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8年,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每届任期为4年。副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其他六名委员的任期为4年。副主席只有在间隔至少4年以后,才可重新当选这个职务,也不能再选人委员会,除非他当选为主席。

执委会的权力和职责是:

①注意使奥林匹克章程得到遵守;

②承担国际奥委会行政管理的最终责任;

③批准国际奥委会内部组织,其组织体制以及一切与其组织有关的内部规章;

④负责国际奥委会的财务管理并准备年度报告;

⑤就有关规则或附则的修改建议向全会提出报告;

⑥向国际奥委会全会提出它推荐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⑦制定国际奥委会全会的议程;

⑧根据主席的提议,任免总干事和秘书长。主席决定他们的提升、处分和薪水;

⑨保管国际奥委会的档案;

⑩以它认为最适当的形式(法规、规定、标准、准则、须知、指令)制定一切必要的规章,确保奥林匹克宪章的正确实施和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执行全会赋予的其他一切职责。执行委员会会议经主席提议和执行委员会多数委员的要求,由主席召开。

国际奥委会中除执行委员会外,还有许多不驻会的委员,一般一个国家只有1名委员,积极开展奥林匹克运动和举办过奥运会的国家,可有2名委员。国际奥委会委员都应是各国奥委会中对奥林匹克运动有贡献、有影响的人物。这些委员是由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推荐,经代表大会通过的,每个委员都要能讲英语或法语。

国际奥委会委员作为国际奥委会的代表身份在本国居住,而不是各国将代表派往国际奥委会,因此每个委员不得接受本国政府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指令来干预和约束他们的工作和投票。

国际奥委会在吸收新委员时,要举行仪式宣读以下誓言:

我荣幸地当选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委员并成为国际奥委会在我国的代表,我认识到具有这种身份后的责任,我愿意竭尽所能为奥林匹克运动服务;尊重奥林匹克宪章的一切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决议,保证使之受到人们的遵守。我认为,这些规定和决议对我来说是不容置疑的;我决不接受任何政治的或商业的影响和掺杂任何种族的或宗教的考虑,在一切情况下维护国际奥委会的利益和奥林匹克运动的利益。

国际奥委会还设有:秘书、文化、财务、法律、奥林匹克团结、医学、奥运会项目、规划编撰、新闻、出版、国际奥林匹克研究事务、奥林匹克宪章修改等委员会,这些工作机构分工明确,各尽其职地向全世界传播奥林匹克精神,为办好每四年一届的奥运会贡献力量。

3.国际奥委会历任主席

国际奥委会自1894年成立以来,先后有8人担任主席,前七任是:

第一任:泽麦特里乌斯·维凯拉斯(1835~1908年),希腊诗人和语言学家。1894年6月在巴黎国际体育会议上,被选为国际奥委会第一任主席。1896年雅典第1届奥运会后即辞去主席职务,继续从事文学研究和著述工作。

第二任:皮埃尔·德·顾拜旦(1863~1937年)。法国人,现代奥林匹克运动创始人、史学家、教育家,为复兴奥林匹克运动、创建国际奥委会、成功地召开第1届奥运会和使奥运会国际化,并作出了杰出贡献。1894年被选为国际奥委会秘书长,1896~1925年任国际奥委会主席。1912年斯德哥尔摩奥运会时,发表著名诗作《体育颂》,获该届文艺赛奥运会金牌。1937年9月2日病逝于日内瓦,其遗体葬在国际奥委会总部所在地洛桑,心脏则埋在奥林匹克运动发源地奥林匹亚。

第三任:亨利·德·巴耶一拉图尔(1876~1942年)。比利时人,外交官。

1903年被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召开1920年安特卫普第7届奥运会作出了贡献。1925年接替顾拜旦任国际奥委会主席,1942年1月6日病逝于任所。

第四任: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隆(1870~1964年)。瑞典人,体育活动家。1912年斯德哥尔摩奥运会时,倡议成立了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并被选为该会第一任主席。1920年被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后任执委、副主席。1942年巴耶一拉图尔病逝后任临时主席。1946~1952年任主席。

第五任:艾佛里·布伦戴奇(1887~1975年)。美国人、曾任美国业余体育联合会主席(1928—1934.年),先后担任过国际奥委会执委(1936~1975年)、副主席(1946~1952年)、主席(1952~1972年)等职。

