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存神固气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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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金木相刑

金不克木,木不受氣,受氣生火,乃火不克金,金不受氣,受氣乃生水。以金召金,故動而克木,以火召火,故動而克金。水火既生,以和召和,自相求而造物。至人於此,使鑪中水火自相尋者,蓋得修所生之至理。