第六任:迈克尔·莫里斯·基拉宁(1914~)。爱尔兰人,记者、作家、体育活动家。1937~1938年曾以军事通讯记者身份到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作战地采访。后投身体育事业。1950年任爱尔兰奥委会主席。1952年被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后任执委、副主席。1972—1980年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在任期间,对恢复中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合法席位作了有益的工作。

第七任: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1920~)。西班牙人,出生于大企业家家庭。西班牙社会活动家,精通英、法、德、俄多种外语。年轻时酷爱体育,并参加拳击专项训练。1951年,他作为西班牙冰球队长率领该队夺得过世界冠军,后被任命为西班牙奥委会主席。1966年被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1974~1978年任该会副主席。1977年他在担任国际奥委会副主席3年后,又被西班牙国王任命为驻苏大使。1980年他接替基拉宁任主席后,遍访世界各国。他发展了国际奥委会大家庭,使会员由1980年时的147个扩大到165个。萨马兰奇曾多次来我国访问,1983、1987年先后应邀参观了我国第5届、第6届全国运动会。1990年9月东京会议后,他率领国际奥委会执委等官员,出席了北京亚运会开幕式,对北京亚运会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第11届亚运会成功的举办将有助于中国争取举办奥运会的权利。”1993年他再度造访中国,受到江泽民主席的欢迎。

2001年7月13日,国际奥委会第十二次大会在莫斯科举行。这次大会投票决定了中国北京获取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同时接受萨马兰奇辞职。

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

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7月16日中午12时在莫斯科工会大厦圆柱大厅宣布,国际奥委会委员投票选举比利时人罗格为国际奥委会新主席。罗格成为继任萨马兰奇的第八任国际奥委会主席。

罗格今年59岁,1991年进入国际奥委会,现在担任执委,还担任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副主席,2000年和2004.年夏季奥运会协调委员会主席。

罗格曾是一名出色的帆船运动员,曾获得帆船比赛一次世界冠军和两次亚军,参加过1968年、1972年、1976年3届奥运会。退役后,罗格进入比利时跟特大学学医,获博士学位,是一名矫形科外科医生。罗格表示,他一旦当选为国际奥委会主席,将放弃医生的职业。他除了说流利的荷兰语和法语外,还能讲英语、德语和西班牙语。

当国际奥委会委员回到世贸中心时,记者请新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对中国的青年讲几句话。

罗格主席说:“让中国的年轻人多投身到体育运动中去,这是非常有教育意义的。经常进行体育运动是一种非常好的生活方式,它对你们的生活很有意义,会使你的生理和心理上变得更加坚强,并且会使你从运动中得到很大的乐趣。”

4.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

各个国家的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各体育单项组织一样,同国际奥委会是相互承认的关系。每个国家的奥委会章程要始终与奥林匹克相一致,只有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才有权参加冬季奥运会和夏季奥运会。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国家奥委会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

①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国家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

②在各自国家宣传奥林匹克的基本原则,发展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教育机构、博物馆等文化活动,促进奥林匹克主义在体育教学计划中传播;

③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国得到遵守;

④促进运动技术水平和群众体育的发展;

⑤反对运动中任何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禁止使用禁用的药物;

⑥国家奥委会是惟一拥有代表各自国家参加世界性竞赛的权力的组织;

⑦国家奥委会应保持其自主性,并抵制任何可能妨碍其履行奥林匹克宪章的压力;

⑧参加国际奥委会和各委员会的活动;

⑨国家奥委会的活动和奥林匹克精神的实现受到有关国家规章的妨碍,国际奥委会可以暂停或撤消对它的承认,反之国家奥委会认为国际奥委会有违反宪章的行为也可以退出。

5.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只有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其管辖的运动项目才有可能列入奥运会比赛项目;国家奥委会只有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才有权参加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可以撤销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以及其他协会和联合会的承认,并立即生效。

第二节 中国奥林匹克组织及其活动

1.中国奥委会

中国同国际奥委会的关系,经历了一段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

1896年,第1届奥运会召开前,国际奥委会曾通过法国驻华使馆向清政府发出邀请。但当时的清政府正处于内忧外患之中,对体育事业毫不关心,没有应邀参赛。

1922年,国际奥委会选举王正廷为国际奥委会中国委员。1924年,中国第一个全国性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成立。同年派出3名网球运动员,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8届奥运会作了表演赛。4年后,中国又派宋如海观光了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的第9届奥运会。1931年,国际奥委会承认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此后,中国正式参加了第10、11、14届奥运会,但均未能取得任何成绩。

在此期间,国际奥委会于1939年、1947年选出了我国的孔祥熙、董守义为国际奥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